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鶴云:遊行有理 示威無罪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黃鶴雲【新生7月16日訊】據報導:中共官方喉舌《中國日報》撰文,誣蔑香港“七、一”示威遊行,是外來勢力介入的“顛覆國家”行為。如果證實這篇恐嚇、誣告文章,確實是根據中共官方指使而發的,那就是中共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又一惡劣先例。中共口口聲聲說要“以法治國”,那麼,首先就要從以法治中共開始。
什麼是“顛覆國家”?香港的二十三條立法還沒有完成,根據什麼說“七、一”大遊行是“顛覆國家”的行為呢?沒有事實根據,沒有經過香港司法部門的審理,就斷定是外來勢力介入。可見中共喉舌的“無法無天”行為,已經達到何等瘋狂的地步。
對此,香港民主黨派、團體,應該對《中國日報》提出訴訟。中國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中國日報》及其指使者的恐嚇、誣蔑,是違犯憲法的行為,對此應負恐嚇、誹謗之法律責任。
至於“顛覆國家”的罪行,中國共產黨及毛澤東是始作俑者。中共才是真正的以非法、暴力手段,分裂、顛覆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實就是一個非法的政權。及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真正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罪人就是毛澤東。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澤東為了奪權,煽動《紅衛兵》“炮打司令部”,陷害“國家主席”劉少奇,砸爛公、檢、法把國家搞的大亂的瘋狂行為行為,才是名符其實的“顛覆國家”的罪行,他應該接受法律的審判。可見二十三條立法,完全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國家和政府是應該有所分別的。國家是領土和人民的統一體,而政府只是受人民所委托來管理國家的組織。因此,政府可以更替國家並沒有被顛覆。要求修改、廢除一些傷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條文,要求改組政府是人民應有的權利,又怎麼能說是“顛覆國家”呢!在中共“領導人”的心目中:朕即國家,朕即政府,朕即法律,朕即人民。
“六、四”民主學生運動未經司法法審理,中共喉舌《人民日報》就對學生要求改革政治的正義、和平訴求,汙蔑為動亂,也不知根據何種法律,出動坦克,以屠殺手段來清理廣場。中共踐踏憲法,踐踏人權,踐踏生命的罪行,應該接受法律的審判。“六、四”問題不是平反不平反的問題。中共也沒有超越憲法的權力,為“六、四”定罪,為“六、四”平反。中共只能向人民法庭交待鎮壓“六、四”的罪行和接受審判。
中共中央統治者一貫“無法無天”難怪中共大大小小的官吏,中共控制的報刊都是“打著傘的和尚”。
只有審判中共才能救中國。我相信,我祈待這一天的來臨。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
(大紀元)
發稿: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