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當獨立審判的“包青天”遭遇人治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昝愛宗【新生12月1日訊】30歲的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女法官、法學碩士李慧娟,因在審判一起合同糾紛案時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遭遇上面的“人治”,被撤銷審判長職務並免去助審員資格。原由是她依據《立法法》“上位法高於下位法”的立法原則行使獨立審判權,支持原告主張適用的國家法律,“不予支持”被告主張適用的河南省地方性法規,卻被通過該條例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認定李法官為首的合議庭判決“嚴重違法”,“其實質是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11月20日《南方周末》報道)
李法官的遭遇,乃是一起幾千年來人治化觀念和行為與當今法治觀念和行為較量的典型案例,不幸的結果卻是以李法官失敗告終,李法官成為了“祭臺上的犧牲品”。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這一原則確立了國家法律與地方性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當地方性的下位法面臨著與國家的上位法相沖突的情況,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庭可以判決下位法自然無效。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而得不到及時審查清理,勢必會造成“地方保護主義”,破壞國家法制統一。
《禮記.中庸》篇中有言“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這短短14個字恰恰概括了人治的最大特點。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是人治的法律效力有限,對皇帝等特權階層是擺設,對廣大民眾是“鐵的定律”。人治並非沒有法制,而是法制能夠管到士大夫一級就相當了不起了。比如一百年前的歷朝歷代皇帝,法律非但管不了他,而且他的話本身就成了法律,他可以立法、廢法、毀法而不需要任何程序,下一個聖旨或“文件”就夠了,所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充其量是一種表像或高姿態而已。
如果在面臨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抵觸的情況下,出於所謂的“立法尊嚴”和“自身利益”需要,不但不檢討與審查自身的“違法”問題,而且還追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官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這絕不是法治精神的指使,而恰恰是人治意識的使然。由此可見人治社會距離法治社會尚是多麼的遙遠。
幾千年來,人治化大行其道,根深蒂固地植入民眾的腦海,“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習慣成為自然。當前,雖然“民告官”案例的勝訴率有一定的提高,但權比法大、官比法大、以政策和文件代法、以言代法等各種“超法律”現象卻層出不窮,觸目驚心,起到的負面作用正如培根所概括的“不但汙染了水池,還汙染了水的源頭”。所以,令筆者感到悲哀的是,一個缺乏法治精神的社會,類似李法官的遭遇可能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新世紀)
發稿: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