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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世界歷史中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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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

翻開歷史來看,凡是人類組合成一個社會、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地方,在對待他人、管理公共事務和處理國家、民族的相互關系方面,都存在著寬容與狹隘、寬容與嚴酷、寬容與刻薄這兩種態度的分歧和鬥爭。而文明程度越高的個人、群體和社會組織就越富有寬容精神。

在這個問題上,東方和西方、中國和其他國家是大同小異的。不過,社會歷史並不象庸俗進化論者所想象的那樣直線發展,而是有進、有退、有反覆的。尤其是人文精神與科學技術的進步,並不一定是同步的,曲折和反覆更多。

西方的寬容精神來源於希臘、羅馬文化中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尊重、尤其是個人的思想、信仰自由。作為個人的文明素質,寬容意味著承認與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存在的權利;作為社會文明的標志,寬容意味著社會組織不以任何方式去強制推行整齊劃一、不容異議的觀念和信仰,而是允許不同的觀念和信仰和平共存,並通過平等對話和自由爭論去辨明是非、探索真理,取得共識。

早在公元前4世紀,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在500位法官面前說:“世界上誰也無權命令別人信仰什麼,或者剝奪別人隨心所欲思考的權利。”他還說:“不徹底研究問題的來龍去脈,任何人都休想得出正確的結論。因此必須擁有討論所有問題的充分自由,必須完全不受官方幹涉。”不過,蘇格拉底的思想並沒有得到希臘執政者的寬容,他被處以死刑。

後來的羅馬人比黃金時代的希臘人還要寬容。羅馬人奉行一條準則:“待人寬人,待己亦寬。”羅馬的統治者發展了一種最大限度的減少摩擦與沖突的統治藝術,不允許幹涉人們私人的事情,也不允許把涉及個人見解的問題帶上法庭。羅馬的自由民只要繳稅,並遵守為數不多的法律和行動準則,就可以享受廣泛的自由,可以相信或不相信某些信條,可以信仰一個或十個上帝,即使有人褻瀆了自己信仰的上帝也不必請求政府幹預,因為“上帝自己會照顧自己的”。當然,羅馬的奴隸不能享受自由民所享受的權利。不過,起碼是宗教上的寬容統治,在整整500年中盛行於羅馬,影響所及的文明和半文明的歐洲和亞洲、非洲很大一部份地區,保持了社會的相對安定。

到了中世紀,制度性的國家和宗教神權壓抑了這種寬容精神。殘酷的教派鬥爭和宗教戰爭,使數百萬人死於非命。宗教裁判所還燒死了一些科學家。16世紀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17~18世紀的啟蒙運動,才消除了神權統治,取得了宗教的寬容,並由宗教寬容擴展到思想、言論、人身、財產的自由,形成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權力制衡的思想,建立了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

(民主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