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映虹:自由靠民主保護,民主落實到自由--香港反“23條”和美國反“美利堅愛國法案”的聯想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程映虹【新生7月9日訊】前幾天﹐香港市民憤怒抗議港府即將通過23條﹐舉行了前所未有的50萬人示威遊行。大規模的示威已經過去﹐接下來的問題是香港政府會在多大程度上承認這是香港的真正民意﹐會在多大程度上修改甚至放棄這項法案。然而如果香港政府在北京支持下一意孤行﹐那麼香港市民怎麼辦﹖在民間匯聚的抗議浪潮除了再一次走上街頭甚至訴諸肢體暴力外﹐有沒有另外的現實而合理的途徑去影響立法程序和具體操作﹖
看來﹐這些問題在香港現行的政治體制下是沒有一個理想的答案的﹐因為香港的政制基本上延襲了英國治理下的一套﹐它保障公民的自由﹐但是沒有建立起民主機制﹐民間社會缺乏受法律保護的影響政治和立法的渠道 (即使在英國本土﹐民主和權力制衡很大程度上也是靠傳統和慣例來維持的﹐而不是象美國那樣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眾多的社區行為)。而現在港府在北京壓力下要剝奪的就是原來得到保障的自由。因此﹐香港反23條的運動發展到現在﹐已經突顯出這樣一個問題﹕自由要靠民主來保護﹐民主最終要落實到個人自由。在尊重個人自由的英國統治下﹐香港人可以不覺得民主有多麼重要﹔但是在北京統治下﹐民主就成了決定個人自由能否存在下去的決定性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英國人對香港欠下了一筆債。
就在香港人民驚天動地地反對惡法的時候﹐美國許多城市正在靜悄悄地發起反對聯邦政府一項法令的運動。看一看美國人是怎樣用民主來保護自由的﹐對於中國人來說雖然有些遙遠甚至奢侈﹐但還是很有啟發的。
2001年10月﹐“九一一”過後只有45天﹐美國國會兩院兩黨以空前的迅速和一致通過了美利堅愛國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 授權聯邦調查機構在打擊恐怖主義時可以用多種手段獲取受調查的公民的信息資料﹐包括政治和社會活動﹑商業和金融﹐健康和醫療﹐甚至圖書館的借書記錄(美國很多重要公共建築和設施的資料﹐如政府大樓﹑橋梁﹑水電站﹑地鐵等等都對公眾公開﹐因為這些用的都是納稅人的錢﹐公民有權利了解有關資料﹐但它們現在成了恐怖分子的襲擊目標)。聯邦執法人員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可以進入私人住宅收集犯罪證據﹐可以對電話錄音。在處理一些被懷疑和恐怖活動有關的非法移民案件時﹐聯邦司法部可以要求法庭不向公眾公開審理程序和相關資料。在這項法令通過後﹐行政部門通過了一系列具體的命令政策和法規。
美利堅愛國法案一通過﹐就在自由派和左派中激起了強烈的反彈。現在大規模的反恐戰爭已經告一段落﹐美國人對個人自由無比珍惜的傳統便使得這個法案在各地遭到了越來越強烈的抵制。領導這個運動的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這個聯盟成立於上個世紀20年代初﹐其宗旨是通過在法庭﹑立法機構和社區的活動保護個人自由﹐特別是反對政府機構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可以想象這是一個在左派和自由派影響下的組織﹐在冷戰中當自由世界和共產極權主義作鬥爭時它不乏“站錯隊”的歷史﹐但在今天的美國﹐當政府的權力在反恐的名義下急劇膨脹時﹐這個聯盟的活動對於提醒社會保護公民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現在有30萬成員﹐在許多州都有辦公室和機構。它發起反對“美利堅愛國法案”的主要途徑是在全國許多社區遊說﹐要當地立法和行政機構行使憲法賦予地方的權力﹐抵制國會通過的這個法案。2002年一月﹐密西根州安哈伯市的議會通過決議﹐反對“美利堅愛國法案”﹐成為第一個采取行動的社區。
兩個月後科羅拉多州丹佛的市議會通過類似決議﹐成為第一個抵制“美利堅愛國法案”的大城市。到2003年七月四日美國國慶日為止﹐根據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統計﹐全國已有130個社區(分布在26個州﹐代表人口1300萬)已經由地方立法機構(主要是市議會或者市政會)通過了抵制“美利堅愛國法案”的決議。這些社區包括三個州(阿拉斯加﹑夏威夷和佛芒特)﹐一些大城市﹐如丹佛﹑底特律﹑明尼阿波利斯﹑費城和西雅圖﹐但更多的是那些居民多數是中上層階級或者知識分子的社區(市)﹐如麻州的劍橋(哈佛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所在地)﹑布魯克蘭﹑阿林頓和北安普頓﹑加州的奧克蘭和伯克利等等。第一個采取行動的密西根州安哈伯市甚至是美國屈指可數的最適宜居住的社區之一﹐這個市的圖書館在發起這項運動中一馬當先。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公共圖書館在維護公民自由和憲法權利﹑反對政府濫用權力方面一向是社區活動的中心。在一些本地市政機構還沒有就“美利堅愛國法案”表態的地方﹐很多圖書館已經在入口處貼出醒目的告示﹐告訴讀者他們的借書記錄有可能落到聯邦調查機構的手裏。
抵制“美利堅愛國法案”的理由是它違反了美國憲法(尤其是它的人權修正案)﹐以打擊恐怖主義為理由為無限制地擴大政府權力開了先例。布什政府說旨在打擊恐怖主義的“美利堅愛國法案”受到全國上下的支持﹐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針對這個法案以國籍和在美身份劃線的做法﹐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和美國國家公共電臺聯合舉行的的一項調查顯示﹐51%的人在被問到在美受審的外國人(包括非法移民)即使涉及到恐怖主義活動時能否受美國憲法所保護這個問題時﹐其答案是肯定的。70%的人認為在美合法居留的外國人應該和美國公民一樣享受憲法的權利。因此﹐反這個法案的人所關心的不但是他們自身的隱私和安全﹐也包括新移民甚至非法移民的利益。在他們看來﹐如果聯邦調查機構可以不準地方法院公布非法移民的案情﹐哪怕它們涉及到恐怖主義活動﹐那麼或遲或早法院也會受到聯邦政府的命令不準公開涉及美國公民的案情﹐只要政府找到一個國家安全的借口。因此﹐美國公民決不能因為事不關己而高高掛起。此外﹐多數人認為拘留﹑搜查和對電話錄音都必須有法院的許可。
如何在一個社區發起抵制“美利堅愛國法案”的活動呢﹖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辦法是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用演講和散發傳單廣泛宣傳這個法案的危害﹐走訪社區活動人士和地方政治家﹐收集簽名等等﹐最終使這個問題進入市議會或市政會的議程﹐由它們表決通過抵制或反對這個聯邦法案的決議。
這樣的社區決議有什麼實際效果呢﹖它們當然不可能推翻國會通過的法案﹐這是聯邦和地方分權制所決定的。但如果越來越多的社區通過類似的決議﹐這樣的民意遲早會在聯邦一級得到反映﹐國會或許會通過相應的制衡法案。在目前﹐比較直接的實際效果是很多社區在通過這項決議時﹐要求本地的警察和執法機構在和聯邦調查局合作時﹐拒絕那些來自於”美利堅愛國法案”的危害個人(不限於美國公民)自由和權利的調查手段。這就是說州和市﹑縣的執法機構可以不和聯邦調查局合作。這樣的決議對於本地執法機構是有約束力的。當然在另一個方面﹐聯邦調查局根據聯邦法律享有在地方行使充分調查的權力。因此﹐這裏有一個巨大的法律的灰色地帶。可以預期﹐聯邦和地方的這場法律戰將給美國的法制和具體實踐帶來一定的變化。
雖然香港的“23條”和美國的“美利堅愛國法案”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而反對這兩個法案的鬥爭在性質和代表民意的程度上也是不可比擬的﹐但在保護個人自由方面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從這兩個運動中發現一個重要問題﹐這就是個人自由和民主制度(特別包括權力制衡)的關系。在本文開頭筆者曾經說自由要靠民主來保護﹐而民主最終要落實到個人自由。在美國的情況下﹐當相當數量的人擔心他們的自由受到聯邦政府損害時﹐他們有充分的渠道和方法匯集民意﹐影響地方政府﹐通過民主機制表達意見﹐最終達到保障個人自由的目的﹐接管這種保障仍然需要和聯邦政府作妥協。這就是自由民主所賴以生存的所謂“社會資本”在支付利息以應付危機。如果美國人要靠走上大街包圍政府來傳達民意﹐如60年代那樣﹐那也是民主制度的表現﹐只要這種權利仍然是受憲法保護的並在實踐中能充分實現的。不過和靜悄悄的反“美利堅愛國法案”運動相比﹐這樣的行使民主有點象砸鍋賣鐵或者送典當鋪。因此﹐當一個社會有充分的民主機制和權力制衡時﹐個人自由可以通過制度安排和平地得到保障。但是在香港﹐個人自由在過去是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不過這種尊重和保護不是來自制度﹐而是英國人的傳統﹐即所謂“人治”。如果換了一個不尊重甚至反對個人自由的主人﹐香港人就必須用走上大街的方法來傳達民意。香港要長治久安﹐只有用建立民主制度和權力制衡來保障個人自由。
中國大陸的情況就更是如此。很多中產階級人士﹑知識分子和商人津津樂道於他們的“自由”﹐常常指責海外人士看不到國內的變化﹐還以為國內和過去一樣這不準那不行。但是﹐不用生活在國內就可以知道﹐這種“自由”是極端有限的自由﹐是具有特權性質的自由﹐是沒有法律和制度保障的自由﹐是沒有民主的自由。
這種自由的最好最高形式就是香港人在英國人治下的自由。而今天中國大陸的“自由”即使離那樣的自由也還差得很遠很遠。今天的香港人已經用行動在爭取有民主的自由﹐而這種有民主的自由應該成為全體中國人的目標。
作者任教於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
(《觀察》)
發稿:20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