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共幹部折磨三小時 69歲老人終於死了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69歲老人被打死這位既非黨員又非幹部,且已年屆69歲的陳安稷老人,是浙江省溫嶺市百貨公司退休職工,退休後被聘為溫嶺賓館會計。2000年4月5日,陳安稷被臺州市紀委以溫嶺“3-23”案件涉案知情人之由叫至椒江談話,在此期間與外界隔絕,其家屬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絕。
陳安稷被臺州市紀委違規拘禁45天之後,於5月21日,被臺州市紀委交給了由其抽調協助辦案的天臺縣監察局副局長陳家躍、天臺縣紀委紀檢室幹部翁師君、天臺縣灘嶺鄉紀委書記周孝陽、天臺縣紀委紀檢室幹部王典鋌和臺州市界頭鎮紀委副書記姚志強等五人的手中,讓他們對陳安稷進行談話。然而,就在這天晚上,陳安稷在談話地點天臺隋梅賓館3105房間,被陳加躍等人活活打死。
從公安檢察機關後期偵查的情況可以看出,當晚五位身強力壯的紀委幹部是如何圍打年已69歲的陳安稷長達3小時的。談話開始後,陳安稷認為要講的問題過去已向臺州市紀委講過。陳家躍、王典鋌、翁師君、姚志強認為陳“態度不好”、“不配合”,就一起用手推打陳安稷,翁師君用手打陳耳光,陳家躍還用手抓住陳安稷頭發進行轉動。見陳安稷態度無大的變化,翁師君、王典鋌分別用打了結的濕毛巾抽打陳安稷。
20時30分左右,周孝陽從外面吃飯回到3105號房間,參與對陳安稷進行逼供。周見陳安稷態度不好,談問題出爾反爾,就抓住陳安稷的胸襟大聲訓斥,並和陳家躍等人一起用手推、打陳安稷,還用毛巾抽打陳的臀、肩、頭等部位。在陳安稷倒地後,周孝陽就用兩手去抓其胸、襟、皮帶,由於用力過大,將皮帶拉斷、褲撕裂。
22時許,周以“領導”身份和陳安稷“談話”,但陳仍然堅持該講的問題過去已講清了,陳家躍等四人又一次對陳安稷進行逼供,中途翁師君、王典鋌進來用毛巾抽打陳安稷。
22時30分,陳家躍等五人一起和陳安稷談話,周孝陽揪住陳安稷衣服,從凳上將其拉起,摁在墻上,陳安稷倒地,周就坐其身上,拉下長、短褲,看陳臀部的傷勢,並用空調遙控器敲擊陳的受傷部位和手心,用牙簽戳陳手指、腳趾,用茶葉罐敲打陳安稷。
23時30分左右,陳家躍見談話仍無明顯效果,遂安排周孝陽、姚志強兩人以看管為由繼續和陳安稷談話。5月22日零時30分左右,陳安稷出現嘔吐休克、昏迷現象。淩晨1時左右,陳安稷因搶救無效在天臺隋梅賓館3105號房間死亡。五幹部偽造現場
在陳安稷生命垂危時,陳加躍雖然見情立即與天臺縣人民醫院聯系救護車,周孝陽騎摩托車去接醫生,王典鋌和姚志強對陳安稷進行人工呼吸。但是為了怕事情暴露,陳加躍等人根本沒送陳安稷到醫院作有效的積極搶救,以致淩晨1時許,等醫生趕到房間後,對陳安稷進行檢查時陳已死亡。
在陳安稷死後,陳家躍等人不但沒有保護現場,反而為了掩蓋真相,將陳安稷的屍體搬到另一個房間,清掃陳死時的嘔吐物,將打人用的毛巾丟棄,並商量以3103號房間作為談話地點。就在公安機關對此偵查期間,陳家躍等人對偽造案發現場一事,還居然聲稱“當時尚沒有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認為陳安稷可能是由於自身的年齡身體因素而死,因3105號房間地面有死者嘔吐物,不大好看,所以在出事後將現場轉移到3103號房間”。
在陳安稷死後第二天,在臺州市紀委和家屬見面會上,臺州市紀委有關人員介紹陳安稷死亡情況時,竟然說是“5月21日夜,陳安稷從床上爬起,對看管人員說胸悶,工作人員立即同天臺急救中心聯系,送至天臺醫院搶救,半小時後,搶救無效死亡”。有關陳安稷死亡原因在真相大白後,當家屬責問為什麼臺州市紀委有關人員當初隱瞞真相、欺騙家屬時,臺州市有關領導解釋說“是由於陳家躍等人事發後偽造現場、欺騙領導的緣故”。
家屬要求查死因
5月22日下午4時,陳安稷家屬接到溫嶺市政府轉達的消息,說陳在天臺關押期間死亡,死因據稱是“心臟病突發”。
就在家屬未趕到天臺之前,臺州市有關部門未征得被害人家屬同意,已從天臺移屍到臨海殯儀館,欲準備火化。當第二天被害人家屬到臨海提出要把屍體運回溫嶺殯儀館進行保管時,被對方以種種借口拒絕。家屬提出與紀委領導見面及看望屍體,足足等了兩個小時後,才同意到殯儀館看望屍體,並一再催促快看。屍體看望後,有一位當醫師的家屬看到被害人頭部兩面、下頜與頸部之間、手背均有大面積嚴重皮下淤血、淤斑,認為完全是毆打所造成的痕跡。要求紀委接待人員對死亡作出解釋,紀委人員一會兒說屬意外死亡,一會兒說死因不明,無法下結論,有待檢驗鑒定。在詢問是否對陳安稷刑訊逼供,有否醫院搶救時病情記錄和搶救過程記錄,因紀委人員既說不清楚,也無法提供證據,從而加重了家屬對被害人死於突發心臟病一說的懷疑。因家屬心裏很清楚被害人生前僅有胃下垂毛病,從無有過心臟病史,而據紀委介紹在5月21日之前對被害人審問期間也沒有出現心臟病先兆,所以不可能因突發心臟病死亡。為此家屬認為被害人完全是在審查過程中因嚴刑逼供致死。
5月24日,被害人家屬向專案組提交了一份書面材料,強烈要求迅速查明真相,追查兇手,並對他們提出的7點疑問和要求給予答復:提供被害人死亡前三日至死亡期間的生活狀況、身體狀況的書面材料;死亡前審問記錄、詳細時間和地點及經辦人;發病時間、地點、搶救情況、病情記錄、死亡結論直到送屍臨海的詳細書面材料;在審問時是否有逼供、體罰,要求經辦人作出明確書面答復;在未經家屬簽字同意前不得將屍體進行解剖和火化,並對屍體實行監管,保證屍體不腐爛等。
5月27日上午,臺州市刑警支隊通知被害人家屬已對此事立案偵查,並要求對遺體進行屍檢。然而就在這前一天,陳加躍等5人集體“投案”,其原因是“在領導的吩咐下,向臺州市公安局投案,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實”。
5月29日,陳家躍、翁師君、周孝陽、王典鋌四人被臺州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三人被依法逮捕
6月5日,被害人家屬以悲傷和憤怒的心情向浙江省委、省政府寫信申訴,要求嚴厲查處參與毆打並造成陳安稷死亡的有關人員,並予以法律上的嚴懲;追究臺州紀委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查清此案的動機,如有幕後指使人,則挖出此人,並予以嚴懲。
此事引起浙江省領導的高度重視,專門聽取了臺州市紀委對此案的匯報情況。6月15日,陳家躍、翁師君、周孝陽被刑事拘留,其中王典鋌、姚志強被取保候審。
6月17日,臺州市刑警支隊向家屬通知浙江省公安廳6月8日的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陳安稷全身近30處內外傷。結論是“陳安稷系軟組織大面積挫傷,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識障礙導致嘔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並宣布有關其死亡調查的初步結果,結合屍檢結論,認為陳安稷死亡是臺州市紀委有關辦案人員對死者進行嚴刑拷打致死,告知有關兇手已被刑事拘留並報檢察院逮捕等情況。家屬提出臺州市紀委有關領導在此事件中應負責任,理由有三:陳安稷是被臺州市紀委以知情人為由扣禁調查的,則陳安稷的人身安全應由臺州市紀委負完全責任,不管陳安稷死於天臺還是其他何處,均是死在臺州市紀委內部,顯然,臺州市紀委主要領導應對陳安稷之死負責。這是其一,其次是天臺紀委這幾個參加嚴刑毆打的兇手,其動機是什麼?他們同陳安稷無私人恩怨,如果說天臺這幾位紀委人員辦案習慣性使用嚴刑逼供的手段,則陳安稷肯定不是第一個遭此毒打的人,難道臺州市紀委領導從未耳聞過?認為這是臺州市紀委默許有關人員嚴刑逼供,可能只是沒有想到他們竟然將陳安稷拷打致死。臺州市紀委特別將陳安稷從椒江轉移到天臺,就是想借用天臺這幾位紀委辦案人員的獸行來達到目的。三是在陳安稷死後,臺州市紀委領導極力隱瞞真相,在外傷如此明顯且還未進行屍檢的情況下,急於向家屬宣布陳安稷死於疾病,對屍體進行化裝掩蓋傷痕,阻攔家屬對屍體進行進一步查看,等等。其目的只是想掩蓋其暴行,對兇手進行包庇,以逃脫其罪行。臺州市公安局認為臺州市紀委有關領導在此事件中沒有責任。
6月20日,臺州市人民檢察院對陳家躍、翁師君、周孝陽三人因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批逮(姚志強被另行處理)。分別被羈押於浙江省三門縣看守所和臺州市路橋區看守所。
陳家躍等四人故意傷害(致死)一案,在臺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9月17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將此案移交由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0月18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四被告身為黨的紀檢幹部,目無國法,對審查對象進行毆打,並致其死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分別予以判處。”
臺州市紀委被告上法庭
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被害人家屬強烈要求追究臺州市紀委對被害人陳安稷非法拘禁犯罪的責任。被害人陳安稷既非黨員,也非幹部,僅僅是一個知情人。而作為知情人,被害人陳安稷積極配合紀委工作,在紀委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涉及的問題作了說明,在此種情況下,紀委仍然將被害人關押45天之久直至被害人死亡。這種非法拘禁嚴重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的規定:對於知道案件情況的黨外人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其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陳安稷拒絕配合,臺州市紀委也無權將其扣押。在拘禁了45天之後又被活活打死,這正因為陳加躍等人的知法犯法,無視一名普通老百姓應有的人權而將其迫害致死。
被害人家屬稱,之所以強烈要求嚴懲兇手,追究臺州市紀委有關領導的責任,是希望將來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不要有第二個陳安稷慘死,不要有其他家屬有這樣的悲痛,也是為了引起廣大紀檢幹部的充分重視,在今後辦案過程中嚴格按法律辦事,各級紀檢部門的領導有責任對屬下進行嚴格的約束和監督,讓他們意識到放縱或默許內部工作人員違法操作就是一種犯罪,並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已被寧波市中級法院受理。紀委在民事賠償訴訟中成為被告,這在我國司法史上還是首例。
發稿:200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