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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靜:論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完全徹底非法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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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靜

【新生7月18日訊】4, “610辦公室”:新時期“中央文革小組”

“610辦公室”即“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它成立於鎮壓前夕的99年6月10日,故名。它是中共“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其職能是“指導和協調公、檢、法、司法、安全各部門偵查、抓捕、起訴、審判等處理法輪功工作的一切活動”。

鎮壓正式開始後,“610辦公室”升級為正部級常設機構,數以萬計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610辦公室”相繼成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達百萬規模,經費充分滿足。

各級“610”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而獨立的體系,對中國的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權力,並且只直接對上一級“610”負責。

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這個“610”的成立和運作都找不到任何依據。從其完全淩駕於法律和同級政府機構之上的運作方式來看,只有當年德國法西斯組織“蓋世太保”、前蘇聯的“克格勃”及中國“文革”時期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可以與之類比。

這種因政治運動和鎮壓的需要而臨時成立的“辦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對中國法制體系的極大踐踏和嘲諷。它象一記響亮的耳光一樣打在了所有法律工作者和以為中國已經走上了“依法治國”道路的人們的臉上,並再一次提醒大家:法律只是在某些時候和某些場合裝點門面用的,真正有了問題,對不起,法律太麻煩了,手續太繁瑣了,技術難度太大了,還是“辦公室”來得痛快,用著自如省心。

5, 勞教:“速戰速決”的“優越性”

“610”成立以後,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大概要數簽發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票了。人大雖然通過了“立法”,用刑法的體系來當作鎮壓的工具仍然不夠得心應手。法律畢竟是法律,“船大調頭難”,要牽扯到公安系統、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等諸多環節,開庭時按法律的規定還得給予被告辯護的權利,操作過程“冗雜”又“漫長”,根本適應不了將法輪功快速消滅的需要。

於是“勞教”這個中國特色的“最高行政處罰”體系便派上了極大的用場,充當了鎮壓的最主要工具。

中國的勞教體系始建於“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當時的設計思想是強制“解放前”那些“遊手好閑”的“剝削階級殘余”進行勞動,以將他們改造成“社會主義新人”。後來這個體系漸漸發展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1982年1月21日由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給出了應該將什麼樣的人進行勞動教養的規定:

“1、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2、結夥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3、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4、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5、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鎮壓者雖然挖空心思,直至動用了人大和“兩高”這樣的最高權力和法律機構來為鎮壓制定“依據”,然而在真正執行時,實際運用的卻是跟那些“依據”靠不上半點邊的、早已與現行法律體系嚴重脫鉤的、還在將“反革命”、“反黨反社會主義”作為“罪名”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因為勞教只是一個“行政處罰”,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續,由隸屬於黨委或“政法辦”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寫一張勞教票就可以立即執行,什麼原告、被告、公訴人、律師、開庭審理、法庭證據、法庭辯論、審判員、審判長、書記員、上訴、申訴等等統統免掉,在“速戰速決”方面顯示出了極大的“優越性”。

至於煉法輪功違反了以上《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六條中的哪一條,也不必經過論證。據筆者所知,鎮壓初期,許多拘留所、勞教所在填寫有關法律文書時都將法輪功學員的“罪行”這一欄直接填成“法輪功”,很久以後才改成“擾亂社會治安”等等──在“三位一體”的“主席”公然操縱著整個國家機器違法犯罪的時候,指望具體的執“法”人員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無異於是緣木求魚。

6, 洗腦班:用公款“私”設的“公”堂

從鎮壓的第二年開始,全國許多勞教所50-95%的在押人員都變成了法輪功學員,迄今為止,共有超過10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處以勞教。然而,這個數目與法輪功信眾龐大的基數比起來,還是太小太小。將全國所有的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等場所都“運用”起來,還是遠遠達不到鎮壓所要達到的目的:從精神上“轉化”或從肉體上消滅法輪功學員。這就是全國範圍之內洗腦班建立的原因。

當然洗腦班的官方名稱不叫洗腦班,而叫“學習班”、“轉化班”、“法制學習學校”等等。它的運作方式是利用現有的學校、賓館、招待所等場所或專門新建的洗腦基地,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到這些地方參加“學習”。“學習”期間跟坐牢一樣完全喪失人身自由和所有人權,享受的“待遇”跟關押在監獄、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幾乎沒有區別。

筆者之所以用“綁架”這個詞,是因為這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將公民強行關押在某個地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進行酷刑折磨的做法與土匪無異。

“學習班”的參加者失去人身自由不算,還要遭受經濟掠奪。參加“學習班”要交“學費”、“生活費”等等。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參加“學習班”還需要讓家屬或同事、領導“陪同”,“陪同”人員起的作用相當於看守,然而也必須向洗腦中心上交食宿費用。不過,考慮到要“轉化”的人員數目之大和警察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匱乏,這一條又不那麼奇怪了。這也只是普通公民被裹脅到鎮壓之中的方式之一。

種種不同名稱的洗腦班的性質實質上就是私設公堂。它不僅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更是又一種對國家法律的嚴重踐踏。

然而這種由“610”“私”設的“公堂”卻比土匪的窩巢更加惡劣,因為它花費的是公款,是國家財政資金,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據海外媒體報道,2001年12月用於建洗腦中心或基地的資金達到了42億元人民幣;北京財政局內部材料顯示,2001年前10個月,北京市財政局撥款3200萬元用於“處理法輪功”的工作;北京海澱區2001年6月撥款360萬元用於辦洗腦班;重慶市沙坪壩區財政2001年用於“處理法輪功”工作的費用為202萬元……這些通過艱難途徑傳出來的數據其實連冰山一角都算不上。如果把四年的鎮壓之中的所有費用列出,再加上在聯合國中拉票和讓外國政府對鎮壓“三緘其口”的花費,這場鎮壓的成本絕對是一個天文數字。

鎮壓執行過程中的違法犯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如果說鎮壓者在試圖為鎮壓制造出一些“法律”上的“理論依據”的時候,尚費了一點心機去裝點門面的話,那麼這種鎮壓到了實際執行和操作的時候,就已經完全沒有任何顧忌了。官員的升遷、去留、單位的獎金、企事業的經濟效益和領導人的職位、學生的升學甚至考試成績、警察的飯碗、犯人的刑期,統統都跟鎮壓法輪功的“成果”掛上了鉤。“上面”的精神再明顯不過了,務必要將法輪功斬草除根,“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拖垮”,“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這樣的“密令”和“口諭”一層層向下傳達,前有“好處”在誘惑,後有“惡果”在逼迫,這就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被裹脅進了鎮壓之中的原因。

以勞教所為例,法輪功學員的“轉化率”是一個硬性指標,必須達到,采用什麼手段就不管了,否則警察就得丟職位、丟飯碗、丟獎金。“轉化”“成效”顯著的便名利雙收。“轉化”的標準是必須批判自己以前的信仰,外加幫助警察“轉化”其他的人。

警察轉手就將犯人也裹脅了進來。中國的監獄、勞教所都有一套減刑減期制度,刑期長的有時候能減掉一半甚至以上。比如勞教所減期的“法定”比例是30%,每半年評一次“獎”,30%的勞教人員有減期的機會。這30%給予誰,完全由警察說了算。

對於犯人來說,沒有什麼比早日離開牢籠的誘惑性更大了。於是拘留所、監獄、勞教所的犯人、在押人員與警察一起再次上演“私設公堂”,這些“公堂”中所設“私刑”的殘酷程度聞所未聞,令人發指,其目的都是完成這場鎮壓的最初及最終目標:將法輪功和信仰法輪功的人消滅。

在鋪天蓋地的媒體宣傳、煞有介事的“人大立法”及越來越聳人聽聞的“邪教徒”“自殺”、“殺人”案件一個接一個“發生”的時候,法輪功的信眾早已被打成了“另類”,秋菊的丈夫被村長踢了幾腳尚可以一直告到省裏也要討個“說法”,法輪功學員就算遭了滅門之災,遠房親戚可能連看一眼屍體、問一問死因的膽量都沒有。連胳膊上戴個紅袖章的居委會主任也可以對法輪功學員擁有生殺予奪之權。人生而有之的生存權及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本無從提起。

對法輪功的誹謗宣傳和鎮壓之中對法輪功學員所實行的抓捕、關押、審判、抄家、開除公職、開除學籍、人身侮辱、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洗腦、扣發工資、退休金、沒收財產、任意盤問、酷刑折磨、逼迫書寫違背個人意志的文字材料和“思想匯報”等等,至少違反了以下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憲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教育法》、《民法》、《勞動法》、《國籍法》、《著作權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遊行示威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同時也至少違反了以下中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也許有人會奇怪怎麼連《未成年人保護法》、《兒童權利公約》也會違反,這是因為法輪功學員的子女除了有被剝奪上學權利的情況發生外,還有與其家長一起被抓去坐牢的,甚至有母嬰一起被勞教所虐殺的惡性事件發生。鎮壓所侵犯的法律法規與鎮壓中所犯下的罪行一樣罄竹難書。

結語: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必須將江澤民繩之以法

總而言之,這一場鎮壓從“理論基礎”到實際操作都是完全徹底地違法的。它所踐踏的法律法規數不勝數,它所帶來的災難和損失難以估計。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必須將這場鎮壓的最直接責任人江澤民繩之以法,否則,中國的法律就將永遠也不能從目前被強奸和踐踏的恥辱中翻身。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