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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江案律师:这是美国历史中决定性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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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6月3日讯】 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报导-法轮功学员起诉前中共领导人江泽民一案的上诉案,5月27日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庭上诉法庭进行了首次庭辩。

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庭上诉法庭将决定前任国外元首是否可行使「国家元首豁免权」作为辩护。这项权利向来限定于现任元首,以保护他们自己免于承担涉嫌酷刑、种族灭绝及非人道之犯罪行为的(之)公民责任。

“如果这样做将导致纽伦堡所建构的体制──它所制订的国际性条约和所利用的工具──随之瓦解,”本案原告方首席律师泰瑞·马什律师在法庭首次庭辩后表示,“并将解除它所建立的任何威吓力。 ”

马什律师指出,在美国联邦法庭中的两个案例中,La Fontant v Aristide, 844 F. Supp. 128 (E.D.N.Y. 1994) 和Tachonia v Mugabe, 234 F. Supp. 2d 401 (S.D.N.Y. 2002) ,地方法院以现任国家元首豁免权驳回此案对于酷刑及其它人权虐待的指控。在这个议题尚未由最高法庭甚或上诉法庭提出时,陪审团仍然将被告以现任国家元首的状况对待,而驳回前中国主席对法轮功学员之酷刑及种族灭绝罪的控告,实际上允许了国家元首将法庭的判决解释为「可以不受惩罚地犯下种族灭绝罪和酷刑罪」的一种保证。

马什律师还指出,假如第七巡回法庭坚持前国家元首,如被告江泽民,并不能置身于以酷刑和种族灭绝的罪刑起诉之外,这次法庭还将继续决定:江泽民于2002年10月的半正式性访美期间被合法文件所传唤,以当时江泽民为正式国家元首的身份,是否可避免司法程序传唤。依据许多的美国案件判例,传唤适用于现任的美国国家元首。那么,如果美国国家元首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凭什么中国国家元首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柯林顿总统必须遵守司法程序,为什么前中国国家元首可以例外?

马什律师说,被告间接提出辩论,称司法程序传唤凌驾于外国国家元首之上,将导致我们的官员易受报复性控告的伤害。其实,任何人犯下刑事罪或民事罪,在美国任一个法庭都可被依法控告。驳回这个案件,几乎不能,也绝对不能保护我们的高级官员免于报复性控告。没有人民能犯下如同国家元首所施行般的群体灭绝罪与酷刑罪。以永久的豁免权包庇高级官员或其它阶级的人,甚至于已经离职的人,这样的行为侮辱并贬低了所有国家的尊严。

马什律师最后说,这是美国历史中决定性的时刻。我们有机会将自己摆放在历史正确的一方。希望我们能妥善处理这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