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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弘達:群體滅絕在中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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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弘達

【新生2月13日訊】眾所周知,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在納粹德國統治下,在歐洲發生了大規模的種族及群體的屠殺行為,主要的種族對象是猶太人及吉普賽人,以及一些群體如耶和華教派、工會活動人士、反納粹分子、同性戀等等。波蘭籍的猶太人拉法埃爾、拉姆金對這種大規模屠殺行為創造了一個新的名詞“GENOCIDE”。自此,國際上對每每發生的一些大屠殺行為如在柬埔寨(1975-1979),盧旺達(1994),前南斯拉夫等國(1992-1995)的都用了“GENOCIDE”一詞。

1951年1月生效的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犯罪公約” 給GENOCIDE下的定義是:有目的地消滅一個民族、種族、人種或宗教信仰的群體的全部或一部,滅絕的手段不限於殺害,包括精神傷害、限制生活條件等等。

“群體滅絕”“GENOCIDE”的基本內容及解釋是清晰的、肯定的,但在應用到各個地區、國家或各個時期發生的大規模的群體滅絕的行為是需要具體加以論證和分析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沒有發生大規模的群體滅絕行為呢?其答案是肯定的。這是人類社會不應回避的一個根本性問題。並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的這種群體滅絕行為不僅規模大,時間長,而且它的方式、方法及手段極為殘酷,有其特定的性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群體滅絕行為,不同於曾發生於納粹德國、盧旺達、南斯拉夫等國。但是,有一點,它相似於發生在柬埔寨的災難。納粹德國、盧旺達及南斯拉夫發生的群體滅絕行為主要是以種族劃分,在柬埔寨發生的卻是依照共產革命理論,將人類劃分為不同階級的群體滅絕行為。特別要指出的是:柬埔寨群體滅絕行為與中國共產黨有密切的關連,沒有中共的支持,包括在理論指導、幹部訓練、金錢、武器及各種物質上的支持,柬埔寨共產黨是不可能進行這場屠殺了約二百萬人的群體滅絕行為的。這個事實雖然已被公認,但遠遠還沒有徹底暴露。

在共產黨中國,根據共產主義革命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是由不同階級組成的,基本上劃分為二大類,即剝削階級及被剝削階級。共產主義革命主張財產公有制,消滅剝削階級,建立無階級的社會,解放全人類。共產黨認為階級及階級鬥爭是推動社會發展的革命原動力。共產黨自詡是工農階級的先鋒分子組成的無產階級革命政黨,當它奪取政權之後,並不表示革命已經完成,它認為雖然打垮了代表剝削階級的國民黨政府,取得了政權,但它仍要繼續徹底整肅舊政權的各級人員,還要在整個社會裏展開階級鬥爭,消滅剝削階級,消滅私有制,進行所謂“社會主義革命”。

為了達到消滅剝削階級的目的,首先要在全社會展開怎樣區劃每一個人的階級地位的政治運動。共產黨認為每一個人毫無例外屬於一個特定的階級,就像每一個人一定屬於某一種族一樣。於是,中共中央訂出在全國各地確定每個人的經濟地位,即劃分階級成份的政策。根據每個人(同時參照家屬史)所占有的土地、生產資本、房屋、經濟收入等情況,在農村中將每個人劃分為地主階級、富農階級、中農階級或貧農階級。在城市中劃分為官僚資產階級,買辦資產階級、大資產階級或小資產階級以及工人階級。這是中共早期一項細密嚴肅的政治工作,中共各級黨組織及政府要進行許多調查和核實工作,最後將調查及總結資料列入每個人的檔案。這項工作遠比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在德國及歐洲大規模的用科學醫學方法調查及確定猶太種族的工作更為復雜及龐大。一旦各人的階級成份確定之後,他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都會大不相同。因為共產主義革命理論認為剝削階級是反革命階級,所以這個群體中的二大類:即地主富農階級分子及資產階級分子(包括他們的親屬、子女)就被打入“另冊”,不僅他們的財產會被用各種方式充公、沒收,而且他們的工作生活條件絕對是處在社會最底層。中共要求他們畢生永遠必須做的事就是“聽從黨的教導,脫胎換骨,改造思想。”他們的子女亦是同樣的命運,從就學到就業,從升遷到政治待遇,永遠是排在最後。這個群體中的每一個人屬於被踐踏及侮辱的一群。有時候可能因某種政治原因,政府會區別對待這群體中一些人,例如“文化大革命”時,中共中央曾提出來所謂“可以改造好的子女”政策,於是,有一些“剝削階級子女”得到一些常人的待遇。什麼叫做“可改造好的”?這本身的前提是否決了這個群體的生存,而僅是在策略上甄選一些人允許幸存。這是統治的一種手段而已,最終目的是滅絕這個群體。

在“土地改革”中成千上萬的地主及富農分子是在“群眾鬥爭”中被打死的,根本不需要軍隊及政府部門過手。因為他們是反革命階級成員,理所當然需要消滅,他們被滅絕並不因為觸犯了什麼刑律,而是,他們有“原罪”,即屬於“罪惡”的一個群體。如同當年納粹德國統治下的猶太人一樣。那些沒被消滅幸存下來的地主及富農階級分子,自1949年中共當權之後,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有過一天安寧日子的。因為他們都是“天生”“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在農村中,凡是地主及富農分子及其子女,都被迫幹最重最壞的活,記的工分最少,並且說這是給他們“改造”的機會。據調查,在1949年前後,全國約有1000-1500萬地主富農階級成員,到了七十年代末即文化大革命結束時,大約只剩下10-20%了。一部分人在各次政治運動中直接被打死了,一部分人因 犯各種“罪”被判刑勞改而消失了。其他人戴著“四類分子”帽子,豬狗不如地活了下來。

從50年代到70年代,在全國範圍內,不僅在分配工作、就業升遷、就學入團入黨及各種場合,特別強調每個人的階級成份,而且在刑事犯罪判決時,每個人的階級成份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因素。例如:同樣一個人因饑餓偷了人民公社三、五十斤玉米,該人是地主階級分子,或是貧下中農子弟,其因偷竊而被判刑的結果是大不相同的。前者定的是“破壞人民公社,仇視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罪行;後者是“受剝削階級思想影響走入歧途”的錯誤。 到了八十年代,中共才有新的政策給這個群體中幸存的人摘掉“地主”、“富農”的“帽子”,就是說開始取消“另冊”,但是全國農村中這個地主及富農階級群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三十年中幾乎滅絕光了。

在城市中,1949年中共掌權後,首先是“官僚”及“買辦”二個階級的成員毫無例外地被清算了。因為這二個階級中的不少人已逃往國外或港臺,所以被清算的人數不是很大。例如英國殼牌石油公司的鄭念女士(“上海的生與死”一書作者)因政治需要一直沒有被“革命”掉,到了“文化大革命”徹底的共產主義革命到來時,就被整肅了。這是非常罕有的例子。國內剩下的資產階級在50年代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首先被剝奪了所有的財產。高妙的是,這是一種敲鑼打鼓自覺自願的愛國行動,資產階級自願變成無產階級,這樣的做法要比後來文化大革命的抄家行動要漂亮得多。資產階級分子沒有像猶太人那樣被趕到集中營去,中國沒有集中營。稍後,中共又展開一系列的政治運動,資產階級分子被整肅得呆若木雞。剛開始,中共還保留一些臺面上的工商界民主人士做花瓶,到了1957年反右運動,這些人也一次清理乾凈了。像榮毅仁那樣始終在共產黨政治舞臺上光鮮的人是“稀有動物”,那是一只高級政治花瓶。

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三十年中,中共施行的每一次政治運動總有一定比例的人士被整肅,而且都是被冠以“資本主義及資產階級”這個政治名稱解決的。這種冠以“資本主義及資產階級”政治標簽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盡管天安門事件中,中共開列的首要通緝犯中沒有一個是資產階級分子,甚至中共沒有公開指責在天安門事件中有“國外資本主義勢力”的參預。但中共給天安門事件的政治定性還是“資本主義動亂”。另舉一例:在1957年時,我是二十歲的大學生,本人絕無政治野心及政治興趣,我是被邀請去參加“幫助共產黨整風的座談會”,在會上說了二句不沾邊的話,落了一頂“資產階級反革命右派分子”的帽子。當時我喊冤喊屈,事後想想,這頂帽子一定會落在我頭上的,因為父親是銀行家,本人是受洗的天主教徒,全班三十個同學像我這樣階級成份的大概還有兩個。按毛澤東的知識分子中有5%比例的右派分子的規定,班上必定至少要有兩個人戴帽,不是我又能是誰! 還有一頂右派帽子給了一個山西來的同學,他是地主成份。即使“反右”這一關我僥幸逃過了,我也逃不過“文化大革命”那一關。地主、富農、資產階級這個群體中的分子,左閃右躲到了“文化大革命”,沒有一個不被“觸及”的。總之,好比納粹德國統治下的歐洲猶太人沒有幾個不進集中營的!

(《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