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送瘟神”和大而化之的SARS危機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王怡【新生7月4日訊】自從世衛組織對北京“雙解”,幾天來大陸媒體已是一片“今日同飲慶功酒”之聲,朝野內外忙著報捷祝酒、烈士勒名。這讓全國人大常委朱麗蘭開始擔憂:“非典才過去,公款吃喝風又要來了。”
解決麻煩從來有兩種模式,通常一種是將問題變小,小意味著成本低。這是尋常的思路。但另有種方法就是偏要把問題變大,變大了才能解決。譬如SARS危機和孫志剛案件都屬於後者。無數不能將問題放大、甚至在紙媒上露一臉都不成的公事私事,多半就會被一個龐大復雜的社會體制給淹了。
前一種我叫做小而化之,後種模式叫大而化之。這兩種思路一個是技術性的,一個是政治性或者泛道德化的。在重大公共事務的解決上,分別對應著兩種政治體制,一種是憲政和法治的公共事務框架,一種是全權主義和政教(教化)合一的革命政權模式。SARS危機的信息在較完整披露之後,算得上很快被上下一心的“化”掉了。能夠把問題“大”起來,顯示目前政治體制可以雄起的能耐和特征,但必須“大”起來才能去“化”它 ,這又暴露出了體制虛弱的命門。所謂“大”就是借助意識形態和高度集合型的權力結構,把問題政治化、倫理化、革命化、軍事化甚至某種程度上的浪漫化。如果說法治或 技術化的方向(變小的方向)意味著一種非人格化的力量,那麼我們的政治體制在應對SARS危機時,則主要依靠各種人格化的力量和手腕去大而化之。之間的差別很明顯,所謂非人格化意思就是可以綿綿不斷,沒有肉身就無所謂衰竭。打個比方,憲政和法治在一個公共領域中就好比老子所講的“玄牝之門”。玄牝之門能成為道之本原,連綿不斷,謂之天地根。就因為它的非人格化。而人格化的意思恰好相反,就是早晚都要腐敗,一而再,三而竭,最後勢不能穿魯縞也。 就像俠客情急時難免要露出本門武功,把問題意識形態化,對一個尚未完成憲政與法治轉型的革命政權來說,也是危機中必要依靠的法寶。既是惡習也是一種路徑依賴下的無 奈,當年毛澤東寫於“大躍進”敗局初顯之際的二首《送瘟神》,曾形象的描述了這一大而化之的傳統危機處理模式。第一首中的“華佗無奈小蟲何”和第二首中的“六億神 州盡舜堯”兩句,顯示出毛對兩種模式的不同態度和對意識形態化集權模式的輕車熟路。“華佗”代表一種把問題變小的方向,即技術化和分散化的思路,但在一個革命政權的領袖眼裏這是沒用的。要送走瘟神就要把問題變大,變成一場“六億神州盡舜堯” 的意識形態化和軍事化的“全民戰爭”。如此才能帶來“天連五嶺銀鋤落,地動三河鐵臂搖”的偉岸之力。數十年之後,我們在以“抗擊非典”命名的這場SARS危機中,再次領略了這種大而化之的動員和壓制模式。
大而化之術有三種:
一是通過意識形態的宣傳和動員並利用民眾內心的自保沖動,力求喚回和重溫“人民戰爭汪洋大海”的群體記憶和歷史主義氛圍,意識形態在本質上是一種對統治起到輔助效用的集體催眠術,及利用個體在群體當中的孤立無助和隨波逐流的 政治談判學。除去執政黨意識形態的背景內容外,這種催眠術和談判學還有兩種意識形態手法,一曰戰爭模擬,一曰血親擬制。把“抗擊非典”視為一場戰鬥並非簡單的比喻 ,而是對革命政權合法性邏輯的一種強制性回憶。猶如至今鐫刻在國務院新華門照壁上的“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萬歲”一樣,這種回憶有助於喚起一種理想主義的偽浪漫和一種虛妄的燃眉之急。全套“戰爭話語”的嫻熟應用,在諸如強制隔離、醫生辭職、費 用負擔等把問題變小的細節上代替和回避了法治社會“權利話語”下的斤斤計較和糾纏不清。“血親擬制”則是傳統家、國概念的一種政治化,如在我們教給未成年人的公共話語系統3 中,從來都把國家領袖稱呼為“爺爺”。非典時期對於未成年一代而言,不過 正好是“胡爺爺”代替了“江爺”的階段。對血濃於水的意識形態強調,正是民族主義情結從個體開始攀升的一個跳板。
二是在意識形態宣傳的配合下,一個神秘化和具有高度不可確定性的人事組織制度施放出的高壓。這是在政府內部對於官員和國家幹部的一種方便的威懾。“防止非典不力者 ,一律撤職開除”或就地免職等極端措施,加上革命浪漫主義宣揚,構成把問題“大” 起來的軟硬兼施的手腕。這在舊體制下就夠用了,但在市場化時期,人事威懾的範圍空前縮小,如何威懾數量空前的“體制外”人群,這就促成了傳統壓制和動員模式沒有的。
第三種招術,即以法治面目出現的司法威懾。SARS殺人這事本來和一個獨立的司法系統一點關系沒有,無原告即無法官可言。但一個和政府在政治權力序列上高度混合並無法 在權能上獨立的司法機關,卻主動放棄了對於現代“權利話語”的堅守,主動翹其後庭 ,將協助、配合政府“抗擊非典”、將迎合當下行政目標當作自己作為一個捧哏的天經地義的責能。兩院在有關SARS的立法浪潮中越俎代庖,以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者可以判處死刑,就是大而化之的新招。而令人苦笑的是從頭至尾,SARS甚至都沒有被國務院正式列為甲類傳染病。
大而化之模式的確令我們迅速擺脫了對於天災的恐懼,但政府在一種非法治狀態下所具有的龐大驚人的動員與彈壓力量,卻不能不將民眾帶入另一種高懸的恐懼之下。“免於 恐懼”是羅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之一,很多人在SARS時期也頻頻提及這一著名的定義。
然而這一定義針對的首先是對政府力量的制約而非對天力的克服,在政治的意義上,免於人力造就的恐懼才是確保個人自由的重要前提和首要目的。如果將免於生老病死的天力造就的恐懼也當作公共權力的首要目標,就會在對兩種恐懼的克服之間產生此消彼漲的矛盾。克服天力的恐懼需要政府的權勢脹,克服人力的恐懼則需要政府對於權勢部分的放棄。
憲政的要義就是在此之間尋求公共權力與個人自由的平衡。要取得這種平衡,第一需在兩者之間取消從公共權力向著個人籠罩過去的一種把問題“大”起來的力量,即以言論、思想和信仰自由去取消握在政府手中的意識形態教化力量。第二是通過民主制度把握在政府手上的人事威懾,部分的轉化為握在公民手上的選舉威懾。第三是通過憲政制度把政府權力分拆制衡並實現司法獨立。這就是憲政和法治的技術性思路。把問題變大了然後解決,這不算高明也不安全,要把問題變小了,仍然能夠解決。我們才能在看完新聞聯播之後安然睡。
2003-6-29於包家巷
作者任教於中國大學,居成都
(《觀察》)
發稿:20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