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也搞“城乡差别”,儿童减半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2月6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重庆綦江彩虹桥的坍塌,埋葬了数十名无辜者的生命。去年底,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宣告结束。然而,对于城乡死难者赔偿差额的不同,又带来新一轮的冲击波: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家属对此赔付方案提出质疑:一样遇难,补偿为啥两样?今年1月4日,负责具体赔付工作的綦江县城乡建委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办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
就此问题,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说:“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他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因同一个事故死亡,却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搞城乡差别,无论谁都不会同意。提到綦江用的“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杨立新称,这在侵权法上也是闻所未闻的。
发稿:20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