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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弘达:群体灭绝在中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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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弘达

【新生2月13日讯】众所周知,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纳粹德国统治下,在欧洲发生了大规模的种族及群体的屠杀行为,主要的种族对象是犹太人及吉普赛人,以及一些群体如耶和华教派、工会活动人士、反纳粹分子、同性恋等等。波兰籍的犹太人拉法埃尔、拉姆金对这种大规模屠杀行为创造了一个新的名词“GENOCIDE”。自此,国际上对每每发生的一些大屠杀行为如在柬埔寨(1975-1979),卢旺达(1994),前南斯拉夫等国(1992-1995)的都用了“GENOCIDE”一词。

1951年1月生效的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犯罪公约” 给GENOCIDE下的定义是:有目的地消灭一个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信仰的群体的全部或一部,灭绝的手段不限于杀害,包括精神伤害、限制生活条件等等。

“群体灭绝”“GENOCIDE”的基本内容及解释是清晰的、肯定的,但在应用到各个地区、国家或各个时期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体灭绝的行为是需要具体加以论证和分析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群体灭绝行为呢?其答案是肯定的。这是人类社会不应回避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这种群体灭绝行为不仅规模大,时间长,而且它的方式、方法及手段极为残酷,有其特定的性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群体灭绝行为,不同于曾发生于纳粹德国、卢旺达、南斯拉夫等国。但是,有一点,它相似于发生在柬埔寨的灾难。纳粹德国、卢旺达及南斯拉夫发生的群体灭绝行为主要是以种族划分,在柬埔寨发生的却是依照共产革命理论,将人类划分为不同阶级的群体灭绝行为。特别要指出的是:柬埔寨群体灭绝行为与中国共产党有密切的关连,没有中共的支持,包括在理论指导、干部训练、金钱、武器及各种物质上的支持,柬埔寨共产党是不可能进行这场屠杀了约二百万人的群体灭绝行为的。这个事实虽然已被公认,但远远还没有彻底暴露。

在共产党中国,根据共产主义革命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由不同阶级组成的,基本上划分为二大类,即剥削阶级及被剥削阶级。共产主义革命主张财产公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建立无阶级的社会,解放全人类。共产党认为阶级及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革命原动力。共产党自诩是工农阶级的先锋分子组成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当它夺取政权之后,并不表示革命已经完成,它认为虽然打垮了代表剥削阶级的国民党政府,取得了政权,但它仍要继续彻底整肃旧政权的各级人员,还要在整个社会里展开阶级斗争,消灭剥削阶级,消灭私有制,进行所谓“社会主义革命”。

为了达到消灭剥削阶级的目的,首先要在全社会展开怎样区划每一个人的阶级地位的政治运动。共产党认为每一个人毫无例外属于一个特定的阶级,就像每一个人一定属于某一种族一样。于是,中共中央订出在全国各地确定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即划分阶级成份的政策。根据每个人(同时参照家属史)所占有的土地、生产资本、房屋、经济收入等情况,在农村中将每个人划分为地主阶级、富农阶级、中农阶级或贫农阶级。在城市中划分为官僚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以及工人阶级。这是中共早期一项细密严肃的政治工作,中共各级党组织及政府要进行许多调查和核实工作,最后将调查及总结资料列入每个人的档案。这项工作远比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德国及欧洲大规模的用科学医学方法调查及确定犹太种族的工作更为复杂及庞大。一旦各人的阶级成份确定之后,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都会大不相同。因为共产主义革命理论认为剥削阶级是反革命阶级,所以这个群体中的二大类:即地主富农阶级分子及资产阶级分子(包括他们的亲属、子女)就被打入“另册”,不仅他们的财产会被用各种方式充公、没收,而且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绝对是处在社会最底层。中共要求他们毕生永远必须做的事就是“听从党的教导,脱胎换骨,改造思想。”他们的子女亦是同样的命运,从就学到就业,从升迁到政治待遇,永远是排在最后。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属于被践踏及侮辱的一群。有时候可能因某种政治原因,政府会区别对待这群体中一些人,例如“文化大革命”时,中共中央曾提出来所谓“可以改造好的子女”政策,于是,有一些“剥削阶级子女”得到一些常人的待遇。什么叫做“可改造好的”?这本身的前提是否决了这个群体的生存,而仅是在策略上甄选一些人允许幸存。这是统治的一种手段而已,最终目的是灭绝这个群体。

在“土地改革”中成千上万的地主及富农分子是在“群众斗争”中被打死的,根本不需要军队及政府部门过手。因为他们是反革命阶级成员,理所当然需要消灭,他们被灭绝并不因为触犯了什么刑律,而是,他们有“原罪”,即属于“罪恶”的一个群体。如同当年纳粹德国统治下的犹太人一样。那些没被消灭幸存下来的地主及富农阶级分子,自1949年中共当权之后,可以说没有一个人有过一天安宁日子的。因为他们都是“天生”“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在农村中,凡是地主及富农分子及其子女,都被迫干最重最坏的活,记的工分最少,并且说这是给他们“改造”的机会。据调查,在1949年前后,全国约有1000-1500万地主富农阶级成员,到了七十年代末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大约只剩下10-20%了。一部分人在各次政治运动中直接被打死了,一部分人因 犯各种“罪”被判刑劳改而消失了。其他人戴著“四类分子”帽子,猪狗不如地活了下来。

从50年代到7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不仅在分配工作、就业升迁、就学入团入党及各种场合,特别强调每个人的阶级成份,而且在刑事犯罪判决时,每个人的阶级成份是一个重要的关键因素。例如:同样一个人因饥饿偷了人民公社三、五十斤玉米,该人是地主阶级分子,或是贫下中农子弟,其因偷窃而被判刑的结果是大不相同的。前者定的是“破坏人民公社,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罪行;后者是“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走入歧途”的错误。 到了八十年代,中共才有新的政策给这个群体中幸存的人摘掉“地主”、“富农”的“帽子”,就是说开始取消“另册”,但是全国农村中这个地主及富农阶级群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中几乎灭绝光了。

在城市中,1949年中共掌权后,首先是“官僚”及“买办”二个阶级的成员毫无例外地被清算了。因为这二个阶级中的不少人已逃往国外或港台,所以被清算的人数不是很大。例如英国壳牌石油公司的郑念女士(“上海的生与死”一书作者)因政治需要一直没有被“革命”掉,到了“文化大革命”彻底的共产主义革命到来时,就被整肃了。这是非常罕有的例子。国内剩下的资产阶级在50年代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首先被剥夺了所有的财产。高妙的是,这是一种敲锣打鼓自觉自愿的爱国行动,资产阶级自愿变成无产阶级,这样的做法要比后来文化大革命的抄家行动要漂亮得多。资产阶级分子没有像犹太人那样被赶到集中营去,中国没有集中营。稍后,中共又展开一系列的政治运动,资产阶级分子被整肃得呆若木鸡。刚开始,中共还保留一些台面上的工商界民主人士做花瓶,到了1957年反右运动,这些人也一次清理乾净了。像荣毅仁那样始终在共产党政治舞台上光鲜的人是“稀有动物”,那是一只高级政治花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中,中共施行的每一次政治运动总有一定比例的人士被整肃,而且都是被冠以“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这个政治名称解决的。这种冠以“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政治标签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尽管天安门事件中,中共开列的首要通缉犯中没有一个是资产阶级分子,甚至中共没有公开指责在天安门事件中有“国外资本主义势力”的参预。但中共给天安门事件的政治定性还是“资本主义动乱”。另举一例:在1957年时,我是二十岁的大学生,本人绝无政治野心及政治兴趣,我是被邀请去参加“帮助共产党整风的座谈会”,在会上说了二句不沾边的话,落了一顶“资产阶级反革命右派分子”的帽子。当时我喊冤喊屈,事后想想,这顶帽子一定会落在我头上的,因为父亲是银行家,本人是受洗的天主教徒,全班三十个同学像我这样阶级成份的大概还有两个。按毛泽东的知识分子中有5%比例的右派分子的规定,班上必定至少要有两个人戴帽,不是我又能是谁! 还有一顶右派帽子给了一个山西来的同学,他是地主成份。即使“反右”这一关我侥幸逃过了,我也逃不过“文化大革命”那一关。地主、富农、资产阶级这个群体中的分子,左闪右躲到了“文化大革命”,没有一个不被“触及”的。总之,好比纳粹德国统治下的欧洲犹太人没有几个不进集中营的!

(《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