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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水:質疑湖北警方“杜導斌案”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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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水

【新生2月20日訊】2月17日新華網發布杜導斌案的新聞通稿《我國進一步審理杜導斌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海內外各大網站幾乎都作了轉載。官方對正在審理的政治案進行公開報導,是近20多年來少見的。《紐約時報》、《亞洲周刊》等著名媒體,對2月1日開始的第二次海內外簽名,要求人大審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呼籲書進行大量的報導,將1000多名海內外華人學者、作家、律師、異議人士對刑法105條第二款的質疑廣泛傳播。同時,湖北孝感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退回當地警方重新調查”。其次,全國人大、政協會議將在3月3日、5日相繼召開。湖北警方的新聞通稿在這樣三重背景下出臺,現出湖北警方在公眾和媒體的良性壓力下,警務有限度透明的一面,同時,不排除官方對聲援杜導斌兩次網絡簽名活動的間接回應。新聞通稿透露出湖北警方模糊矛盾的辦案思路,埋下枉法的痕跡:

其一、警方發言人稱“據當地公安機關偵查,杜導斌還與境外一些機構、組織、個人相勾聯,接受其資助”──據杜導斌妻子黃春蓉證實,杜導斌從來沒有接受海外的資助,警方指證的所謂“資助”,實際上是杜創作所得的合法稿酬。警方有意掩蓋的這些境外機構、組織,實際上是在所在國合法註冊的媒體,或者是聯合國下設的合法組織。杜導斌是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會員,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是國際筆會成員之一,國際筆會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法註冊的非政治非贏利組織。警方難道是在指稱杜導斌與國外媒體和聯合國下屬機構勾結?

其二,再按照警方邏輯,中國的科學家、專家、學者等公民在國外媒體發表文章,難道還要考慮這些媒體的政治傾向如何?如果發表文章,都是與他們“勾結”,接受其資助?警方完全可以將這些黑名單公開,讓人們判斷這是些什麼組織。中國法律沒有禁止公民向海外投稿,那麼,按照基本法律常識,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作為公民就可為。湖北警方何來“勾結”、“資助”之說?

其三、警方發言人指稱“杜自2001年以來,先後撰寫28篇文章在互聯網上張貼,采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中國的國家政權、推翻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在警方沒有公開這28篇文章之前,“造謠煽動”暫且存疑。言論自由是憲法35條保障的公民權利,在個人言論不涉及泄露國家機密和誹謗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並不構成犯罪。在警方的公開發言中,並未提及杜的文章超越了哪些法律規範,那麼,煽動顛覆從何說起?靠文章、靠一個人就能推翻現行制度?

其四、警方發言人稱“在案件辦理中,杜導斌對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杜導斌案代理律師莫少平說,杜只承認28篇文章是自己所寫,但不承認自己的文章觸犯了法律。如以上其一的判斷,言論自由的實質是發表(出版)自由,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權利。出版權利是對法人機構而言,作為公民個人,對應為發表的權利。這裏且不探討政府壟斷出版機構的深層原因。那麼,警方何來的杜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其五、警方發言人指稱“並根據境外一些機構、組織、個人的要求,在境內網站為其張貼和炒作煽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文章。”──首先張貼海外文章屬於思想觀點交流的範疇,並不違法;其次,按照互聯網管理條例,國內網站都有審帖制度或者敏感字句屏蔽的技術手段,這些指稱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文章”何來張貼在國內網站?

需要闡明的是,公民有權力對政府提出批評,批評權是知識分子的天賦權利,它本身沒有善意與惡意之別。批評者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出於良知和正義批判政府和社會,那不是批評者的錯,而是這個制度和社會存在太多的弊端和醜陋。如果警方拿出確鑿證據,證明杜導斌有造謠嫌疑,那也不構成“煽動”。警方的邏輯是將“造謠”等同於“煽動”,造謠不是煽動的充份必要條件。再者,制度的弊端觸目皆是,何必費心費力冒坐牢的風險造謠呢?就算杜導斌有造謠嫌疑,沒有造成社會恐慌的任何事實,哪來的“顛覆”?一個“書呆子”,一枝筆,真能煽動顛覆國家,這樣的寶貝人才,政府怎麼早不利用他顛覆人吃人的資本主義制度?杜導斌可是政府公職人員啊。

杜導斌案再次驗證中國5000年來不斷被重復的民間判斷: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文字獄是懸在中國人頭頂的一把利劍。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