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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镇国之柱——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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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有一栋白色大理石的建筑,一排排台阶把希腊神庙式的建筑抬起,正面粗大的大理石柱子,顶着饰有石雕的三角形屋顶,蓝天白云下十分壮观。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和全美国所有大大小小的法院一样,依照法律必须向公众开放。最高法院专门有展览区,介绍最高法院从建筑到历史令人感兴趣的内容。展览区陈列着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些文物,有接待人员回答问题,还提供免费的书面资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政府三大分支之一,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在这栋大楼里,有九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他们尽管是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通过认可的,一经任职却终身任职。这种终身制在美国政府的所有官员里是独一无二的。最高法院最令人注目的是,它拥有“司法复审权”,即通过对上诉案的裁决,对宪法作出解释的释宪权。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的重大社会变革,比如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的认定和限制,取消种族隔离制度,被告权利的保障,妇女自愿堕胎的权利,等等,几乎都是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才得以在制度上肯定下来。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分歧和争端,尤其是民众和政府的分歧和争端,通常都会层层上诉到最高法院,由这九位大法官投票作出裁决。在历史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化解了不知多少次的危机。美国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最高法院功不可没。可以说,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的镇国之柱。

可是说到这个镇国之柱的来历,却还要从两百多年前建国初期讲起。在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美国的立国者们意识到必须让司法分支有足够的独立性。在建国初期对厘清思路起了重要舆论和解释作用的,是当时报纸上的一系列文章,这就是闻名于后世的《联邦党人文献》。写作这些文章的,是三个人。一是和华盛顿总统一起戎马生涯,后来担任第一任财政部长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二是宪法的起草者,后世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狄逊。还有一个人,叫约翰•杰依。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之可言”。可是,除了法官们的终身制,以使其免受其他权势的干涉,怎样保证司法分支的独立性,仍然是一个问题。

1793年,正是华盛顿第一期总统任内,他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英国的旧传统,“法庭是国王的法庭,法官是国王的法官”,国王可以召集大法官,要求他们提供咨询意见。所以,华盛顿总统指令国务卿,写信给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求他们就总统遇到的29个问题提供意见。这时候的最高法院有六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就是那位约翰•杰依。

几天以后,1793年8月8日,华盛顿总统收到了约翰•杰依为首的五名大法官的回信。回信中,大法官们必恭必敬地告诉合众国总统,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司法系统则是这个共和国制度中,在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情况下,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为了保证这一点,他们这些大法官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如果他们经不起诱惑而对与法庭职务无关的国家大事发表意见,那是不适当的,因此他们不得不拒绝发表意见。他们还提醒华盛顿,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首脑,宪法规定他只有权召集行政分支的官员,法官们是不归他管的。这等于是向合众国的总统重复了西方司法系统几百年来的主张:国王也不能置自己以法律之上。

最后,按照那个时候绅士们的惯例,他们称自己是总统阁下最恭顺和最谦卑的仆人,然后一个个慎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1793年初秋的这封短信,在美国制度史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法官们的拒绝,看上去是放弃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其实是用“最恭顺和最谦卑”的姿态,向政府其他权力部门明示了自己的地位。如果他们接受总统之邀对国是作出咨询,那就等于和政府其他权力系统建立了某种合作关系,而由于法庭一没有钱包,二没有枪杆,是最弱的一个部门,一旦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就难免落入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当进入法庭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由于此前发表过咨询意见,就失去了原有的高踞于双方之上的独立立场和地位。更危险的是,如果他们发表意见参与国事,万一他们的意见和立法与行政系统的意见不同,在以后对涉及这一分歧的案件作出司法裁决以前,他们已经失去了司法裁决的权威。

就从大法官们发出这封短信的那一天,开始了美国法庭“司法自制”的传统:美国的法庭从不主动出击。世事闹翻天,他们也不闻不问。对告上门来的案子,他们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权范围之内。除了判案,他们从不吭声。他们用这种独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们对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这就是法庭的司法权威的来源。美国的法庭不管执行,它没有能力、也没有职责来执行自己的判决,执行是行政系统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美国几乎没有“执行难”的问题。

1800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的总统亚当斯选了下去,选上了反联邦党人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向反对党转移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争议事件,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狄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决的时候,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虽然政治上主张联邦党人观点,但是处理这一争议时却对双方各责其咎,煞费苦心地维持自己的中立姿态。在判决词中,借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他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可以说是典型地表现了美国政治家善于妥协的能力。

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了众所瞻目的“司法复审权”。社会上的重大争议问题,就会通过层层诉讼途径,上诉到最高法院。什么东西符合宪法,所以是合法的,什么东西违反宪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须废除,就由这几个深居简出的大法官说了算。

整整200年后,2000年美国大选,选情在弗罗里达州出现了争议。布什和高尔在弗罗里达州的得票差额只有几百票,而仅仅在棕榈滩县,由于选票设计的缺陷(所谓蝴蝶型选票)和投票设备的问题(所谓穿孔卡片机问题)所造成的废票或失误就有一万多张。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国这样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选举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这次选举争议的本质是,如果承认有数千万民众参与的一场选举,必不可免地会出现一些操作误差,那么当胜负双方的得票差别小于可能的操作误差的时候,依靠选举程序来产生多数民众的意见,这样一种民主机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说,2000年发生在弗罗里达州的是,实质上是民众五五分裂,在技术上无法产生令人信服的多数意见。

这是一种民主程序的危机。这一危机持续了36天。那些日子,我们天天在电视上看到弗罗里达民众在街头示威,天天听到电视和广播里专家们在争论到底应该怎么办,法律到底是怎么定的,到底怎样才是公平的。几乎从第一天就看得出来,民众的这一争议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这样的争议,谁也不可能说服得了谁。就是我们这样纯粹的第三者,也难以看出到底谁更有理一点,到底怎样更公平一点。也几乎是从第一天,美国人就知道,最终会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因为其他的人都有公开的政治倾向,只有法官们至少在理论上必须持有中立立场。

200多年前,以约翰•杰依为首的大法官们所说的,法庭作为其他机制都失效的时候,依然有效的“最后之倚仗”的作用,现在体现出来了。美国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选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机,是紧张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里,大大小小的有十几个法庭依次开庭。从升斗小民到贵为州长和副总统的候选人,一样要请律师在法庭上阐述他们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点,首都华盛顿秋雨绵绵,最高法院宣布了它对弗罗里达州选举争议的裁决。我们在电视上看到,各大电视网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厦外的记者们,用寒风中冻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动那长达七十多页的裁决书,徒劳地想言简意赅地告诉观众,大法官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大多数的美国人大概和我们一样,最终也并没有弄懂裁决的法律意义,但是大家都明白,这场危机和平地结束了。由于弗罗里达选民的五五分裂,由于全国总计支持高尔的选民实际上超过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民不同意如此结果,但是他们百分之一百地颇为悲壮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知道,这个时候,重要的不是谁当总统,重要的是必须有人按照程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这样的裁定能够再一次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健康。

有资格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美国的镇国之柱,那作为“最后之倚仗”的联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