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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淫窝赚钱 法院判决「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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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私设淫店,一石双鸟又创收入又抓淫贼,法院竟称这是「滥用职权」。「岂有此理」这个成语大概就是这样来的。

江苏溧水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高明亮上任以后﹐为了创造收入﹐竟让派出所「投资」六千多元人民币﹐找人开设「路边店」﹐请来卖淫女﹐招蜂引蝶﹐张网以待﹐专抓嫖客罚款﹐从1999年5月到8月短短三个月时间内﹐这个派出所仅靠抓嫖客罚款就「创收」8万多元。

工人日报23日报道称﹐本月14日﹐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文章评论道﹕众所周知﹐派出所本应是确保一方平安﹐打击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没想到此派出所却与被打击的对象蝇营狗苟﹑沆瀣一气﹐成了里应外合﹑配合默契的「生意」伙伴。

更令人苦笑不堪的是﹐对此案一审判决的定性罪名﹐即「依法」判处高明亮有期徒刑一年的「滥用职权罪」。什么叫「滥用职权」﹖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超限度﹑无节制地使用了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具体到警察身上﹐徇私枉法﹑滥捕无辜﹑刑讯逼供﹑非法囚禁﹐都可以构成滥用职权﹐因为这些都是职权范围内可能做出的侵犯人权﹑知法犯法的事件。可是这家派出所「投资」开办淫窝﹐与职权何涉﹖

《工人日报》指出﹐从法条适用上来讲「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最合适本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