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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國家安全不是關在堡壘裏能得到的(四)

——回顧美國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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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林

【明心網】五、第一個禁制令

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系列,選在星期天刊登第一期,是一種策略。因為周末政府官員都在家裏,政府部門的反應就慢一拍。當年參與寫這些文件的人,比如蓋爾勃,看到報紙上的通欄標題,吃驚得幾乎昏過去。當然,國防部立即就警覺起來了,可是它什麼也做不了。這是美國政府和老百姓都認為天經地義的規矩,國防部不能對國內的事務隨便說三道四,哪怕是派一個兵去抓一個人,也是違法的,不管你抓的是什麼人。

國防部怎麼辦呢?國防部得通知司法部,告之利害,讓司法部來對付這件事情。司法部才是管國內治安和起訴罪犯的。偏偏司法部以前對五角大樓文件一無所知,大概隔行如隔山,也不感興趣。所以,司法部的副部長羅伯特.馬甸在星期天讀到紐約時報,竟沒有什麼反應,想反正一切得星期一上班再說。

星期一,紐約時報登出了以希漢報道打頭的第二批五角大樓文件,大標題是:研究證明,轟炸北越的決定在64年大選前就已作出。馬甸上班後看到紐約時報,打電話給司法部長米歇爾。這個米歇爾看了報道,竟然也沒有什麼反應。這時國防部長萊爾特來電話了,他下午要出席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的聽證會,他知道記者們一定會追問他對五角大樓文件的報道如何看法,他必須和司法部長通氣,因為政府方面的動作,只能由司法部來做。

米歇爾這時對五角大樓文件到底是什麼,都還摸不清,國防部長應他的要求,趕緊令人寫了個備忘錄,解釋這套文件是什麼,何人參與,15套文件的去向,等等。這個備忘錄立即就定為最高機密。但是,國防部長一下子也找不到一個全部熟悉五角大樓文件的人,事實上以前除了蓋爾勃和幕後的艾爾斯伯格,誰也沒有去全文研讀過。所以這個備忘錄只能是簡單介紹。司法部在周一下午拿到備忘錄,立即研究是不是要采取法律行動。道理很簡單,看紐約時報的這個勁頭,明天就會冒出第三批五角大樓文件來。

此刻,華盛頓的共和黨政治家們也忙碌起來。他們看到,這批文件的暴露,是對聯邦政府行政分支的揭醜,可對共和黨卻是有利的。因為文件研究的階段,特別是越戰陷入很深,決策過程大可置疑的階段,是約翰遜和前任肯尼迪執政期間,而這兩個總統都是民主黨的。現任共和黨總統尼克松的當政期,並不包含在五角大樓文件裏。所以,有些共和黨人就敦促尼克松和他的班子,不要采取什麼法律行動。取這一觀點的包括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杜爾。

尼克松總統從即將到來的大選著眼,也傾向於這種意見。反正揭的是民主黨的短,有何不好。但最後的決定卻是相反的,關鍵是基辛格。

這個時候,1971年6月,是美國外交史上最微妙的時候。基辛格在巴基斯坦政府的幫助下,正安排秘密訪華,並策劃尼克松訪華,同時,基辛格還在巴黎和北越展開高度機密的談判。這一切,不僅美國民眾不知道,立法的國會議員們也不知道。基辛格要尼克松總統想想,如果五角大樓文件在報紙上公開刊登,政府連這點秘密也保不住,中國人是不是會有所顧忌而不和你談了?尼克松一直很自豪的是他和蘇聯關於限制戰略武器談判的成功,並深知談判成功有賴於保密做得好。

星期一整整一天,司法部和國防部之間來回協商,晚上,司法部長米歇爾和副部長馬甸,先給紐約時報發了一份電報。電報是以司法部長個人的名義發的,說根據國防部通報,你們這兩天發表的五角大樓文件中含有對國家安全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資料,發表這樣的文件違反了美國刑法中反間諜法的某某條某某款。繼續發表,將嚴重危及美國的國防。所以,請你們停止發表這一類文件,並且告之你們怎樣把文件歸還國防部。

晚上7點半,馬甸決定把電報內容用電話通知紐約時報發行人蘇爾茨伯格,這才得知他去英國開會了,現在是班克羅夫特當家。在電話裏,馬甸把司法部的警告通知了班克羅夫特,他答應過一個小時打回電,他得去商量一下。結果,兩個多小時才回電。這兩個多小時,他幹了些什麼呢?

紐約時報鬧翻了天。一派堅持不理司法部,已經是給第三期定稿付印的時候了。但是另一些人認為,在司法部如此警告以後,繼續發表,後果將無法預見。處於中間立場的人則一方面擔心報社遭到法律麻煩,另一方面擔心,如果停止發表,就給公眾以紐約時報屈服於政府壓力的印象,這是他們都不願意看到的。

班克羅夫特打電話給LDL律師事務所咨詢,對方回話說,應該服從司法部長要求,停止發表五角大樓文件。這時,羅森塔爾堅持,發行人蘇爾茨伯格才能最後作決定,必須通知發行人。

蘇爾茨伯格在倫敦的旅館裏,正當半夜,被電話從睡夢中驚醒。羅森塔爾對他說,我們不能停止發表,紐約時報的前途付不起這個代價。蘇爾茨伯格沈思良久,隨即發出繼續發表第三期的決定。編輯迅速地起草了一個聲明,發還給司法部,並且向公眾發表。聲明說,紐約時報拒絕司法部長的要求,相信民眾對此系列報道中的資料的知情,是符合這個國家人民的利益的。至於司法部決定要法庭發出禁制令,紐約時報聲明說,紐約時報將服從法庭的最後決定。

6月15日,星期二,紐約時報發表了希漢的系列報道第三期:越南檔案--研究揭示約翰遜怎樣秘密開辟通向地面戰爭的道路。但是在此後有一篇報道,標題是:米歇爾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拒絕。

羅森塔爾在幾個月以後提到這件事說:想一想這對於美國新聞史意味著什麼。要是那文章的標題是,"司法部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服從",美國新聞業的歷史就此將完全不同,因為遊戲規則變了:前者等於是報紙說,你有你的要求和利害,但是我說了算;後者則是,我有我的打算,但是規則是你說了算。

紐約時報不知道司法部將采取怎樣的法律行動,但是既然司法部長的電文裏提到了反間諜法,這是一個線索。紐約時報的法律部主任郭代爾已經準備了一個備忘錄,但是他自己的水平和力量還不足於在法庭上完成辯護,他立即打電話給LDL律師事務所。LDL經過一番通話研究以後回答,由於從一開始LDL就反對發表五角大樓文件,而紐約時報對此事情的處理完全沒有聽從LDL的意見,所以LDL從明天早晨開始不再代表紐約時報出庭。

郭代爾在半夜11點得知這個回話,頓時驚呆。面臨著一場法庭較量的關鍵時刻,正是最需要律師的時候,律師卻不幹了。郭代爾萬般無奈的時候,突然靈機一動,想起了耶魯的法律教授亞歷山大.比蓋爾。比蓋爾是一個憲法專家,他曾表示支持紐約時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並且認為,紐約時報有權利發表。不過,明天很可能一早就會要出庭,在出庭以前得找到他。他只能半夜裏先打電話找到比蓋爾以前的一個學生,通過這個學生,才找到比蓋爾。

比蓋爾同意為紐約時報出庭,立即約了這個學生,半夜兩點在辦公室見面,通宵準備法庭陳述。早上九點半,他們拿著十頁紙的法庭陳述出現在郭代爾的辦公室。幾乎同時,電話鈴響,聯邦檢察官打電話通知,紐約時報代表必須在半小時內出席位於Foley廣場的聯邦法庭。

司法部方面,鑒於必須立即阻擋紐約時報繼續發表,而這種阻擋必須滿足法庭的一套手續和文件要求,所以也是忙得不亦樂乎。司法部副部長馬甸所提供的調查報告就象證詞,按規矩必須公證。馬甸只好半夜開車出去,找到附近的警察局,為文件蓋章公證。可是,司法部對五角大樓文件實在是不知情,他們讀到的就是報紙已經發表的那些,所以,繼續發表將危及美國的理由在什麼地方,他們也說不上,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還有什麼可"繼續發表"的,而法庭需要證據。到開庭前,司法部還發現他們在陳述文件中引錯了反間諜法的條款,得重新來過。這樣一拖兩拖,終於拖到午後開庭。

法庭辯論是簡短的。司法部的代表赫思指控說,這樣發表國防部秘密文件,會嚴重傷害我國的外交關系和國家利益,所以,至少法庭應該命令紐約時報稍微延遲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等法庭進一步聽證以後再決定。紐約時報代表比蓋爾則反對這種說法,說這是一個經典的"預檢"措施。在美國,對出版物內容作"預檢",是違法的。他還說,反間諜法通過的時候,國會根本就不是用來針對報紙的。他反對延遲的命令,"報紙存在就是要發表,而不是服從美國政府的發表日程。"

法官在簡短地和助手商討以後作出了決定。他對案件雙方的對錯不作任何判斷,但是同意發出一個法庭禁制令,認為紐約時報延遲發表所可能帶來的傷害,比不上繼續發表秘密文件可能對美國政府造成的傷害。但是法官拒絕了司法部關於沒收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的要求。法官要求雙方都回去做準備,星期五上午再開庭聽證。
這個禁制令,是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一份報紙在法庭命令下擱置發表一篇特定的文章。

六、新聞和國家利益的平衡--尼爾標準

新聞業的權利和政府的保密,兩者之間如何平衡,這始終是一個問題,特別是在危機時期。在歷史上,報紙難以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地方性,所謂報紙,都是地方上的報紙。由於地方自治的傳統,報紙天生就有一種歐洲自由城鎮的文化基因,說什麼是無所顧忌的。所以,早期報紙和政府關系裏,遊戲規則相比現今更不正規,沖突也就更多。

南北戰爭期間,北軍的希爾曼將軍曾經命令把紐約的先鋒報記者抓起來當間諜斃了,後來幸虧林肯總統幹預,才救了這記者一命。

1942年6月,芝加哥的論壇報發表了一篇文章,詳細描述了美軍在中途島戰役的勝利,問題是,對懂行的人來說,這文章的描述透露了美軍最近成功破解了日軍的密碼。軍方說,如果日本人知道這個消息,必然會全部變換密碼,嚴重不利於美軍往後的軍事行動。在海軍部的要求下,羅斯福總統的司法部長展開了大陪審團調查。為了避免沾上政治鬥爭的嫌疑,司法部長甚至任命了原來共和黨當政期間的司法部長來擔任此案的檢察官。調查結果,大陪審團不同意起訴。幸虧,很多年以後得知,當時日本人根本沒有註意到這篇文章。

美國新聞制度的遊戲規則是,如果媒體觸犯法律,確實泄密而損害了國家利益,政府是可以起訴追求法律責任的,可是這必須是在媒體確實發表了違法泄密的東西以後。這是一種事後追訴懲罰的制度。但是政府不可以有禁止報紙發表消息的動作,即不可以搞"預檢"。道理很簡單,事後追訴是由法庭來作出判斷,法庭只有在可能的犯罪行為發生以後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審理;而政府行政部門沒有權利來確立新聞標準,所以事前預檢在制度上不容許存在。但是,這並不是說,預先禁止某個特定文章的問世絕對不可能。

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的特點是系列報道,已經發表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即將發表。司法部要尋求的是,讓法庭發布禁制令,來阻擋紐約時報繼續公布政府秘密。這就相當於預檢或預禁的措施。
193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尼爾對明尼蘇達(Nearv.Minnesota)一案的裁決中,對政府阻擋報紙發表某文章的權力,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

尼爾是明尼蘇達首府明尼阿波裏斯的報紙《星期六新聞》的發行人。這是一份反猶太人的報紙。檢察官指控這份報紙主要刊登惡意的、誣蔑、誹謗的文章,造謠說一個猶太黑幫操縱了明尼阿波裏斯和聖保羅市的賭博、私酒和訛詐等黑市,而當地的民選官員都已經被猶太黑幫收買。檢察官向法庭起訴要求禁止報紙發表這樣明顯是惡意誹謗的文章。此案經過激烈的司法較量,政府檢察官最後在州最高法院贏得了支持,尼爾敗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5比4的裁決。首席大法官C.E.休斯代表法庭多數寫的裁決書裏說,明尼蘇達法律裏關於阻止報刊文章發表的條款"即使不是獨一無二,也是很不平常的,它提出了一個超越此案在當地之意義的及其重要的問題。"休斯承認,"言論的自由,以及新聞的自由,並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濫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政府是可以予以懲罰的。但是,他譴責明尼蘇達法庭對尼爾的裁決是一種"事實上的預檢"。休斯大法官補充說,即使是那種專門惡意地搜羅炒作醜聞的人,也有"新聞自由的保障"。在休斯大法官起草的裁決書裏,有一段話成為後人唯一可以看作是衡量"預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話,他說,"沒有人會反對說,政府可以阻止報道那種實際上會妨礙征集軍隊,或者有關出征日期,部隊人數和地點(的消息)。"

有四個大法官反對尼爾一案的裁決,他們在反對意見裏指出,對預先禁止令施加如此狹窄苛刻的條件,將使社區之和平與良好秩序、及個人之私人事務,置於某些報刊發行者的無窮無盡的惡意騷擾之下。可以想象,這樣的警告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休斯大法官的那段話,還是成為後人對"預檢"或"預禁"的要求標準。報紙文章的"泄密"必須到了就象公布軍隊行動日期、人數和地點那樣的程度,政府才有"預禁"的合法理由。這就是所謂尼爾標準。

到1971年,尼爾標準已經實行了40年。在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案前一個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E.波格還在一件案子的裁決中重申了尼爾標準,重申對任何企圖預先禁止新聞的合憲性,必須施加嚴格的限定。

七、尼克松和新聞界的恩怨

美國新聞界和聯邦政府的關系,集中在政府方面的行政分支,新聞界方面的幾個大報和電視新聞網之間,是一種亦友亦敵,互相依賴,又互相警惕的關系。這種關系的好壞,決定於國家所處的狀態。一般地說,在危機狀態,比如戰爭狀態,政府和新聞界的關系就比較好。同時,這種關系很大程度上受新聞從業人員對政府行政官員個人好惡的影響。

這種關系時好時壞。人們記憶中最好的時候是二戰時期,新聞記者們就象拿著筆桿子和照相機的士兵一樣,和政府配合得非常好。一個經典的的故事是,羅斯福總統是一個輪椅總統,但是他不願意讓民眾知道他們的總統是一個不能站立的健康不佳的人,他要求新聞界幫助他保持這個秘密。新聞界配合默契,從來沒有透露他的癱瘓狀態,從來沒有刊登過一張他坐著輪椅的照片。特別是在電視直播的就職儀式上,他在大群政府高官和家人的簇擁下慢慢"走"出來,其實是被後面扶著的人托著"架"出來的,周圍的人用自己身體遮擋住總統癱瘓的下半身,電視和新聞記者們把鏡頭拍得一切正常。難得的倒不是記者們居然能做到這一點,難的是,所有的新聞記者都一致地來做。現在來想,簡直非夷所思。後來的總統再也不會有如此好的新聞人緣了。

一般地說,新聞從業人員由於職業和見識的緣故,總體上比較自由開放,比較關心下層民眾的疾苦,對政府的權威抱一種挑剔的態度。在兩黨之間,民主黨比較容易和新聞界建立良好關系。當然這和總統副總統及主要官員的個人風格也有關系,畢竟,政府的新聞是他們給出來的。行政官員和新聞記者,就象天天要見面的店員和顧客一樣。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要讓民眾理解他們的政策,須利用新聞界的報道和分析解釋,因為政府自己沒有媒體。法律禁止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在民眾中搞宣傳,推銷自己的主張。所以,搞好和新聞界的關系是十分重要的。新聞界也需要保持和政府的良好關系,特別是在白宮報道的大媒體機構的常駐記者。但是,他們和政府意見太貼近的話,是不符合專業形象的。他們必須保持中立,在行動上顯示客觀,並且取一種批評的態度,這樣才能獲得讀者或觀眾的信任。
雙方對這種關系的性質其實都很清楚。所以,一般情況下,總統是盡可能來避免批評新聞界的。

記得英國黛安娜公主車禍失事去世的時候,消息傳到,美國剛好是半夜。克林頓總統深夜面見記者,以表達對黛安娜去世的震驚和痛惜。那時,記者報道裏已經有關於"狗仔隊"攝影者的幹擾造成事故的敘述。這時候有記者向總統發問:黛安娜的死如果確與狗仔隊的幹擾有關,總統先生是不是認為以後應該對狗仔隊的作為有所約束?

對新聞界,這是個"好問題"。對克林頓來說,這是個難題。你說不該約束,此時此刻,你的悲哀難道不真切?你說要約束,難道應該改變新聞業的遊戲規則?克林頓是一個很會和媒體打交道的總統。他一臉沈痛地表示,現在在哀慟之中,我們暫時還不適合考慮這個問題。就這樣把這個問題回避了。事後想想,不回答是唯一正確的做法。

尼克松當政期間,是美國政府行政分支和新聞界關系最糟的時候。他歷來和新聞界關系不好,他特別不滿意在他幾次競選時期新聞界對他的報道。偏偏他還攤上了一個和新聞界關系更糟的副總統阿格紐。

阿格紐因醜聞先於尼克松辭職。他對幾家大報,如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在1968年大選期間對他不利的報道耿耿於懷。他甚至說要到法庭控告紐約時報誹謗,說了幾次,最終卻沒有行動,因為誰都知道,他這樣的公眾政治人物,要告動一家報紙誹謗是非常困難的,幾乎不可能。以後,阿格紐在整整兩年的時間裏,經常地持續不斷地抨擊美國新聞業。我們現在熟悉的左派對美國媒體的攻擊,30年前這位右派阿格紐其實都說過了。

他指責美國大媒體操縱在一小撮人手裏,比如華盛頓郵報公司除了擁有這家大報以外,還擁有四大電視臺之一,擁有華盛頓的一個新聞電臺,以及新聞周刊雜志,他攻擊說,這些媒體是四個巨大的聲音聽命於一個老板,即著名的凱瑟琳.格蘭漢姆。他指責美國媒體由於購並而集中,形成龐大的媒體集團,這是事實,但是他對媒體因此輿論一律的批評,卻不符合事實。所謂"聽命於一個老板"的四大媒體,其作業是獨立的,其聲音並不一致。根本的原因是,美國讀者和聽眾根本不信任一律的輿論。聽到不同的聲音,他們就比較放心。所以,老板犯不著這樣做,這樣做長遠來說不合算。更何況,根本就做不到,因為作業是各自獨立,互不幹擾的。

阿格紐指責媒體的"一小群精英"濫用自己對公眾輿論的影響。可是他找不到證據,他指責說,電視評論員"眉毛一擡,或者嗓音一轉,在廣播過程中插入的一句挖苦話,都能在成百萬民眾心中造成對公共官員能力或政府政策智慧的懷疑。"這話不能說一點沒有道理,但是作為一個副總統,對媒體的指責到了這個地步,就給人不遺余力的印象了。

阿格紐在全國各地,對他所認為的壞報紙展開攻擊。美國的新聞界並不是鐵板一塊。報紙和電臺始終是地方性的,電視網在政治傾向上也不盡相同,但是面對阿格紐的攻擊,反而都有同舟共濟的反應了。有些記者認為,阿格紐的攻擊太過分,幹脆不要理他,讓他自己表演,民眾不難看清事情的本質。但是,也有人擔心,如果新聞業不作出適當的反擊,阿格紐畢竟是副總統,久而久之,民眾就會相信阿格紐說的話,就會懷疑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是不是非要不可,就會認為新聞界不是在反應社會問題,而是在制造社會問題。

阿格紐的人把媒體單位告上法庭,確實對媒體造成更大的幹擾。至少,法庭在聽證的時候,會要求媒體提供證據,這些證據涉及消息來源,往往是媒體不願公開的。法庭在一些情況下,會發出傳票,強迫媒體提供,如果媒體不從,就犯下了藐視法庭。這樣的麻煩會對媒體造成鎮懾。從1969年1月到1971年7月,CBS和NBC就拿到過122張法庭傳票。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