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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杆:中共当局应该废除劳教制度而不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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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杆

  据美联社报导,北京市准备三到五年内改革劳教制度,让轻罪并表现良好的劳教犯白天在狱外工作或上学。

  中国政府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共专制独裁者镇压人民的一大发明,是不经审判就剥夺人民自由的法外之法。中共对于被迫害者特别是政治异见者,如果无法获得刑事罪证,最常用的迫害方法就是送入劳动教养。

  中共当局为了分化瓦解中国人民的反抗意志,发明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专政方法,把专政分成“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部分,行政处分最严重的就是劳动教养,在人民群众中,一切与中共意识形态相违的思想异端分子,与当局封建家法相悖的“刺头”,“挑皮捣蛋者”,无从刑法处置的,都被冠以“坏分子”进入劳动教养之列。比如在八三年“清理精神污染”运动中,大批人民群众因组织或参加家庭舞会而被劳动教养,就是对中国人权的粗暴践踏,因为在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跳舞犯法,在宪法中也没有禁止人民集会或结社。那么将组织或参加家庭舞会的人民群众,加以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除了临时召开人大修正刑法(严打)和邓小平的口头法律之外,还有一部刑法之外的法律,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令禁止人民“非法聚众”。凡触犯《条例》者,轻则罚款拘禁,重则劳动教养。

  过去,中国政府对劳动教养这一法外之法给外界的解释是,劳动教养制度是专门对少年犯罪而设置的。其实不然,自此制度建立以来,大批右派分子,青年学生中的思想异端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在言论上比较轻微的,都是通过劳动教养来进行迫害的。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不经审判的剥夺人民自由这一特性,显然起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威摄作用。劳动教养的权力是公安部门来执行的,公安派出所甚至大型国企的保安部门,就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随便抓人送劳动教养的权力,因为没有审判过程,执法者就可以按个人意志给任何在他看来有罪的人定罪,由于这个权力的滥用,大大助长了公安人员的贪脏枉法行为。

  劳动教养院和监狱,在行政上都隶属司法部门,看守警察都称谓“管教”,劳动教养院有与监狱相同的一切规矩,唯一的区别就是不剥夺政治权力,这个所谓的政治权力就是可笑的“公民选举权”,还有就是在解除劳动教养(释放)之后,社会上可以给予“按内部矛盾处理”的待遇,比如可以返回原单位工作等。但实际上,社会地位已经降为“两劳释放人员”了。劳动教养的最高期限是三年,但对于不服从改造者,可以增加“刑期”,永远不服,就永远增加,年复一年,这样就有了一个法外之法的无期徒刑。笔者曾有一个忘年交的朋友,其实在当时(二十年前)来说也不算什么大罪,婚外情(搞破鞋)而已,放出来就搞,也没乱来,搞的还是原来那个老相好,两个情种的配偶倒没说什么,管闲事的是街道居委会,他(她)们的所在单位,还有派出所,结果放出来又关进去的,折腾了二十多年!最后干脆就在劳动教养院的农场就业了,变成一个老农民了。这位大朋友不够聪明的原因,就在于他挑战的已经不是什么旧道德旧风俗,而是当局的司法制度。

  中共当局现在对付一般在它认为威胁不大的,没有太大国际名望的民运人士,就是用劳动教养来进行迫害的,但惧于师出无名,就常用裁脏的卑鄙手段,比如以“嫖娼”罪,污谄并长期非法关押民运人士张林等案件就是。迫害法轮功,也是用所谓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法,根据那部臭名昭彰的《条例》,将大批法轮功学员送入劳动教养的,虽然,在《条例》中没无所谓邪教的定义,但有“宣传封建迷信的”,“非法聚众的”这两条法外之法,也就足以劳动教养法轮功成员了。

  劳动教养这个法外之法,在当前也是中共逃避国际舆论谴责,侵犯中国人权,镇压迫害人民的重要手段。当然,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有一套制裁违法乱纪行为的相关法律,比如处理交通违章,维护公共秩序公共道德等,但即使是这类案件也应经过法庭审判才合乎法制。而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理由,长期剥夺被告人身自由的法律,唯独中国有冠冕堂皇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