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静:论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完全彻底非法性(上)(图文)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曹静
江泽民1999年7月20日发动镇压法轮功。7月21日深圳武警将上千在市政府前和平请愿的法轮功学员转移到别处拘捕了数小时。(法新社)
【新生7月18日讯】前言:“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与百发百中的箭手
五十年代中国大陆有一句著名的政治口号,叫“党指到哪儿,咱打到哪儿”,“文革”以后,整个社会对于共产党的信任破产,这句口号不知被哪个天才改成了“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
以前还有一个故事。说是有一个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环。旁人请教他诀窍何在,他答曰:“先将箭射出,然后再画靶心。”
在人治而非法治的中国大陆,从“镇反”、“肃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到镇压法轮功,历次的运动与镇压没有一次有丝毫的法律依据;在国家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从上至下的一切执法机构事实上都是独裁者个人意志的附属物的时候,在党可以先将箭射出再画靶心的情况下,讨论镇压法轮功的“合法”与“非法”本来是毫无意义的。
然而,这一次有所不同。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为了装点“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门面,为了给镇压寻找借口和依据,并由此欺骗世界舆论,镇压者打著“依法”如何如何的口号,堂而皇之地劫持了整个国家机器,用警察、监狱、劳教所、洗脑班、电棍、酷刑等取代了“文革”中的红卫兵、“牛棚”与武斗双方的棍棍棒棒,将几十万炼功民众未经法律程序长期囚禁折磨,一千多人被刑求致死;无数人被折磨致精神失常;无数人被迫流离失所;上亿的炼功民众及数亿的炼功人家属长达数年生活在压力和恐惧之中;各级党政机关、军队、大中小学、科研机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监狱、拘留所、劳教所,甚至监狱、拘留所和劳教所的犯人和在押人员,都被裹胁到镇压之中,或主动或被迫地充当帮凶,犯下了大小性质不同的罪行;四分之一的国力被用于维持旷日持久的镇压,从而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空前的灾难。
换而言之,镇压者一直在试图给这场从头至尾、彻头彻尾的非法镇压披上“依法”和“合法”的外衣,除了随著镇压的持续而不断地制订出新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款外,也一直在镇压的合法性上欺骗著全世界人民。因此笔者不得不不厌其烦,以彼之予,攻彼之盾,完全站在中国现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论一论这场镇压的完全彻底非法性。
镇压的实质及其先天非法性:以暴力和“法律”改变人的思想
首先要讨论的是镇压的实质。
镇压的实质是将法轮功这一种功法、思想、信仰体系和修炼这种功法的民众消灭。
消灭功法、思想和信仰体系采取的是先收缴、销毁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再开动所有的宣传机器对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进行轰炸式造谣诽谤,以使民众不但没有机会了解法轮功,还因为煽动式的宣传而仇恨之。为达到这一目的,镇压者不惜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及一系列法轮功信众“自杀”、“杀人”的耸人听闻的“惨案”,来试图从“名誉”上将要消灭的对象彻底“搞臭”。
相对来讲,消灭信众的“任务”就艰巨得多了,因为这只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将信众从信仰法轮功“转化”到认同镇压者对法轮功的“定性”和“取缔”,另一个是将不能从思想上“转化”的人进行肉体消灭──这包括“打死算自杀”,以及将不能“转化”的人无限期长期囚禁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镇压的实质是想用暴力和“法律”改变人的思想。
但凡有一丁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只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思想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辖的范围。从这一点上说,“法律”被滥用到根本不属于法律所应该适用的范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镇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或者说,镇压的非法是先天性的。
镇压是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劫持国家权力的结果
在后来被中国官方媒体反复渲染为“围攻中南海”的99年“4.25”法轮功学员万人大上访当夜,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就致信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高层官员,称“共产党如果战胜不了法轮功,那将是天大的笑话”。这封信被当作内部文件层层向下传达。同年6月7日,江泽民在政治局会议上讲话,称“4.25”上访“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讲话内容于6月13日在中共内部秘密传达。7月19日,江泽民在高层会议中宣布定案,全面镇压法轮功。次日凌晨,全国统一大规模对法轮功辅导员的抓捕和抄家行动正式开始,从而拉开了这场针对上亿炼功民众的血腥镇压的序幕。
然而,这一场已被后来的实践证明为劳民伤财、骑虎难下、害人害己的镇压运动的发起,却既没有经过党内的集体决策,更没有经过政府的正常程序,而完全是江泽民个人一意孤行的结果。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七名委员而言,当时赞成镇压法轮功的,只有江泽民一人。
也许西方的民众很难理解个人的意志如何能够凌驾于政府和政党之上;而中国二十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又给许多人带来了中国在许多方面已经有很大进步并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错觉。
“改革开放”的表面繁华很大程度上是中国的巨大人口所能形成的市场消费潜力带给外国投资者的想象空间造成的,不过这不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笔者在此想表达的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表面上经济和市场有所放开,但体制上的专制本质并无丝毫改变,某些方面甚至还在加强,由江泽民一个人同时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三位一体”现象就是第一次在中共历史上出现。
在有著几千年封建制度历史、法治和民主从未真正得到实现的国度,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就会有凌驾于政党和政府之上,而随时随意调用一切国家资源的可能性。如果说封建时代的“天子”虽然相信“率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他们对于“天”的敬畏和“爱民如子”的自我道德约束尚能使国家“国泰民安”的话,崇尚“暴力革命”、“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的共产专制极权就已经全面丧失了制度和道德两方面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之下,集党、政、军三大权于一身的江泽民在一些热切地想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的下属官员的推波助澜之中,在各级官员和执法人员对于权力的畏惧和切身利益的维护之中,在普通民众对于“六四”的大屠杀心有余悸、记忆犹新因而默认了强权就是真理的心态之下,就完全具备了操纵国家机器、滥用手中权力发起这场血腥镇压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也有许多西方民众一直在问:为什么要镇压法轮功?民主国家的人们对于这场镇压确实觉得不可思议。那么为什么在中国会有“反右”、“大跃进”、“文革”呢?那些事情过了没多长时间,连中国的老百姓都人人觉得荒唐;可是它们就是发生了。这就是中共的历史和中共的现实:党的领导人可以随时劫持国家权力发动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平头百姓的全面“斗争”。
镇压令及其执行工具的非法性
在99年7月20日的大抓捕之后,99年7月22日中共党报《人民日报》长篇批判法轮功的社论、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公安部关于法轮功的“六禁止”通告普遍被认为是“取缔”法轮功的正式开始;也有人认为这就代表了官方的意志和决定。然而这些“标志”性的东西合法吗?
《人民日报》的社论就不必论了,因为谁都知道社论只是文章,文章永远也不是法律──虽然在中国,《人民日报》的社论往往比法律更具有“法律”效力。
1, 民政部通告之无稽与非法
先说民政部的取缔通告。首先它取缔的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了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96年从该会退出后就已经不复存在。据法轮功网站明慧网报道,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退出后,原研究会成员曾向民政部、统战部、人大、宗教事务管理局、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等机构提出过注册社团的申请,但都没有得到批准。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的“结社自由”没有得到体现。
然而,作为一种气功修炼或功法锻炼,有否一个相应的研究会或社团组织结构存在并不是必要条件。公园里练各种气功的、打太极的、跑步的、扭秧歌的、舞剑的,这些自发群众健身活动也从未申请过成立组织。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这一点上说,民政部的取缔令取缔的虽然是一个并不存在的组织,但它的颁布本身却是违法的,因为它与《宪法》相抵触。
退一万步讲,即便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缔的也只是仅有几名成员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本身。功法和思想如果能被行政命令“取缔”的话,那上天也不必给人一个会思考的大脑了。
2, 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为说明公安部通告如何违法,只需将它全文引用如下:
“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象、徽记和其它标识;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它宣传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法轮功活动;
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6、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其实看完这个通告,不必做任何分析就已经知道了它的违法性。这个通告的制定基础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轮功”的就统统禁止。“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宣扬法轮功的条幅”这样的禁令,无异于将中国拉回到了“焚书坑儒”的时代;“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这一条也就是说,“政府”不管被谁劫持著做出了怎样荒唐的决定,公民都不能“对抗”。
从这些“禁止”本身,就可以看出今天中国社会的所谓民主、法制、“人民当家作主”等等是一个多大的笑话。如此公然违宪,剥夺民众思想自由和批评政府的公民权利的通告居然能够堂而皇之地向全世界发布,并被用来作为镇压的依据,只能说明发布通告之人的要么头脑中根本就没有法律概念,要么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套用那句“我是流氓我怕谁”的逻辑,就是“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怕谁?”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不厌其烦稍微再说明一下这个通告是如何违宪的。除了违反了前述《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外,它也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公安部的“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禁令,不仅违反了《宪法》,也同时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
3, “人大立法”大骗局
以上两个通告虽然起到了宣布镇压开始的作用,然而它们却都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差得很远。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做出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姿态,中国《刑法》中原有的“反革命罪”被取消了,用思想来定罪在法律上就有了一定的技术难度。翻遍整部刑法,能够有希望被用来作为镇压的“法律依据”的只有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这一条款却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给出什么是“邪教”的法律定义。
事实上,在国际法律界,“邪教”的概念是不被认可的。东京沙林地铁毒气案的制造者是以个体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庭的审判和裁决的,法庭并未对奥姆真理教本身作出判决,它依然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教派。
国际法律界之所以对与“邪教”有关的立法非常慎重,是因为“邪教”的法律定义很难界定,而“邪教”的概念很容易被滥用来妨碍公民的信仰自由。
首次公开将法轮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泽民。镇压开始之后三个多月的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邪教”;10月26日,中国各大报纸在头版头条以“法轮功就是邪教”为题发表了江泽民的讲话;10月27日,新华社以同样的标题发表了《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这篇文章反复引用了7月22日《人民日报》批判文章中所炮制的关于法轮功的谣言来论证江泽民的讲话如何“言之有据”。
三天以后,也就是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到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从这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一点:江泽民的讲话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后。也就是说,人大的“立法”是为江泽民的讲话“擦屁股”的。
我们可以看到的第二点是,《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力。《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泽民说“法轮功就是邪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
然而,无论是人大取缔邪教的“决定”,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所谓“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从头至尾也找不到“法轮功”三字,两高的“解释”中给“邪教”下的定义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我们且不论这个“邪教”定义中的“迷信邪说”从法律角度上讲如何地无法操作(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世界上所有宗教宣扬的都是“迷信邪说”),只说这个“解释”中仍然找不到“法轮功”三个字。
当然立法不可能专门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团体进行,而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因而法律实施的三段论是:1.杀人要偿命;2.张三杀了人;3.张三应该偿命。
迄今为止,已有超过6千名法轮功学员被判刑,他们的判决书中大多写有“利用邪教组织”如何如何这一条。
令人惊异的是,在运用“惩治邪教”这一“法律”对法轮功信众处以最高达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的时候,“1.杀人要偿命;2.张三杀了人;3.张三应该偿命”这个三段论中最重要的一环“张三是否杀了人”却是用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来代替的。也就是说,除了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说过法轮功是邪教外,全国没有任何一个司法部门对法轮功是否是邪教进行过判定。镇压者在此玩弄了一个偷梁换柱的把戏,将江泽民的信口开河塞到人大的“立法”和法院的判决之间,而让许多人认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了邪教,或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这听起来也许象天方夜谭,然而事实确实如此:镇压进行四年了,法院一次次地开庭“审理”,“判决书”一张接一张地下达,然而所有这些“审理”和“判决”的依据却根本不是“法律”,而是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
这再一次是江泽民治下的社会现实。法律被随意地用讲话代替;而被偷梁换柱之后的“假冒伪劣”又反过来被用来欺骗了世界舆论。假货的制造者因其比真货持有者更加理直气壮的高声喧嚣一时唬倒了不知多少人──有谁想到泱泱大国的“三位一体”能将谎言叫得比真话还“真”呢?
(大纪元)
发稿:2003年7月18日
更新:20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