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血案,草民求助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法制報 中國青年報親愛的祖國有關部門領導,記者同志們,各位論壇網友,
我是一名在加拿大的中國留學人員。雖然歲月流逝,但我們對祖國的愛卻與日俱增。
我們在別人的土地上飽經辛酸,無不希望自己的國家強大再強大,同時也希望在國內的親人能夠日夜平安。可是,如晴天霹靂一般,從家中傳來了與我感情最深的表弟高振海被惡匪殘忍殺害的噩耗。(詳細案情請見附文)。想起表弟振海還是嬰兒時在我懷中微笑哭鬧的情景,我都不免淚如雨下。二十來成一夢,如今生死兩茫茫,怎不讓人肝腸寸斷!
我的姑父高漢玉是個普通的林業工人,姑母孫桂蘭沒有工作,家住黑龍江省海林林業局奮鬥林場。在森林資源已近枯竭的東北林區,這樣一個普通工人家庭的生活艱難是可想而知的。為生活所迫,表弟振海先去青島打工,輾轉良久而入不敷出,復又回到黑龍江省,在其長兄振江所居住之伊春市借款開了一個小飯鋪聊以為計。就在生活剛有著落的時候,卻發生了如此驚天血案。雖說人有旦夕禍福,但振海如此無辜慘死於匪徒之手卻是我作夢也想不到的。
死者死矣,哀痛之余希望司法機關公正處理此案。我們註意到伊春市公安局在報請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前提下將嫌犯以故意殺人罪逮捕的公正性。但同時我們也註意到在案發幾月後事情所發生的戲劇性變化。在伊春市先是有人放風“最多判個死緩!因為是投案自首。”後又有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果然僅以傷害罪(!)對主犯提起公訴,而對幾個幫兇則完全采取了縱容的作法,以“不予起訴”草草了結。由故意殺人罪而改為傷害罪起訴,我們認為是極其微妙而關鍵的一種改動。這樣一來案件的性質已完全改變。再加上所謂“投案自首”,我們方才明白那句“最多判個死緩”絕非空穴來風!我們不免要問,在從逮捕兇犯到提起公訴的這一段時間裏,伊春市人民檢察院那掛有共和國國徽的大門內到底發生了什麼?對於雙手沾滿被害人鮮血的黑社會團夥的羽翼“不予起訴”又是基於什麼法理和先例?振海的慘死,對於一個生活已陷於困頓的家庭來說,已無異於塌天大禍。而此後伊春檢察院(請原諒我沒有用“人民”二字)的行為則更如雪上加霜。這種暗室操作了幾個月的“起訴”是不是對我們人民共和國國法的嘲解,是不是對公民和社會良知的蔑視,是不是對人民檢察院的褻瀆?!
聽到振海的死訊,振海年邁的祖父高洪志當場昏厥過去;聽到檢察院作出如此起訴,老人因白內障而失明的雙眼淚如泉湧。這位在抗美援朝戰爭中為新中國浴血奮戰的志願軍老戰士怎麼也不能相信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會作出如此明顯縱容惡匪的起訴。在紀念抗美援朝戰爭五十周年的日子裏,我們的政府能不能向這位為祖國戰鬥奉獻了一生的老人作出一點保證呢?
姑息只能養奸。被告主兇趙寧何許人也,竟能瘋狂殘忍囂張到隨意殺人的地步?經了解,趙寧的父親趙某乃伊春一司法部門副科級領導。官雖不大,可在伊春這樣一個小城裏也足以讓其子以衙內自居。趙寧於是在其父勢力所及範圍內組織起明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暴力犯罪團夥,在伊春某些惡勢力的包庇縱容下,鬧的伊春雞飛狗跳。僅在高振海被無辜殺害一個月前,趙寧就曾持刀將伊春市一出租司機刺成重傷,對這起傷害案司法機關至今未作任何處理。如果沒有其父趙某的影響,趙匪敢猖狂到如此地步嗎?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00年3月6日晚,災難又降臨到高振海這樣一個在生活艱難中掙紮的無辜青年身上。而伊春檢察機關某些人在如此驚天血案發生後竟故伎重演,對趙匪及其黑社會爪牙明顯包庇縱容,可謂賊膽包天,人神共憤。我們認為,對趙匪處以極刑,對其流氓團夥所有爪牙施以嚴厲的法律制裁是任何公正的社會不能回避的選擇。我們相信,如果趙匪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姑息,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高振海倒下,就會有更多的母親失去兒子。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要堅決制止這類悲劇的重演。我用我的良心呼籲,司法必須公正!
江澤民總書記早就說過,吏治和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我們所擔心的是,是否陳希同,成克傑,王寶森,李紀周之流在伊春這樣一個邊陲小鎮也大量存在呢?他們的職位可能無法與前幾個腐敗分子相比,但他們對社會危害之慘烈,對公眾信心之打擊,加之往往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社會關系,則其危害性必須引起黨和政府的高度註意。
悲憤異常,言難達義。只望各級領導和新聞界的同志們能替民伸冤,匡扶正義!
此致
敬禮!
銘記
哲學博士
2000年11月22日
----------------------------------------------------------------------------------------------------------------附文:
尊敬的各級領導:
我們懷著無比悲憤的心情向各級領導機關就高振海無辜被殺慘死一案的訴訟情況提出幾點意見。
一、簡要案情
二000年三月六日十九時許,年僅20歲的高振海在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自己經營的“晨翔”米線店門口與“紳士”服裝店個體業者宋德成閑談,此時在對面傻劉飯店吃完飯走出來的被告人趙寧、張憲平、馮超等幾人酒後滋事,聽見有人放鞭炮便質問在附近的高振海及宋德成,兩人均講不是他們放的(事後查實是對面一浴池服務員放的)被告人趙寧等人遂以此滋事,趙寧掏出一把40厘米的單刃尖刀向宋德成腹部猛刺,宋一躲將衣服刺穿但未傷其身體,高振海及宋德成見狀便分頭跑開,高振海跑回自己的飯店。被告人趙寧等幾人追進飯店,被告人趙寧用尖刀向該店廚師南曉明左腋下刺一刀,又用尖刀向被害人高振海左頸部、背部、右前臂各刺一刀,當即造成被害人高振海右頸動脈部分離斷,左頸後壁氣管破裂3.8cm致血液倒灌至肺部當即死亡。被害人南曉明被刺成多處重傷。作案後,趙寧等人逃離現場,次日趙寧投案自首。
二、本案訴訟中的問題
1、本案定性
此案發生以後,經公安機關積極偵查,於二000年三月十五日以故意殺人罪將被告人趙寧等人向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該院於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而案件移送至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時卻以傷害(致死)提起公訴。當我們去詢問為什麼改變定性時,辦案人員的回答是你們不用知道。我們沒有證據表明此案中有關辦案人員有徇私枉法或其它不正當的行為,但我們對此案的定性持有異議。我們認為,被告人趙寧無論在主觀認識上還是客觀行為上其實施殺人的動機和行為已是十分明顯的。通過客觀的行為反映出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是不可否認的。對於被害人而言確屬無任何過錯,天降橫禍。被告人趙寧在酒後持刀危及高振海等人人身權利時,被害人高振海等人采取的辦法是逃避,高振海跑回飯店,而在此時,若被告人趙寧不去追殺也就不會發生此起犯罪,然而情況卻是被告人趙寧趕盡殺絕,追進飯店,先後用刀將飯店廚師南曉明刺成多處重傷,而後又對高振海連刺三刀,在被害人高振海連連求饒的情況下,仍無罷手之意,直至將高頸部氣管刺斷致高振海在幾秒鐘內氣絕死亡才逃離現場。從死傷者所傷的位置上看,廚師南曉明左腋下,左心室破裂;左側開放血氣胸;左肺葉經修補為九級傷殘。這幾種傷殘均可達致命程度。高振海頸部及背部,每刀都是致命位置。從打擊強度上看,廚師南曉明的傷勢一刀致左心室破裂,高振海頸部一刀傷及右側頸部動脈部分離斷,左側頸部後壁見3.8cm氣管破裂,背部一刀刺進深至骨髓,即便不死也將終身癱瘓。(上述事實及所涉及的傷勢均有人證、書證和司法鑒定在卷)。綜上,我們認為:也正如被告人趙寧自己所供述的那樣:“就是想在朋友面前裝裝,證明自己是強者。”於是在先刺宋德成一刀未達到目的前提下,趙寧自己總結為:“接觸到衣服,但力道較輕沒刺進去。”於是便增強力度,選擇致命部位連續數人、數次、數刀以重力猛刺南曉明、高振海胸頸部位。據此,完全可以就趙寧的行為定性得出負責任的、正確的、符合事物本來面目的定性結論,為什麼還要執意變更定性,將其認定是故意傷害罪呢?
2、被告人趙寧不是初犯
我們了解到,被告人趙寧在此起犯罪前還有犯罪未被司法機關處理。今年二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寧曾持刀將伊春市一出租司機刺成重傷,出租司機的名字叫鄭志。目前仍從事個體出租車行業。對這起傷害案司法機關為什麼未處理我們不清楚。因此,也無法作出評價。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當時這起重傷案有關司法機關依法作出了處理,那麼“3.6”慘案就不會發生。我們家也不會出現父母老年喪子,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慘境遇。
3、對同案被告人張憲平、馮超不起訴處理不當
通過翻閱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我們才知道被告人張憲平、馮超已作不起訴處理。對此,被害人家屬很不理解。我們認為被告人張憲平、馮超已共同構成尋釁滋事罪。我國>第二百九十三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罪狀及犯罪形式,該條明確規定:(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縱觀全案被告人張憲平、馮超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所列條件。應當看到,本案中各被告人之所以如此囂張行兇,與其自認為人多勢眾,各自在犯罪心理上有明確的相互依仗,依賴及相互作用關系。同時,案件過程也有一個較長的時間持續過程,這足以供各被告人作出判斷和行為選擇。且據被告人自已供述他們為逞英雄明確告訴幾名女同伴。“你們先回家吧,我們打仗了。”試問這不足以說明其雖不是蓄謀已久,但至少在臨時動意階段也是迅速達成犯罪合意,從而共同對被害人實施了滅絕人性的暴力和虐殺。據我們所知,在不起訴的三種形式中沒有哪一種與張憲平、馮超的犯罪行為相適應。而且無論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司法理論上,對涉及共同犯罪及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很少對某個或某二個共同被告人單獨適用不起訴這種終止訴訟的形式。不知作出這一決定的檢察院是否想過這些問題?
三、我們的要求
在我們向各級領導機關及各級司法機關提出要求之前,我們負責任的鄭重聲明,此份>中所涉及的事實經過及援引的對話,司法醫學鑒定等專業語言均在本案卷宗內有據可查。
我們的要求:
1、請求檢察、審判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此案。這裏我寧肯做一個不甚恰當的舉例:我們想檢察官、法官也是人,也是為人父母或將為人父母的人,如果你們含辛茹苦養育了二十幾年子女無辜慘遭橫禍而後訴訟過程中,又出現司法機關有意回避一些重要事實和情節,甚至玩弄語言和文字遊戲,在定性和涉案人員方面制造一種明顯的機會??使被害人逃避或故意使之減輕其所應受的處罰。如果是你們??檢察官和法官遇到了與我們家同樣的遭遇,那麼,我想這是雙重的打擊。不僅有犯罪分子兇殺親人的打擊,還有司法機關顛倒事實,為犯罪分子逃避應受打擊創造條件這種正義價值本身的悲哀。為此,我們的第一項請求,也是貫穿我們所有請求的最基本的就是“公正司法”。
2、我們認為,盡管第一被告人趙寧有投案自首的情節,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但綜合本案行為的兇殘性,後果的嚴重性以及被告人犯罪動機的單純性,不應以改變定性甚至降低刑種來體現對其所謂的投案自首的從輕政策。況且,被告人趙寧尚有余罪未受法律追究,其余罪情節足以與自首情節相折抵。因此,我們請求審判機關就“3.6”慘案合議量刑時可僅考慮案件本身因素,不再考慮其所謂的“自首從輕”問題。鑒於此案在當地引起的廣泛惡劣的社會影響以及案件自身的嚴重情節,對趙寧應依法處以極刑,以昭示法律對無辜慘死的被害人的生命權的最起碼的保護。
3、依法追究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責任。
4、涉及的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各附帶民事被告人可量力而行,作為附帶民事原告,我們不會提出任何奢求。
二000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協、省紀委、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日報社、省電視臺、伊春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協、市紀委、市檢察院各正、副檢察長、各科室市中級各正、副院長、各庭室、市公安局、市報社市電視臺、市廣播電臺、
發稿:20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