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法轮功学员抗议江氏集团暴行的声浪进入第三天(多图)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1月15日综合报道】
美国波士顿学员集会 抗议江氏集团虐杀暴行
德国学员柏林中领馆前请愿 要求停止虐杀
1月13日德国法轮功学员柏林中领馆前为期三天的请愿和烛光守夜活动进入第二天,柏林及临近城市的法轮功学员参加了这次全球同步请愿活动。请愿活动揭露了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又一次升级,要求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虐杀,同时声援法轮功学员在美国伊利诺亿州地方法院提起的对江氏及其一手成立和操纵的610办公室“灭绝种族罪”的控诉。

亚洲自由电台,新唐人电视台和大纪元时报对请愿活动进行了采访。本次活动协调人之一的郑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江XX在去年四月访德期间被德国人权组织‘为受迫害的民族 ’以‘反人类罪’罪名控诉。该控诉只因江作为被邀访问的国家客人而享有赦免权未能立案,但如果江今后因私到德国,他将立即再度受到法轮功学员及人权组织‘反人类罪’及‘灭绝种族罪’的控诉并将受到法庭的传唤。去年六月二十六日德国议会全票通过《德国国际刑事法典》。该法典是一部专门为‘灭绝种族罪’ ,‘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而制定的特别刑法典。根据这部法典,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元首,如果犯有该法典所定义的罪刑,德国法院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郑女士称:“江氏集团自1999年七月发起和操纵的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系统的意在铲除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和虐杀符合了《德国国际刑事法典》‘灭绝种族罪’的第一款第一、第二及第三项 和‘反人类罪’ 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该法典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江可因该两条罪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附:《德国国际刑事法典》
第六条:灭绝种族罪
第一款 以全部或部份消灭某一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或者族裔的团体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判处无期徒刑:
(一)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二)使该团体的成员遭受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特别是《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伤害;
将该团体置于能够导致其肉体上全部或部份毁灭的生活状况之下;
(以下条文略)
第七条:反人类罪
第一款 在广泛或者有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下列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行为的,判处无期徒刑;实施下列第三项至第七项所规定行为的,判处不低于五年的有期徒刑;实施下列第八项至第十项所规定的行为的,判处不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
(一)杀人;
(二)以全部或者部份消灭某一类平民为目的,将该类居民或者其中的一部份置于能够导致其全部或部份毁灭的生活状况之下;
(三)(略)
(四)(略)
(五)对由其羁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人员实行酷刑,即对该人员造成身体或精神的重大伤害或痛苦,而该伤害或痛苦并非仅仅由于国际法所允许的制裁;
(六)性压迫、强奸、强迫卖淫、强迫绝育...
(七) (略)

为抗议江泽民政府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的暴行,德国西部法轮功学员冒着严寒和大雪聚集在中国驻波恩领事馆前,进行和平的抗议活动。

俄罗斯学员在中使馆前和平抗议,呼吁制止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虐杀。

奥地利弟子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使馆前举行烛光守夜,呼吁中国停止虐杀。

澳洲墨尔本法轮功学员中领馆前抗议江氏暴行。澳洲昆士兰法轮功学员在布里斯本、黄金海岸、阳光海岸、图文巴等地举行烛光守夜等和平请愿活动也同步举行。

日本大阪的法轮功学员连续60小时在中国领事馆前和平请愿,呼吁社会对于近期在中国发生的迫害法轮功加剧的情况进行关注,并强烈要求江氏政权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
澳门学员递交请愿信要求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虐杀
2003年1月14日澳门大法学员向中联办递交请愿信,要求中国停止虐杀法轮功学员。呼吁国际社会和中国有关责任单位对镇压法轮功的迫害事实给予重视,并对案例进行严肃调查,依法惩治凶手及有血债者。
上午9时,大法学员一起到中联办,而中联办范围竟被铁马、大铁链封锁着,连通道口都不留。隔铁链站了许多保安人员与工作人员,10多名媒体记者也被拒山门之外。在场有香港无线电视、亚洲电视、有线电视、电台、东方报等及澳门华侨报、现代澳门日报等记者,还有大批便衣警员。

藉此机会,学员就地召开记者招待会。阐述这次请愿活动的原因、目的及意义。因自2002年11月迄今,在中国大陆又有43名大法学员被迫害之死,相信尚有因消息封锁而没报导的案例。现呼吁国际社会关注,要求中国停止虐杀及依法惩治有血债者。学员又当众宣读给中联办的请愿信《要求中国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虐杀》。并向在场记者、警员派发请愿信副本,同时与记者进行简短的交谈、答问。后要求中联办派代表接信,竟无人应答。
发稿:2003年1月15日
更新:20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