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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種族滅絕罪”被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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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孫覺

近期,與中共前黨魁江澤民有關的“種族滅絕罪”被大陸媒體含蓄表達,引起外界關註。有評論認為,在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反腐打虎面臨新界點的當下,這無異於點了江澤民的死穴。

11月20日,中國大陸《網易評論》欄目刊發未署名的評論文章,介紹“種族滅絕罪”的定義和表現。

文章借2014年11月18日在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會議,介紹“種族滅絕罪”四類群體受害者身份:“國族”(national)、“種族”(ethnical)、“人種”(racial)、“宗教”(religious)團體。

其中,“宗教”團體為“共享相同宗教、教派或祭拜方式”之人所組成的團體。

此外,文章強調,欲判別受害者是否屬於某一團體的成員,通常取決於行為實施者或受害者的主觀認知,亦即行為實施者將受害者視為其意圖消滅之團體的成員,或是受害者自我認定為該團體的成員。

文章還特別介紹,按1999年至2006年國際刑事法庭的判例,“種族滅絕”罪的動機要件中必須包含所謂的“蓄意整體地或部份地消滅”,這只針對行為實施者的意圖而言,而非指其行為實際上所造成的結果。

1999年7月20日,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利用手中掌握的中共黨政軍大權,狂言“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完全符合以上情況。

據《追查國際》網站資料,自2002年至今,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已被以“群體滅絕罪”等罪名在海外15個國家和地區被起訴。

11月15日至17日,澳洲G20峰會期間,法輪功學員向與會各國遊行請願,呼籲制止中共當局迫害法輪功,法辦江澤民、羅幹、劉京等迫害法輪功元兇的群體滅絕罪行。

《明慧網》報導稱,16日出席峰會的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為避免尷尬,其車隊繞道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