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自由乃專制的天敵──從美國看中國(上)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陳澤憲表達自由,即自由表達自己而不受政府幹預或限制的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結社自由也是從表達自由衍生出來的。在美國,政治言論的絕對自由早已不是什麼問題,人們關註的和存在爭議的都是"言論自由"在遠離政治的領域裏的種種適用問題。但在中國,一直被奉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配不配有最起碼的言論自由還沒有得到"代表人民利益"的、"為人民服務"的共產黨的首肯,直接禁止政治言論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應的肆無忌憚的政府行為比比皆是,人民法院還不敢受理任何侵犯公民言論自由的案件。中共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場合善於高唱多樣性、多元化、多極性的論調,在國內卻堅持鐵腕一言堂。在此我不打算正面討論中國的言論自由問題,而是通過介紹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達自由制度,從側面審視中共扼殺言論自由的一些情況。
一、針對內容的限制
政府限制或幹預表達自由主要有兩類不同情況:第一類是直接限制表達內容,第二類是因限制與表達內容無關的行為而間接地損及表達自由。
任何針對信息交流的政府行為均屬第一類限制。在美國,禁止藥劑師關於藥價廣告的政府規定被視為侵犯表達自由而予廢除。在中國,即使你在天安門廣場或者大學校園發表擁護憲法或者紀念五四運動的演說你也會被逮捕甚至判刑。在美國,幾乎所有針對內容的法規或政府行為都因為不能通過司法審查而無效。在中國,特別是在大學校園裏,想張貼一張尋物啟示你都得象小偷兒一樣偷偷摸摸地進行。在美國,焚燒國旗是受憲法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的。在中國,如果你在天安門廣場突然打出五星紅旗,你也有可能馬上被那裏的便衣特務押走。
美國法院在審理涉及此類限制的案件時均采嚴厲準則。這個準則的基本精神在於:只要有可能通過進一步的思想交流來避免、消除或化解某思想表達的所謂不良影響,政府對該表達的禁止就是絕對不必要的。換一種說法,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不同意人們關於社會政治問題的觀點而予禁止。再換一種說法,政府不能僅僅因為某些人的觀點或思想表達在另一些人看來是冒犯性的而予禁止。任何這樣的管制都是違憲的,除非政府能證明(1)該管制為實現政府壓倒一切的利益所必需並且(2)該管制是專門針對實現此目標而訂立的。上個世紀初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思想是"可貿易的",其真理是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因時間不允許通過進一步言論來暴露邪惡思想或避免其惡劣影響,政府才可予以取締。當然,有一些表達是不受憲法保護的,例如:淫猥、欺詐性虛假表示、煽動立即的非法活動、誹謗、挑釁性言論等。只要表達不屬於不受保護的範疇,政府就不得因其內容而予禁止。在界定"不受保護的範疇"時,法院主要考量所傳達訊息是否有害處以及該害處能否通過更多言論、交流得以消除。例如,煽動立即的非法活動是不受保護的,因為這種言論在別人有機會作出適當反應之前可能引發犯罪活動。任何人高喊"打倒布什!打倒美國!打倒國會!打倒共和黨!打倒民主黨!"等都是受憲法保護的。但如你對情緒激昂的示威群眾喊:"弟兄們,行動起來!讓我們火燒警察局!"那麼你的言論就不受保護。在中國,即使你很平靜地說,"四項基本原則好象過時了"、"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比基尼"、"共產黨變質了"、"戒嚴部隊很不象話"、"趙紫陽是個好同志"、"鄧爺爺垂簾聽政"、"三個代表理論不怎麼精彩"、"法輪功沒有害處"、"勞動教養制度違反憲法"、"法院比政府更腐敗"、"臺灣獨立有什麼不好"等等,你也有可能為此坐牢多年!尤其值得註意的是,在美國,即使對"不受保護的"言論,也必須以"內容中性"的方式予以限定。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表達自由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保護異議、反對多數。異議通常都是少數派的;多數派的觀點並非是一貫正確的。雖然民主決策以多數為基礎,但民主制度不僅不可以消滅而且還要保障少數派的聲音。在中國,政治異議不論出自多數還是少數均遭禁止;而中共自己的主張,不論是中央決議,還是最高領導人的胡思亂想、胡言亂語、胡謅八扯,都要淩駕於法律和人民的意願之上。毛澤東一句話,可以刮一場直接迫害幾十萬人的反右運動,封住中國人民的嘴;鄧小平一句話,可以用坦克撲滅一場幾百萬人的民主運動,然後大搞清理清查、秋後算帳,讓人民自己打自己的嘴;江澤民一句話,可以在中華大地全面封殺本來不問政事、只求真善忍的法輪功,逼得幾千萬老老少少連一個"煉"字都不敢說。對這些偉大業績,任何一位美國總統是連想都不敢想的,不用說去做了。為什麼?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旨在消滅任何異議,無論該異議有利於還是不利於共產黨的長期統治。但美國的憲法精神和法院卻保護每一個人的思想表達,無論他的思想表達討政府喜歡還是遭政府憎惡。
在美國,媒體不比任何公眾成員有更多的言論自由;在接觸政府資訊方面,媒體也不比任何公眾成員有更多權利。
在中國,中央黨報、中央機關刊物顯然比普通的報刊雜志有更多特權;媒體顯然比普通老百性有更多特權。這種不平等是約定俗成的,從來沒有受到過挑戰。原因很簡單,中共講究輿論導向。所謂"輿論導向",也就是中共對輿論的支配。沒有信息壟斷,如何支配輿論、如何引導輿論、如何糟蹋輿論?輿論本來是自然形成的,是民意的反映。作為"主人公"的人民想知道輿論的真相本來是很自然的。但作為人民"公仆"的中共政權既不允許"主人"說,也不允許"主人"聽。除了能忍氣吞聲外,中國人民從來也沒有當過家、作過主。
二、內容中性的限制
本意不針對信息交流但實際上對信息交流造成了副面影響的政府行為屬於第二類限制,主要是對言論之時間、地點和方式的規定,如限制噪音、禁止亂扔紙張、禁止張貼等不涉及內容的規定。美國法院一般認定這類法律、法規、政令、規章等有效,除非它們不當地限制了自由言論的流通。法院審理第二類限制案件時采用的標準是:
(1)該政府管制必須促進或有助於某種重要的政府利益;(2)必須是具體地針對如何實現該重要利益的;以及(3)必須留出可供選擇的交流渠道。
1、公共場所
在美國,對在廣場、公園、街道等公共場所發表言論或集會之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限制必須通過如下三條才能有效:(1)必須是內容中性的,不涉及言論內容或觀點,或者說對任何內容或觀點一視同仁;(2)必須是具體地針對如何實現某種重要的政府利益的;以及(3)必須留出可供選擇的交流渠道。例如,禁止在特定私宅前公共人行道上示威、抗議的政令被裁定是有效的。
在中國,公共場所從來就沒有被認定是公民可以自由發表言論或集會的地方。散步、下棋、打太極、罵人可以,但在公共場所談論政治、時事是很危險的。
2、非公共場所
在美國,對在軍事基地、監獄、政府辦公場所、郵政場所等非公共場進行有關言論活動之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限制必須通過如下兩條才能有效:(1)必須是觀點中立的,即對任何觀點一視同仁;以及(2)必須與某種合法的利益有合情合理的聯系。據此標準,政府禁止在監獄、看守所遊行,禁止在軍事基地散發傳單,禁止在公共汽車車身張貼政治廣告等等,就是合法的。
在中國,在軍事基地、監獄、政府辦公場所、郵政場所等非公共場發表政治言論被認為是公然挑戰政府權威甚至危害國家安全。這比在公共場所談論政治、時事更危險。
3、私有財產
在美國,政府可以禁止在他人私有地盤、財產上進行遊行、示威、抗議活動。但在私有購物中心的公共區域,言論自由不應該受到限制。為保護隱私權,政府可以限制擴音喇叭音量或使用擴音喇叭的時間。禁止上門推銷的規定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戶主可以自行做"不歡迎上門推銷者"的告示。走家串戶的慈善性募捐活動是受保護的。聯邦郵局可以應戶主要求責令某發信人停止往該戶主地址上發信。
在中國,只要政府認為你的言論、行為是他們不喜歡的,即使在私人家裏,他們也會破門而入,把你抓走。基督徒在家裏查經、靈修、禱告、唱歌、贊美造物主,與政府何幹?法輪功學員在家裏煉功、打坐,與共產黨何幹?答案很簡單:中共蠻幹,是不需要講理的。
4、政府許可
在美國,政府對有關表達、集會之時間、地點和方式予以限制的另一種方法是許可制度,即進行遊行、示威、集會前組織者必須向政府提交申請並取得許可。這類規定必須通過如下兩條才能有效:(1)必須是內容中性的,即批準申請與否不能視所請求的活動或言論的內容而定;以及(2)不得賦予發放許可的官員以不受約束的裁量權,也就是說,政府官員審批申請時不能胡來。例如,要求申請人預繳每日千元遊行費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此類規定表面看來是無效的,例如官員顯然有不受約束的審批權,人們甚至無需申請上述許可就可竟自進行遊行、示威、集會等活動。相反,如果此類規定表面看來是有效的,例如它對時間、地點、方式、持續時限等有具體明確的界定,申請人必須獲得許可才能進行所申請的活動。如果申請遭拒,申請人可向適當的法院或行政機關上訴。
中國也有名義上類似的許可制度,但不同的是:(1)這類規定在內容、觀點上是任意的、歧視性的;(2)負責發放許可的官員可以任意裁量,甚至上級黨組織也可以任意插手;(3)申請遭拒時,申請人沒有名副其實的上訴渠道;以及(4)公安機關、國安機關事後必找申請人的麻煩。
5、法院禁令
在美國,一般說來,如果某人收到法院禁止其進行有關言論活動的禁令,他要麼遵守該禁令,要麼上訴,而不可違令進行所禁活動,除非因上訴時間關系其憲法權利會受到不可彌補的侵害。
在中國,法院禁令很少用在非民事領域。要制止言論、集會、遊行、示威、抗議等表達活動根本無需動用法院禁令,因為公安機關、國安機關無需法院禁令就可采取任意的打擊行動。
發稿:2002年4月18日
更新:20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