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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院的非法判刑:仅比劳教多演一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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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东法轮功学员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传菊非法庭审。两位北京律师辩护时指出此案所有事实、证据都证明王传菊无罪。然而审判长和公诉人在向领导汇报后,非法判王传菊4年刑。

法庭上,莒南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厚彦,以所谓的刑法第三百条“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王传菊进行构陷,整个过程没有出示一件物证。两位北京律师为王传菊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此案所有事实、证据都证明王传菊无罪,罪名不能成立;当事人王传菊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现年60岁的王传菊,心态平和地当庭讲述了她为什么修炼法轮功,修炼后的受益与升华。王传菊自幼体弱多病,30多岁就患有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长年病痛的折磨使她失去了生的希望,为了两个年幼的女儿,只能苦熬下去。她有幸遇到法轮大法,修炼不久,身体即恢复了健康。善良的她把修炼的美好讲给身边的人,希望人们也能拥有身心健康的机会。王传菊讲了法轮功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准则做好人的,修炼法轮功无罪。她要求早日回到两位90岁老人(老母亲和老婆母)身边尽孝。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王厚彦多次无理打断律师的辩护,多次被律师抗议。王厚彦恼羞成怒,休庭后又去斥责审判长:你让律师说的太多了,为什么不制止?

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王传菊非法判刑4年。有人说:中共不讲法律,“依法治国”是骗人的幌子。中共在国际压力下取消了劳教制度,又用所谓的“庭审”迫害法轮功学员,其实这仅仅是比非法劳教多演了一场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