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方律师谈香港「阻街案」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9月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法轮功「阻街案」上诉今日进行第二天聆讯,上诉律师和法官就请愿自由底线进行审议,上诉律师布思义认为,对请愿地点进行限制已经足以影响请愿自由,请愿行动必然会在某程度上对公众地方构成阻碍,问题是如何在各方利益中取得平衡。* 请愿自由是权利平衡
布思义在他的辩词中指出,负责「阻街案」初审的法官并没有考虑到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是请愿行动中必然出现的情况,因此,法官的判词也没有平衡请愿人士和中联办职员双方的权利,而判处请愿人士「阻街」罪名成立。

布思义说:「请愿行为会对公众地方造成阻碍是无可避免的,当两种权利出现冲突时,就要作出妥协;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不同的权利要作出取舍。」(摄影:香港大纪元记者)
上诉庭主席法官马道立反问布思义时指出,法律面前各种权利如请愿权利与及使用公众地方的权利等同样重要;权利就是权利,不应有轻重。
布思义答辩,请愿行为会对公众地方造成阻碍是无可避免的,当两种权利出现冲突时,就要作出妥协;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不同的权利是要作出取舍的。
* 港传统文化包容请愿
另一位上诉律师夏博义提到七月一日五十万人游行把街道塞得满满的,但并没有人受到检控,反映香港的传统文化对请愿行动的一贯习惯做法是容忍;在这次「阻街案」中,警方以非惯常的手法处理请愿人士。另外,《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清楚列明对请愿自由的保障,这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少有的条文。

夏博义:「『七一』五十万人游行,反映香港的传统文化对请愿行动的容忍度。」 (摄影:香港大纪元记者)
夏博义又认为,不需要通知警方的小规模请愿行动应该和大规模请愿行动同样受到保障,否则就是一种基本的不公,而「阻街案」中,请愿行动在中联办前门所造成的阻碍,离开非法阻街的界线很远。
「阻街案」上诉会在明天进行最后一天聆讯。
发稿:2003年9月5日
更新:20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