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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对话与全球正义——“9•11”周年祭访许纪霖教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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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军

【新生9月12日讯】

  吴:除了“文明的冲突”之外,在您看来,民族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否同“9•11”事件的产生也有关联?

  许:现代化已有三四百年的历史,每个政治共同体内部在理性化,但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却依然是不理性的,世界秩序的非理性是任何时代所不能比拟的。二十世纪是人类科技发展最大、财富积累最快的世纪,但同时也是历史上最残暴的世纪。二十世纪是最光明的世纪,也是最黑暗的世纪。这个世界究竟出了什么问题?问题在哪里?虽然这个世界用福山的话来说,“历史已经终结”,意识形态问题已经解决,然而人们却仍然面对着一系列严峻的危机。支配整个世界的仍然是霍布斯所描绘的“丛林的规则”——弱肉强食,生存竞争。这个世界并没有理性。虽然有联合国,有各种人权宣言,但缺乏有效的约束性建制。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恐怕与当今国际政治中“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普遍法则有关。

  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模式是从欧洲开始的,现代性的发生与民族国家的出现有着紧密的联系。现代性的分化,使整个欧洲出现了大大小小的民族国家,欧洲不再是一个基督教的信仰共同体,人们开始以各自的族群、语言以及文化分裂成不同的民族国家。在民族国家之间,国家主权成为一个至上的原则。这一原则与自由主义在民族国家内部所主张的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是一致的。在权利自由主义的构想中,个人权利是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国家之所以有必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利益。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无非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同样,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利益像私人利益一样也是至上的,它不承认比它有更高的原则,就像在民族国家内部个人利益是最高的,他们不承认比个人利益更高的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到所谓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实际上是个人利益至上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放大与复制。围绕着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彼此间建立一套规范。这样一套原则已成为国际关系法的一个普遍准则,但这一准则是否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呢?这是我们今天需要反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都从欧洲内部发生,两次大战的起因都与民族国家的冲突有关,都与利益至上有关。当今世界的很多冲突,如“文明的冲突”,很大部分都是以民族国家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

  今天,世界越来越成为“地球村”。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外,大家还有着公共利益。这一公共利益是无法否认的,按照自由主义关于市场的理想状态,认为只要有了一套健全的市场规则,自然会有“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个人利益。推广到在国际关系方面,好像也只要有了一套规则,可以调节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但是整个二十世纪的灾难一直到最近的“9•11”事件,我们都可以发现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每个国家只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的话,这个世界将永无宁日。经济学的“囚徒困境”证明了,假使大家只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后所能达到的,并非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每个人都考虑到公共利益,反而有可能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合作要比不合作好”的道理。在国际关系中,也是这样。既然大家都在地球这个“诺亚方舟”里,就有很多共同的利益,这就要求每个国家放弃一部分、特别是次要的国家利益来照顾和维护全球的公共利益,这样才有建构安全与秩序的可能。

  吴:依您之见,在当今这个以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为主要格局的世界,全球的公共利益如何可能?

  许:在世界全球化的时代,如何承认并尊重全球的公共利益,并在不妨碍自身国家利益的根本前提下,有所牺牲而成全全球利益,是国际关系中的新思维。民族国家利益至上,也是现代性的产物,是世俗社会的普世化的表现,在可以预见的国际关系中,尚没有改变的迹象,也就是说,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国际交往的单位依然是民族国家,而各自追求民族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也将继续是普遍的规则。问题在于,这样的规则是否要受到制约?是否可以成为最高的规则?在前现代社会中,国家(或王朝)之上还有一个更神圣的原则在制约它,在欧洲是基督教的普世教义,在中国是儒家道德人文理想的“天下”观念,在阿拉伯世界是真主的普遍意志。在当今这个世俗化时代中,难道国际社会的法则除了国家主权法则、民族国家利益原则之外,就不应该有更高的原则?这也是除魅凡俗时代的大问题。在传统社会,人们普遍相信,这样的法则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与超越的、普遍的宇宙秩序相联系,当初人们的任务是“发现”这样的法则,并付诸实践。然而,当近代以后事实与价值分离之后,关于“应当”如何的价值法则无法再从“事实”如何的神法、自然法则中推演出来,人们就负有类似上帝的使命,通过讨论、协商和对话,自我建构一个国家社会的正义法则。民族国家的主权依然是有效的,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可以追求的,但必须在这样一个普遍的正义法则的规范之下。只有首先确立了关于正义的全球法则,才有可能在民族主义和多元文明的时代,形成一个全球正义的秩序。

  吴:那么在您看来,全球性的正义秩序该如何建构?

  许:建构正义秩序的问题是很多代政治家和思想家所致力的目标。远的不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曾担任普林斯顿校长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原是一个理想主义的知识分子,他曾设想在一战后安排一个“公理的世界”,试图改变强国主宰世界的局面,对弱国特别是东方民族有所倾斜。但是他的理想没有得到呼应,受到了英、法等大国的强烈阻挠。尽管最后威尔逊的理想失败了,但他的这种追求自有其意义。

  思想家对正义秩序的追求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康德在欧洲的范围中试图建立“世界公民”的世界,这个世界不仅是一个“法的共同体”——如我刚才说到的只考虑个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以法来维系的共同体;而且还应是一个“伦理的共同体”——彼此间有一套共同的伦理规则。康德的理想始终激励着许多思想家继续进行探索。在“9•11”之前,当今健在的影响最大的大思想家罗尔斯正是试图沿着康德的路向,建构一个世界的新的正义基础。

  罗尔斯最大的贡献是70年代发表的《正义论》,它为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提供了一套“公平的正义”的学理架构。这套理念在美国已经制度化。90年代以后他越来越关心国际问题,试图把这套“公平的正义”理念推广到整个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思想值得我们注意。

  《万民法》没有讲“the law of states”而是讲“the law of peoples”,这无疑说明,在罗氏这里,国家(state)利益至上不是最重要的,人民(peoples)所组成的共同体才是最重要的。不同的人民共同体之间所建立的世界“法”是高于国家利益的。罗尔斯明确指出,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自我利益,而是相互尊重。一个国家即使为自我利益所驱使,违反国家间的互惠原则的话,就意味着国家与人民之间有了裂痕,人民有权宣布国家为不合法。罗尔斯在这里显然对弥漫了几个世纪的“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国际关系中的普遍观念提出了反思和批评。

  罗尔斯延续其“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思路指出:《万民法》是“政治的共识”,并不涉及伦理。对于这点我们可以继续讨论。一种缺乏伦理哲学作为背景的“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这样一套国际社会的公共政治规范,背后若缺乏不同的文明、宗教内部的伦理上的支持,显然是不可能的。假使一套政治的公共规范没有伦理哲学、道德哲学以及宗教哲学作为合法性的论证的话,它只可能成为霍布斯所说的“权宜之计”,也就是说,这套规范只是不同利益之间达成的妥协性的一致。这些一致得到同意,并不是大家真的认为这套规范在伦理上是正当的,而只是认为这套规范是有用的。如果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或为了某些所谓更高的目的(如宗教上的善或民族国家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这套规范便会被毫不犹豫地抛弃一边。因为它没有伦理的支持,没有正当性的支持,背后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来制约它。所以这套规范是很弱的。因此在我看来,整个世界不仅需要一套共同的公共政治规范,即罗尔斯描述的《万民法》,同时也需要共同的伦理规则。这些伦理规则作为公共政治规范背后的正当性的论证资源。

  吴:您的意思是否指,仅有《万民法》还是不够的?

  许:是。对于正义而言,康德的理想在我看来一直是我们需要追求的。整个世界若要达致“永久和平”,那么它不仅要成为一个法的共同体,而且必须也是一个伦理的共同体——不仅指政治伦理,也指道德伦理。政治伦理与道德伦理是无法分离的,也不应该分离。当今的文化是多元的,随着现代性全球化的深入,文明之间、宗教之间的裂痕并不是在消解,而是越来越尖锐化,各自都有各自的终极价值和理想。在某种意义上,它们之间在终极价值上是不可通约的,如韦伯所说的,是“众神并立”,对我来说是天使,对别人而言可能就是魔鬼。那么,全球伦理还有没有可能?有可能,这样的全球伦理与全球正义一样,不是高调的,而是低调的,不涉及到关于什么是好的价值层面,而只是有关什么是正当的规范层面。这些伦理的底线与《万民法》是对应的,也是通过不断的文明的对话来寻求共识的过程。应该说,全球正义与全球伦理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做同一个工作:寻求全球以正义为核心的伦理秩序与政治秩序。只是全球政治秩序的对话更多的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展开,而全球伦理秩序的对话更多地是在不同的文明、宗教单位之间展开。所谓文明的对话,不仅仅是政治的层次,同时也应该有伦理层次的对话,有宗教层次的对话。这项工作如今在不同的文化与地区、在不同的宗教领域之间已经展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些年在筹备《世界文明宣言》,召集全世界不同的宗教起来对话,其中最活跃的是德国天主教思想家孔汉思。这条道路将是很漫长的,但这毕竟是我们要追求的理想。也许这些对话一时不会有任何结果,但有对话总比不对话好。即使之间有许多不理解而无法达成共识,但至少可以对彼此的立场予以理解。很多问题之所以无法解决,不仅仅是因为缺乏共识,首先是由于对差异缺乏理解而导致的。

  “9•11”以后的今天,我们从来没有像过去那样深刻意识到这个世界已经成为一体。过去美国还通常觉得自己在整个世界的灾难面前是唯一一块“世外桃源”。“9•11”的发生证明了整个世界不可能有一个例外。世界的利益是联合在一起的。在这样一个一体化的世界中,我们更需要公共的规则、共同的正义以及最底线的共同伦理。只有具备了这些,这个世界才有希望达到永久的和平。维持几个世纪的大国平衡的原则、地区平衡的原则由于力量对比的变化无数次被打破。由于这个世界缺乏规则,因各自利益而暂时达成的各种规则、协定、宣言的背后,若没有被不同文明之间普遍认可的法则、伦理所有效支撑,最终都将没有效应。

  康德的理想虽然没有实现,但他的永久和平、世界公民的理想就像天上的星空一样是我们所追求的。就像罗尔斯在《万民法》最后引用的话一样:“如果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实现,而人民多半不符合道德,如果犬儒主义和自我中心已至于不可救药,我们便会和康德一样问上一句:人类在这地球上生存下去,是否还是什么价值?”

(世纪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