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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的敬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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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德

根據一九五九年在我國西部的甘肅省武威縣出土的《王枚詔書令》竹簡記載,我國早在公元前206年—公元23年的西漢時期就已規定了尊敬和贍養老年人的法令,說明在兩千年前我國就有了敬老法。

《王枚詔書令》規定,凡是七十歲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種特制的手枚———“王枚”,在這種手枚的頂端雕刻有斑鳩的形象。持有“王枚”的人,享受各種社會優待,例如,他的社會地位相當於年俸祿“六百石”的地方小官吏;侮辱或毆打這些老人的官或民,要定為大逆不道的罪名,輕者拘刑,重者斬首等等。此外,對於無親屬、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確的照顧規定。

據歷史考證,這些法律條文是以西漢宣帝到東漢明帝130多年間,幾經修改、補充而明確起來的。孟子曾經說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可以看成我國古代敬老法的理論基礎。古代對於年齡的稱呼,比如:七十歲稱“杖國之年”,八十歲稱“杖朝之年”,均是對老人的尊敬之稱。這充分表明我國對老年人的尊敬已有悠久的歷史。

摘自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