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代的法律又叫做“三尺法”?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心語【明心網】在《史記.酷吏傳.杜周傳》上載:“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這段記載是說,西漢武帝在位時有一大臣,名叫杜周,善於揣摩上意,阿諛奉承,以少說話為處事重要原則。
杜周辦事都是順從皇上意旨行事,皇上想要寬釋的人就故意減輕罪狀,皇上厭惡的人就趁機陷害。有門客責備杜周說:“你為皇上公平斷案,不遵照三尺法律,卻專以皇上的意旨來判案,法官本來應當這樣做嗎?”
原文中的“三尺法”就是法律的意思。那麼,為什麼古代的法律又叫做“三尺法”呢?
據《左傳》和《周禮》的記載,自西周開始,已有完備的頒布、宣傳法律政令的制度,當時朝廷公布法令都是懸掛於宮闕,讓百姓、官吏觀看而知法守法,故稱為懸法、懸書。如《元典章新集.刑部.盜賊通例》上曰:“《虞書》有象刑之典,《周禮》載懸法之文。”
而《周禮》載懸法之文,是指周朝六官中的天、地、夏、秋官,每年正月都要在象魏懸掛“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稱為“懸法象魏”之制。象魏,指古代天子、諸侯宮門外的一對高建築,也叫“闕”、 “觀”,是懸示教令的地方。
如《周禮.天官》中載:“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懸)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凡十日)而斂之。”意思是說,正月初一日,開始向畿外邦國和都鄙宣布治典,把朝廷的法令懸在闕,讓百姓們觀覽,十日後,才把它收藏起來。
上古時代的堯舜等聖君,是以禮治國,後周公等聖賢又極力推崇,故古人講究禮治與德治,以禮統法,禮法合一。禮是外在規範,法是內在義理,進而達到孔子所倡導的“使無訟”、“和為貴”之境,重視以調解、協商方式來解決彼此間的糾紛。
其實,西周的“懸法象魏”之制已是成文法,只是未公之於眾,當時的人們用天理、道德來規範自己的言行,而不是用一條條的法律來約束人心,是更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法制運作方式。
到了春秋時代,群雄紛爭,禮樂崩壞。因此,鄭國上卿子產將鄭國法律條文鑄刻在銅鼎上,公諸於眾,稱為“鑄刑書”。如《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另據《左傳.定公九年》:“鄭駟sN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註:“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雲竹刑。”這段記載大意是說,鄧析是鄭國大夫,他想改變子產所創的“鑄刑書”,就私造刑書,把自定的法令逐條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
後來,他被鄭國上卿駟sN所殺,認為他教訟亂制、巧辯而亂法,而竹刑也被駟sN采用,成為國家正式法律。鄧析所作的竹刑較笨重的刑鼎易於攜帶、流傳。
此後,晉國範宣子執政也著作一部刑書,但並未公布於世。他死後,晉國大夫趙鞅、荀寅就將範宣子所制定的刑書,正式鑄在一鐵鼓上,公布於眾,稱為“鑄刑鼎”。但是“晉鑄刑鼎”是被孔子批判的,認為是趙鞅、荀寅擅權而鑄,破壞周朝禮制。
由此可知,古代在紙張未發明前,官方的法律政令大多鑄刻在鼎器上。由於鄧析使用竹簡記載刑法,取得、攜帶方便,因而竹簡也逐漸成為古人重要公文、書籍、律令等書寫的主要材料。

居延出土的漢簡。(網路圖片)
竹簡,是將竹剖削成片用來刻寫文字,多片竹簡編綴成書稱為“冊”。秦漢時,竹簡長短不一,用途有別。據專家考證,通常竹簡分為漢尺二尺四寸、一尺二寸、八寸、六寸四種,一漢尺約二十三公分。長簡稱為大冊,古人敬稱為“典”,是用來抄寫重要文獻、經籍、詔書律令等。
漢朝時,把法律條文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因此法律又稱為“三尺法”,簡稱“三尺”。如宋朝王應麟撰《困學紀聞.左氏傳》:“《漢.杜周傳》:‘不循三尺法。’註謂‘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朱博亦云:‘奉三尺律令以從事’。”
另據考古發現,竹簡使用的長度並無嚴格規定,有些並不一致。所以,漢朝的三尺法,使用的竹簡約為二尺四寸,“三尺”應只是舉用約計整數的竹簡長度而言。如宋朝王應麟撰《困學紀聞.左氏傳》:“《鹽鐵論》乃云:‘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蓋律書以二尺四寸簡,舉其大數,謂之三尺。”
發稿:2010年8月2日
更新: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