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司法方面的人權在進步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 |
報導說,過去兩個星期來臺灣審理蘇建和等三人的法庭異常活躍。除了同案件有關人員外,感到自己被司法機構輕蔑的學生和個人也擠滿法庭,發出自己的聲音。一名婦女抓住每個記者都要拿出一口袋文件,講述她的兄弟如何在法庭受到輕蔑。一名老人在散發傳單,上面寫著“無論如何不要為了法官的面子玩弄這些人的生命。”
蘇建和、劉秉郎和張林勛三人在1992年被判謀殺、搶劫和強奸罪。他們後來說,當時是被施加酷刑之後被迫認罪。
這一案件目前已經成為對臺灣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改革的考驗。
自從陳水扁今年3月當選總統、結束國民黨的55年統治以來,他的政府成立了人權委員會,聲稱要廢除死刑,要促進“人權婚姻”誕生“人權之子”。
但在臺灣實行戡亂條例時期,法律和秩序都是靠命令維持,而不是靠實踐。有些人不明不白失蹤了,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們的下落。
有些當時任職的法官現在仍然還在工作,他們的影響已經延伸到民主時期。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的學者認為蘇建和案中,法官更多的是關心自己的榮譽和名聲,而不是被告是否有罪。
在中華民國1911年成立之前,中國的法庭文化就是法官經常以酷刑要被告招供。國民黨到臺灣之後繼承了那種傳統。因此,人們盡量避免上法庭,避免任何同司法有關的事情。人們普遍認為,只有“壞人”才上法庭。
有些批評者說,除了文化因素外,警察暴力同他們的有限調查權力和低工資(平均月工資1900美元)有關。在臺灣,檢察官對於調查工作權力更大,警察僅僅是在嫌疑被押期間可以確定嫌疑是否有罪。
臺灣修改了法律,將嫌疑被關押時間從48小時減少到24小時,雖然臺灣警方仍然時常出問題,尤其是涉及到大公司和權勢人物的案件,但人權方面畢竟在進步中。當地媒體對重大案件也有影響。例如,在蘇建和案再審期間,法庭允許電視臺通過閉路電視轉播審判過程。
發稿:2000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