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报告25周年:背景(第二部份)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人权报告直接起源于1976年国会通过的「对外援助法案」502B项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要求国务卿每年就“每个被提议接受美国援助的国家在尊重国际承认的人权方面的情况”向国会传送一份“详细而完整的报告”。第一份人权报告远远不具备普遍性。但人们强烈地感觉到,在最低限度上,至少美国安全援助受援国的人权记录应该被记录在案并公之于众。这个修正案通过以后,1977年1月就任总统的吉米·卡特领导下的国务院新设了一个人权和人道事务协调员的职位。这个职位后来升格为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这个部门起草了第一份人权报告,并提交给当时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对外援助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参议员赫伯特·汉弗莱。报告涉及接受美国安全援助的82个国家。它们中的大部分是美国长期的友邦和盟友。
1978年的报告有所扩充,包括了33个没有接受美国安全援助但接受经济援助的国家。1979年,「对外援助法案」再次被修改,使得人权报告大幅度扩展到对联合国的每一个成员国进行分别记录。这使得1979年的人权报告长达845页,涉及154个国家,其中包括第一次被收入报告的古巴和中国等国家,以及不是联合国成员的北韩、罗得西亚和台湾。
到那时为止,人权报告的基本格式已经形成。它包括有关以下几个特定领域的情况:
——尊重人的尊严,包括是否有酷刑、任意逮捕、拒绝给予公平审判以及侵犯住所的行为。
——尊重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宗教和集会自由、行动自由以及参与政治程序的能力。
——政府对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查被指责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态度和政府在这方面的记录。
1980年,有关失踪人员的章节被纳入人权报告。1982年,人权报告增添了有关政治谋杀和法外杀人的章节。1983年,公民改换政府的权利被写进报告。1986年,报告增加了一个标题为“歧视”的新章节,涉及种族、性别、宗教、语言或社会地位方面的歧视。报告同时还增加了有关劳工状况的章节。
1989年上任的布什政府在人权报告中增加了有关在国际冲突中过度使用武力和侵犯人权的内容。有关劳工状况的章节也经过修改,增加了专门讨论结社权和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的内容。劳工状况也包括在内。
1993年,题为“歧视”的章节得到扩充,增加了讨论妇女儿童、土著居民、残疾人、少数民族、少数人种和少数族裔权利的内容。1994年,国会设立了妇女权利高级顾问的职位。1996年,人权报告增添了有关难民和最终避难权的章节。到1998年,报告的篇幅加长到分成上下两册发表。1998年晚些时候,国会通过了国际宗教自由法案,规定对每个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提出年度报告。1999年,根据国会的要求,人权报告增加了有关贩运人口的独立章节。
美国驻世界各国大使馆的工作为人权报告提供了帮助。每个使馆的所有部门都被要求编纂并确证有关该国侵犯人权的报告。年度人权报告草拟的初稿主要靠使馆的工作完成,各使馆全年通过不同的来源收集信息。在徵求国务院其它部门和美国政府以外来源的意见以后,人权报告最后在华盛顿完稿。报告以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详尽阐述的国际公认的人权准则为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报告在问世以来25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得到共和党和民主党政府的扩充,这证明人权问题比其它许多问题都更能体现两党一致的基本精神。并非所有的团体——包括一些非政府人权组织在内,都同意报告对所有国家做出的结论,但大多数承认报告是全面和公正的,报告在有关一些国家的章节中甚至对美国最忠诚的盟友也提出批评就证明了这一点。许多非政府组织的不满并非针对报告的准确性,而是针对报告影响和决定美国外交政策的程度。
25年前问世的第一份人权报告在海外仅仅引起人们一般的兴趣和好奇。今天,它是美国政府发表的最受殷求的外交政策文件。年度人权报告表明了对上一年度世界范围内人权状况的具体看法,并日益被认为是争取改善全球人权状况的重要尺度和辅助手段。
〔原载美国国务院《美国参考》〕
发稿:200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