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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公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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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言

“今天上午,××公園附近,巨大的鏟土機不停地工作著,489臺電子遊藝機、521 塊集成電路板漸漸變成碎片。××市公安局、文化局在這裏公開銷毀賭博機,今天的銷毀活動再次表明了公安、文化部門嚴格電子遊藝場所管理,堅決查處此類場所從事賭博活動的決心和力度……”。

選自一則新聞報道的部分內容,對於這樣的新聞我們並不陌生,我們經常看到看到電視畫面上一對對的全副武裝的執法人員在點火燒毀東西,場面壯觀(比如前幾年雲南燒毀犀牛角)。當然這幾年還更多的出現了燒毀假冒產品以及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產品的景光,這樣的現場報道一般都配有某個官員洪亮的講話以及新聞記者動情的語言。

可是,我有許多不明白的地方,想請有關人士尤其是各級立法、執法部門釋疑。

一、不知道那些機器、犀牛角、走私船有什麼罪,也要粉身碎骨?

如果說那些物件的主人犯了罪,也不應該懲罰到這些物品吧,封建時代的“連坐”制度也僅及於人,為何到了實行“罪責自負”的文明時代卻又“連坐”到物品的身上了呢?實在是想不通。這畢竟是財產,是需要資源來造的,而且也是有成本的,一臺賭博機至少也要千元,誰那樣的奢侈?

二、不知道銷毀有什麼法律根據?

違法犯罪物品,一旦被沒收,則就成了國家財產,而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也沒什麼例外的規定呀。莫非執法機關燒毀就不屬於破壞,還是說凡是沒收的東西沒收者都有權力燒毀?即使有這樣的法規,那麼這種法規的效力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我國憲法第14條明文規定“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第53條也將“愛護公共財產”規定為每個公民都應當遵守的義務,也沒聽說哪個法規的效力高於憲法的吧。我不知道這有什麼法律依據,這是我第二個想不通的地方。

如果說被收繳的物品不屬於國家(即不屬於公共財產領域,比如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貨物中的確存在這個問題),那麼執法機關更無權將它銷毀了,既然不屬於國家,就應該是屬於某個權利主體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不可能存在沒有權利主體的財產,那麼,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海關對被沒收的侵犯著作權的貨物,予以銷毀……”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沒收並銷毀違法音像制品……”這樣類似的規定的法律效力就值得懷疑。而且這些侵權物品如果不被燒掉,完全可以用作對原權利人的一種補償。一把火燒掉,對誰有好處呢?侵權貨物本身是無害的,但卻是有價值的,凝聚了人類無差別的抽象勞動的,同時也是有使用價值的,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的。

即使是劣質的,材料本身作為一種資源還是可以重新利用的,除非能夠證明再利用的成本比新開發的還大燒毀才有其合理性。因此,如果說是毒品之類的東西,燒毀了還可以理解的話,將機器、犀牛角、書籍、軟件等等燒毀我就不明白了,何況有時為了造勢,還要澆上汽油,在一些公眾場合燒毀,這不但浪費了國家的汽油,而且濃煙滾滾,還汙染了環境,而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也沒有說這樣的汙染是允許的呀,這一點我也想不通。

三、需要這樣表示決心嗎?

“今天的銷毀活動再次表明了公安、文化部門……的決心和力度”這是我們經常被灌輸的理念,但這種理由太冠冕堂皇了點,以至於顯得不夠真實。我沒有研究過歷史,不知道當年項羽燒毀阿旁宮是不是也為了表示決心,我也不知道燒毀物品與表示決心有什麼必然的聯系,但從有關官員的表態來看,似乎可以論證燒毀(銷毀)的東西越多越值錢則決心越大。

這樣說來,如果哪一家電影院放黃色錄象,我們就應該將該電影院也燒掉;哪個地方種植了罌粟,也應當將該片土地用放射性物質將它徹底的摧毀,以防止其再生能力;強奸犯我們也需將他的生殖器割掉,不應只是判刑而已;賣淫女也該將她幽閉,而不只是拘留罰款算數;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下來的孩子就應該把他殺掉;甚至當初我們解放軍也應該將北平燒掉,因為它畢竟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處於惡勢力的統治之下,或至少我們應該將故宮燒毀,因為那是統治階級荒淫作樂以及老百姓受苦受難的象征,而我們是決心要建立一種全新的社會制度的……

扯得太遠了,但我實在是想不明白執法部門要燒毀,大概是我缺心眼吧?

(轉自<<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