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XX先生再聊聊關於政府鎮壓法輪功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網友XX先生不屑與我“動拳腳”,我也沒打算與XX先生動拳腳,只想聊一聊。與很多反法輪功者不同,XX先生雖然義憤填膺,卻並未有汙言垢語,還算君子,我還可放心來個“君子動口不動拳腳”,否則沒來由挨一頓語言暴力,讓我的自尊心鼻青臉腫,多不值啊。
我對XX先生的這個好感,來自於這樣一個感覺,就是如果我在國內,我就是現在的XX先生第二;如果XX先生在美國,像我一樣能接觸到很多實實在在的法輪功煉功者,親眼看他們如何做,如何言,與他們交談來了解他們如何思,也許XX先生就是看打擂第二了。也許我的感覺有誤,譬如XX先生也在美國也說不準。
不論怎樣,我的這個感覺來自我的這樣的一個經歷。記得當年六四過後,電視裏在不停播放那被燒成了炭的人民子弟兵,我是多麼義憤填膺!一面倒的輿論宣傳,加上我自己無法想象解放軍真會對民眾開槍,我相信了政府對六四那天的描述。多麼可愛的子弟兵啊!多麼可惡的暴徒啊!如果解放軍真開了槍,那一定只是對天開的;如果有民眾死傷,一定是情況混亂之下的誤傷,這樣的情況一定是極為特殊的。
可是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問號越來越多,尤其到美國之後,才有機會聽到那另一面之詞,才能確信對當時的情況有了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的確,是有解放軍被乘亂鬧事的暴徒殘害,但這只是那天發生的許多事中的一件;的確,是有很多官兵不忍對民眾開槍,而且是大多數,但也確有軍隊奉命對民眾開槍,格殺勿論!確有成百上千的民眾被殺或致殘!可在國內我哪裏有機會了解那天的全部啊?在我確信了解了大致的各方面的情況後,我依然為子弟兵被殘害而憤怒,我依然相信子弟兵的大多數手上是沒有血跡的,但我對整個事件的看法改變了,六四本質上不是“平暴”,而是“血腥鎮壓”。個別暴徒的行為被突出、放大了,我們的視野被激起的義憤所遮蓋,我們看到的是我們被允許看到的;我們所看不到的又有多少淒慘?我們在國內有可能了解全面(先不說全部)的情況嗎?
同樣的,現在關於法輪功,國內能看到的是被允許看到的,而且還真假難辨的被潑上一盆又一盆的汙水;可是你有機會了解法輪功的另一面嗎?你在國內能看到法輪功學員們被給予公平的機會來講述自己的故事嗎?你能看到的是你被允許、甚至被強制看到的。在這種情況下,您能客觀嗎?
我的前文中其實是強調了兩個詞,對信仰的“寬容”,對行為約束的“法制”。我不知道我是否向你準確地表達出來。不過我從你的回文中感到我的第一點被忽視了。盡管我曾用心去了解基督教和法輪功,但都未接受。不過我從當年基督教的教難史和如今的法輪功,看到了可悲的歷史重演。這讓我真想對每個人的耳朵喊出這兩個字,“寬容”!盡管我知道對於講究“對敵人要象冬天般寒冷”的中國人來說,這兩個字是那麼的刺耳。
我們在很多地方的歧見是很大的。如對基督教的看法,你認為基督教帶來過戰爭,“直至今天,基督教仍不是和平的使者”,我卻覺得你對基督教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巨大的積極意義缺乏認識。就如你對法輪功一樣,被允許看的“壞的一面”成為你形成看法的基礎,好的一面你卻不甚了了。這不是客觀的做法。
還有對法輪功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有多嚴重,我不同意你的看法。從你文中那一個又一個感嘆號看,你已認定都是犯罪。如果天津事件和4。25事件真是犯罪,為什麼當時沒處理,要等定了什麼“邪教法”?如果知道是犯罪,那麼多老老實實的平頭百姓會去嗎?他們去了,因為中國那時還沒把到政府所在地上訪這種行為看成是犯罪。其實他們的行為有沒有觸犯“制安判斷,譬如有沒有確實妨礙辦公,嚴者只要一群人聚在辦公地點附近就算,松者則要看是否真的使工作成為不可能。這裏面還有個度的問題。那麼請您明白一點告訴我他們的行為如何“已經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了呢?是犯罪了呢?
再如你說,“法輪功的頭目是在進行有目的地,有組織的進行反政府的違法行為!即犯罪。”,那麼我要您界定一下這個“反政府”意思和範圍。不要扣上帽子就拍屁股走人。他們的訴求無非兩點,一是要求天津放人,二是要求合法身份。請問那一條反政府?他們要推翻政府了嗎?你相信他們是以此為目的嗎?他們連合法地位都難以爭取到,哪裏來的那份閑心、壯志?這還是以中國的情況看,“反政府”是硬扣的;以美國來看,公開宣稱“反政府”也不是違法、犯罪呢,還要看你用什麼行為呢,如果是嘴上說,媒體上說,到政府門口示威,只要沒用暴力,動口不動手,都沒違法;即便購買槍支彈藥,只要你和別人一樣是合法擁有,還沒用它來傷人,都不是違法犯罪。扯遠了,中國還談不到這一步。
退一萬步說,即使他們的那些行為“違法”了,那也只是參與的那些人違法,並不能因此而取締法輪功,不許沒去的,甚至那些去了的、“違法”的,以後不許煉法輪功。如前文所說,法律應該對具體的人和事,沒權力推而廣之。
你的這句話,“他們明目張膽地在天安門和國外掀起的政治風浪,早已經證明他們越來越瘋狂”,讓我確信你很可能在國內,看新華社社論看多了。除去這大得嚇人的帽子,我們能具體看看,分析一下他們做了什麼嗎?以我所知,一、他們所有行為與暴力無關;二、在國內是典型的非暴力不合作方式,而這是倍受國際社會所推崇的、弱勢團體面對權力的和平抗爭方式,是對社會危害最小而又能表達自己意願的方式;三、是爭取國際輿論的理解和支持,這也是他們所能得到的,面對專制中國政府的最有效果的力量。這還得謝謝中國的開放,網絡等媒體的出現。放在文革時代,他們早就被無聲無息地制於死地了。四、是向常人講清真相。請問,一個弱勢團體,除非等死,如果要想生存,要想有信仰的自由,您能想出什麼更和平、理智的方式來面對一個握有軍隊、掌控輿論、制法、執法部門等一切社會資源的政權嗎?
這就要講到法律的問題了。不錯,中共的法律是中國的現行法律,即便是惡法,即便是違反憲法,只要是中共用得上的工具,都在中國堂而皇之地被稱為法律。姑且不論中國有沒有個機制能讓違反憲法的法律失效,也不說是誰給了公安部權力規定了“六不準”這樣破壞憲法、直接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的條文,還被嚴格執行,就單說民眾有無“非暴力不合作”惡法的權利。他們依據的是憲法有關“信仰自由”,及其他法律中關於“上訪”、“投訴”的規定,當某條法律與憲法或其他現行法律相違背時,他們是在合法地不合作惡法。除非有一天中國的憲法中加入個補充規定,“此法不包括信法輪功的人”,否則在公園、天安們按自己的意願,伸胳膊伸腿,就是合法的。法律之間是有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的,中國的法律專家們很有必要考慮一下,是改憲法,還是改那個邪教法,還有那個“六不準”。至於中國的制法、執法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公開,我想你心裏也不會沒個數。別說普通老百姓能否在法律面前討個公正、公開,如今他們被貼上了邪教的標簽,“人人可共討之”,不難想像他們要想在法律面前要個公正、公開該多難。對他們公正?包括您在內的億萬善良民眾能答應嗎?
我說共產黨制造群眾間的敵視,是有根據的。您就是一例。除去您在電視裏、媒體看到的一例例慘劇,法輪功對您造成了什麼“危害”了嗎?您可能說了,“我是出於義憤!”這就有個問題,您的“憤”是怎麼來的。您成年累月看到的可是共產黨這個超一流的宣傳大師的傑作呀!我當年是多麼確信共產黨讓我相信的“六四平暴”。我的這個經歷讓我覺醒,如果我只能聽到一面之詞,無論多麼讓人確信不疑,證據多麼確鑿,我都不去下結論,直到我能在同樣的條件下聽到那另一面之詞。法庭本來應該是這樣一個地方,可在中國,不是。
我接觸過很多法輪功弟子,與他們有過共事,住過鄰居,一起打球,也因為信仰的問題辯論交流。我無法把所謂自焚和他們聯系起來。姑且不說自焚案的疑點,即便是“法輪功弟子”,第一,這是個別現象,第二,這沒有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是在大陸,這個最不易完整、正確得到新經文的地方,這個有著最多假經文的地方,在大陸學員不能合法聚會,交流,以及時糾正學員對經文的不正確理解;第三,這發生在法輪功被嚴厲鎮壓、取締一年半,許多法輪功弟子遭受了從經濟、肉體到精神上極其殘酷的迫害之後。難道中共的鎮壓不該為這樣的慘劇負責嗎?至於該負多少責,只能等真相大白之後了。
另外,拿鴉片和一種思想信仰來類比,以證明取締這種信仰的正當,難道XX先生忘了“不以思想論罪”這句話了嗎?如果某種思想信仰被打了這個比喻,就可以被取締的話,那麼就沒有任何一種思想信仰能在理論上避免同樣的命運,就不要談什麼“信仰自由”了。
文章還沒寫完,就驚聞江西爆炸案,這兩天又有幸看到中國政府施展各種手法來告訴大家“真相”了。哎,您所知道的天安門自焚案的“真相”也是同一鍋裏煮出來的飯,您可想好了怎麼來消化這些飯哪!
發稿:2001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