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暗箱操作 法官执法犯法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四川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德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置法律于不顾,披着执法的外衣,将610的口头恶令当作法律,犯下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善良农妇简以丛在黄许青山向民众讲法轮功的真相,被德阳黄许派出所警察发现、绑架;当日下午被劫持到旌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当晚,旌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对她非法刑事拘留;八月五日旌阳区国保大队将此所谓案子移送至区检察院,八月十一日旌阳区检察院对她非法批捕。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不通知家属,偷偷摸摸诬判简以丛三年冤狱。一审开庭时,法庭内外站满了法警,却没有一个旁听的民众,更没有通知家属,而一审判决书上居然写着“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简以丛的亲友聘请律师提起上诉,几经周折于十二月十四日立案。德阳中级法院法官许斌以不接电话、不见面等手段百般拖延、阻挡律师递交上诉手续及调阅卷宗。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律师终于阅到卷宗并于当天提交了辩护词,此时所谓二审的二个月审理期限早就过了。此后家属不断询问二审结果,均被许斌以“家属是案外人”为由搪塞。可到了四月中旬,家属惊闻二审早已于三月二十九日就下了裁决书!德阳市中级法院践踏法律,不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黑箱操作,维持一审冤判,将善良农妇简以丛投入大牢,且过程中一直对家属撒谎。直到现在,他们对家属都没有发出一字通知!
法庭本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的地方,德阳法院为什么一审、二审两次都不敢通知家属?为什么两次都偷偷摸摸的进行?是因为他们清楚,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简以丛修炼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都是合法的。家属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提交的辩护词中也清楚地论述了:一审执法错误,量刑不当。律师写道:“尽管法轮功是教人向善,做好人的,检察院却指控简以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也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简以丛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她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简以丛虽没有什么文化,但她与人为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她不但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意图,更没有实施过危害社会、破坏法律的行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非法行为,而在世界其它国家却都是合法行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个好人,怎么就会成为中共迫害的对象。”
从刑法条文分析,构成犯罪需有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资料压根儿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大家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暴力行动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实际上,如今除中国大陆被迫害外,修炼法轮功在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等)都是合法的,大家到香港去旅游就会看到。如果他们那里有所谓“自焚”、“杀人”案例,早就被中共拿来炒作了。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然而这样的所谓“法律”,却在各级政法委的直接高压下,被司法机关执行着。
信仰自由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受国际法保护的。其实许多略懂法律的执法人员也都知道以下基本事实:
首先,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控罪,不能成立。“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有可能认为所有“有神论”信仰都是邪教,但孰正、孰邪,不是由一个政权认定的。而且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说法轮功违法,甚至连公安部于2005年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用现行的法律无法对法轮功修炼者定罪。
其次,“法轮功案件”属于信仰自由的范畴,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对法轮功学员指控的罪名是违反宪法的。把法轮功歪曲为x教去打击这本身也是违反宪法的。
另外,法轮功学员有信仰自由和传播信仰的自由。他们散发真相资料,揭露迫害法轮功不构成任何犯罪。他们做讲真话的好人,从来没有危害其他人,没有利用什么组织,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众所周知,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审判”过程,幕后都是“610”一手操控的。专职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既不是立法、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地地道道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组织。但是它们却在幕后操控整个“审判”过程,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法官,本应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良知。而在中国,当法律与中共的某种“政治需要”相悖时,执法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究竟应该维护法律、良知,还是公然违法犯法,按照上级指令或所谓“政治需要”办事?究竟是无条件地顺从中共意志行恶以保全自己利益不受损失,还是鼓起道德勇气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对中共的暴政说“不”?这些都是摆在心存良知的执法者面前的选择。
而事实上,对审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的这些法官,心里明知真正按照法律无法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却要在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压下必须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明知一个人无罪却为了某种“政治需要”将其判刑,这就是犯罪。这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述为什么两次“审判”都不敢通知家属,都偷偷摸摸进行的原因。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但法官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正是由于你们违法的“审判”使法轮功学员遭受这样的迫害,你们为了眼前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审判”已经使自己变成了罪犯,判决书上法官的签名会留下你犯罪永远的记录与见证,也成为将来审判你的铁证。这种犯罪行为将给你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站在道德的层面,你们没有道德勇气去维护善良而是选择了助纣为虐,这成为你们永远的耻辱;站在法律的层面,你们的行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你们也许会觉得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即使中共操控制定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也堵死了你们推卸责任的退路,决不会因为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中共新一届阶领导人提出所谓“宪法梦”,而在当今的中国,真正破坏《宪法》最严重的、造成中国无数冤案的正是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政策。也正是这些政策的胁迫下许多本应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者变成了真正践踏法律、助纣为虐、迫害善良的罪犯。
中共过去“破四旧”毁坏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道德,造成人间浩劫。如今又用“稳定”、“政治需要”等种种借口来实施对最正直、善良群体的残酷迫害。这个祸害中华民族几十年的共产邪灵,它的本质从来都没有变过。是彻底摒弃这个邪灵还是继续与其为伍,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现在都必须做出的选择。如今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越来越多的家属亲友为修炼法轮功 的亲人讨公道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越来越多的世人能挺身而出支持法轮功,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退出中共的“党、团、队”组织。作为法官一定要守住良知底线,做一个有职业道德的、正直的、有勇气的人,这也是在给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摘自明慧网)
发稿:2013年5月22日 更新: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