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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層公安瓜分百萬“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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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副處以上幹部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把經濟發展環境的治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在此次會議上,長沙市治理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長沙市副市長胡進安通報了14起較為嚴重的違紀案件。引人註目的是長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以下簡稱公交分局)涉嫌詐騙查處鄧皓一案。

  這是一起蹊蹺的案件:違法人員竟然出面舉報,分款不均各方都有意見,辦案人員反成被告。

  這是一起震驚湖南省高層的案件,湖南省省委書記楊正午、省長儲波、省委副書記兼長沙市委書記張雲川、常務副省長周伯華、長沙市市長譚仲池等先後多次批示查辦。

  此案蹊蹺在哪裏

  1999年6月,公交分局幹警曹建春通過熟人接到劉石新(原為湖南省檢察院勞服公司經理,1999年7月因違紀違法行為被開除公職和黨籍)的舉報,稱湖南省政府直屬汽車公司職工鄧皓在任勞服公司湘直百貨大樓副經理期間,詐騙海南新興房地產(泰國)有限公司300萬元。曹建春向公交分局領導匯報後,在沒有進行立案前調查的情況下即立案偵查。6月16日8時30分,正在家中的鄧皓被突然而至的幹警帶到公交分局,名為傳喚實為拘傳。兩天之後,也就是6月18日,經市公安局批準,對鄧實行刑事拘留,25日變更強制措施,對鄧實行監視居住,實際上是關在市看守所為變相羈押。在刑事拘留期間,公交分局要求鄧積極退贓,無奈之下,鄧於6月25日以自己的私有房產作抵押,湊成100萬元現金交到公交分局。
  同年8月16日,因公交分局將鄧皓監視居住後仍將鄧皓變相羈押在市看守所,鄧皓的妻子只得申請取保候審,由鄧皓親屬擔保,公交分局收取鄧家屬交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30萬元後,對鄧皓作出取保候審決定。1999年底公交分局以鄧皓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不能隨傳隨到為由,將這30萬元保證金全數沒收。奇怪的是,該手續上沒有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沒有簽發簽收《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有申請復核程序。
  公交分局認為可以將鄧皓行為定性為經濟詐騙,其理由有三個:第一、鄧皓所簽合同用的是更改過的假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二、鄧皓收了符傳財的300萬元(其中100萬付給省直勞服公司賬上的定金,200萬付給廣東(蛇口)進出口公司長沙代辦處賬上的貨款),一沒有供貨;二沒有退款;第三、鄧皓在關押期間承認自己詐騙。

  然而鄧皓為此四處投訴。在此情況下,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由省治理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此案。該省治理辦和長沙市治理辦進行了初查,結果發現此案另有隱情,該省治理辦兩位負責人在經過初查後向省主要領導作了書面匯報。在這份書面匯報中他們寫到:“本案存在如下主要問題:一、在未查無據的前提下,定鄧皓為經濟詐騙,有主觀定性問題;二、在查案過程中,存在辦案不實與執法不公的問題;三、由於經濟詐騙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收保證金的做法欠妥,且收取的巨額保證金去向不明;四、個別市廳級領導及身邊工作人員指使、操縱辦案。”個別市廳級領導的名字在匯報中沒有提及。此案再次引起多位領導的重視。今年3月3日,由湖南省政法委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長沙市治理辦再派精兵強將,參加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深入調查。“詐騙”300萬元的由來

  那麼,這300萬元是如何“詐騙”來的?這還得從百貨大樓與符傳財兩次簽訂聯營合同的資金往來談起。據聯合調查組了解,符傳財與百貨大樓經濟往來中以兩種身份連續簽了兩份聯營協議:第一份是以安力公司的名義與百貨大樓聯營購買汽車;第二份是以海南新興房地產(泰國)有限公司經營部的名義與百貨大樓聯營購買卷煙設備。於是符傳財以各種名義通過各種渠道付給鄧皓所在公司的總資金是776萬元。這776萬元,有些是符用車套取卷煙倒賣後,才還清百貨大樓的。鄧皓所在公司為組織汽車貨源共支出771.8萬元,最後兩次符傳財所付的300萬元,只有100萬註明是購卷煙設備的定金,其他200萬元沒有註明是定金還是貨款。至於是購卷煙機的貨款,還是購汽車的貨款就更不明了。聯營協議上只要求符傳財支付100萬元定金,貨款要等卷煙機到貨驗收後才予支付,並未要求符傳財付卷煙機貨款。鄧皓代表公司雖簽有300萬元的收條,並蓋有單位公章,但沒有證據顯示這300萬進了鄧皓個人的腰包。這300萬中有100萬是付到省直汽車公司勞服公司帳上,再由勞服公司付到廣東(蛇口)進出口公司長沙代辦處賬上,另有200萬是直接付到廣東(蛇口)進出口公司長沙代辦處賬上。為這300萬元錢,符傳財1996年曾向北區(現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起訴湖南省直勞動服務公司,省直勞服公司已經應訴,並向北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異議也被接受,此案移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但後來因符傳財沒有繳納訴訟費而撤訴。

  符傳財自稱是海南新興房地產(泰國)有限公司經營部經理。但據查工商登記,該公司無此經營部,並且,符傳財以各種不同的身份與其他單位簽訂了多份合同,真實身份至今仍不清楚。但就其以海口安力工貿公司、海南新興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營部名義與百貨大樓、與蚌埠煙廠、與海南瓊山人民銀行發生的經濟往來情況以及公交分局在詢問韓健(泰華〈嶽陽〉實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的材料中,符一直自稱為海南新興房地產(泰國)有限公司總經理。然而,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符永福的談話筆錄卻說,符傳財付的300萬元錢是符本人的,房產公司並沒有出錢。
  卷煙設備是國家嚴格控制的專賣物資,同時符傳財以海南新興房地產(泰國)有限公司經營部經理的虛假身份,主動與百貨大樓簽訂進口卷煙設備的聯營協議,明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為了達到與安徽蚌埠卷煙廠串換卷煙的目的,是一種違法簽約行為。

  同時,材料顯示,修改營業執照復印件是百貨大樓法人代表楊曉暉應江蘇金壇貿易公司楊新亞的要求修改的,並不是為了與符傳財做汽車與卷煙機修改的。
  據以上情況,聯合調查組認為,以現有材料對鄧皓行為定性為經濟詐騙,證據明顯不足,並認為公交分局在查處鄧皓涉嫌詐騙案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公交分局是這樣辦案的

  從案卷材料看,此案有三個互相毫不相幹的舉報人:一是扒竊分子柳某;二是家住長沙市雨花區的李小潔;三是省檢察院雙開人員劉石新。經最後核實,前面兩個均是假的,公交分局虛構報案材料,要柳某和李小潔簽字畫押。最後一個劉石新才是真正的舉報人。不僅如此,劉石新還是被詐騙單位海南新興房地產公司全權委托協助公安追查鄧皓的被委托人,從報案、抓人到分錢,此人均在常不知出於何意,公交分局在立案報告中要虛構柳某、李某,捏造假的報案供詞,惟獨沒有真正的舉報人、協查者劉石新。

  據了解,早在立案前的10天,公交分局就與韓健達成了收追款額提成30%的協議。聯合調查組的匯報稱,正是有了這份協議,公交分局才積極違法辦案的。據了解,公交分局在立案時,對舉報人、受害人的身份和證據沒有核查,僅憑舉報人提供的材料。現有材料和證據顯示,受害者符傳財、韓艦龍賢普等三人,一個自稱是經營部經理、一個是總經理、一個是董事長,從海南省工商局提供的公司註冊登記材料證明,其身份全都是假的。這三人以虛假身份報案,協助公安查案,公交分局在查案中已經發覺(在查案時,曾經有一個叫李詩錦的人也自稱是房產公司的董事長),並且已經知道韓健在嶽陽有涉嫌詐騙犯罪行為,不僅不究,反而給予大力協助。
  1998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受案、立案、偵查等都做了規定。湖南省公安機關對正確運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公交分局的管轄範圍,理應是交通工具上和車站、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對於事發地和居住地都不在公交範圍內的鄧案,公交分局在沒有市局指定管轄的情況下,就立案查處,違反“規定”。

  鄧皓是1999年6月16日被市公交分局傳喚,而公交分局的立案審批報告卻是6月17日,鄧案是先偵察後立案,違反“規定”。
  鄧皓是1999年6月25日在關押期間被要求交出100萬元“贓款”的這筆錢,按規定應開出暫扣單,由辦案單位妥善保管,但是8月9日公交分局在鄧案尚未定性和結案的情況下,竟通知符傳財等人分上下午兩批到局裏按協議違法分配了這100萬元。8月9日公交分局根據其在立案前與韓健達成的辦案經費提成30%的協議,將這100萬現金名義上退給了符傳財,並要符傳財打了100萬元的收條。實際分配則是由符傳財與韓艦劉石新、龍賢普簽訂分款協議交公交分局,由公交分局按照分款協議,隔開時間分別將現金發放給符傳財和各“了難人”。公交分局拿了23萬元(按協議提取30%,應為30萬),韓健拿了17萬元(稱預墊費),劉石新拿了6萬元(委托辛苦費),龍賢普拿了2萬元(委托辛苦費)。下午將剩余52萬元給了符傳財,同時,公交分局派專人專車將符傳財和隨身帶的錢送到機常

  案卷材料顯示,公交分局在退款前曾詢問過韓健,韓健承認此300萬元是符傳財個人的,他只是為追回這筆錢出了力,所以要分錢。
  此外,符傳財還向長沙市公安局舉報,並在長沙市公安局對其詢問時簽字供認,公交分局辦案人員向其索賄10.5萬元。他稱:在分錢時,辦案幹警陽某和曹某以辦案很辛苦為由,自己從桌子上拿了一捆錢計10萬元。在曹送符到機場時,在機場衛生間,曹又向符要了5000元。事後,曹打電話給符說:“你不要說拿10萬元錢的事,你一說,我就會跳樓。”不過,幹警私拿了多少錢有待進一步查實。不是結尾的結尾
  聯合調查組在《關於市公交分局以涉嫌詐騙查處鄧皓一案的初步調查情況匯報》中稱公交分局替符傳財追回了幾十萬元,符傳財、韓健等人並不領情,認為是公交分局錢拿多了,符等人就上告。這一告,公交分局領導非常惱火,講符這幫人不是家夥,隨後又縱容鄧皓去告符傳財,鄧皓上告,使公交分局引火燒身,現在公交分局領導感到壓力很大,反過來又怪罪鄧皓,說隨他告到哪裏都要整死他。公交分局在鄧皓案的整個事件中扮演了一個替人“了難”(長沙方言,拿人錢財替人辦事),而又騎虎難下“了不得難”的角色。從現有材料中不難看到符傳財等人有倒買卷煙和經營中弄虛作假等重大違法甚至犯罪嫌疑,公交分局作為一級執法機關,不惜違規操作幫違法分子追款,其立場和用意顯而易見。為此,調查組提出“邀請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及法律專家對查處鄧案的辦案程序和案件的性質,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進行全面和論證。”“對市公交分局查處鄧皓涉嫌詐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案組進行專案查處。”“責成市公安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繼續偵查此案,盡快結案。如果有證據證明鄧皓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予及時依法撤案。”

  7月28日,公交分局因“撤銷對其立案”而解除對鄧皓的“取保候審”。隨即,鄧皓要求公交分局退還130萬元及利息,不料卻連連碰壁。“我們到公交分局一連跑了七趟,卻沒有一點結果,”鄧皓的代理人對記者憤憤地說。為此,記者采訪了有關單位,公交分局辦公室人員告訴記者說,他們不清楚此事,此案已由市公安局法制科辦理。法制科的人員卻稱此案沒有到該科,要記者問問刑事案件審批組。隨即,記者電話采訪了刑事案件審批組,該組稱沒有經辦此案。那麼此案到底由誰負責,在長沙市治理辦,記者被告知,此案不久會被通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治理辦的領導態度也非常明確,他們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敗案件,其根源在於經濟利益驅動。在9月13日的會議上,長沙市明確表示,對違紀取得的金額全額退還;對違紀幹警,現正由以長沙市紀委牽頭的專案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