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裁者的“依法治國”等於“依法行暴政”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劉宗坤中共的大部份領導人治國無方,卻是發明“口號”的天才。在最近幾年中共的口號簿中使用頻率比較高的一個是“依法治國”。配合這一口號,中共操縱下的“人民代表大會”也在最近幾年大批量立法。其立法速度舉世罕見,令許多法治國家的議會自嘆弗如。
中共在成立以後的大部份時期,基本上是一股無法無天的勢力。即使在統治中國10幾年之後,仍然提出“砸爛公檢法”的口號,徹底以黨權代替法權。最近10幾年,中共則轉而提出“依法治國”或“法制”的口號,似乎要洗心革面,脫胎換骨。中共的理論工作者也順應黨的新路線,提出共產黨要進行所謂由“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或曰與文明世界的法治“接軌”。然而,“依法治國”或“法制”的口號與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建構風馬牛不相及。以前者混淆或取代後者,只不過是一種偷梁換柱的勾當而已。
“法制”由英文“Rule By Law”轉譯過來,意在“用法來統治”;所謂“依法治國”大概由此而來。“法治”則是由英文“Rule Of Law”轉譯過來,意即“法的統治”。這兩個術語在法學和政治學當中有著嚴格的區分。“法治”是近代以來方才出現於西方的政治形態,通俗地講,也就是在一個社會中法高於一切,在法的權威之上,沒有更高的權威。而“法制”則不同,它的基本含義在於“借助法律來統治”,最常見的方式即用法律手段來推行行政。在這種情況下,法不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不享有最高的權威,而是為另一個政治主體或某個更高的權威所利用。中共所謂“依法治國”,即是共產黨“依照法律進行統治”。
以“依法治國”或“法制”實現與文明世界的接軌,無異於緣木求魚。雖然中共發明了“依法治國”的口號,但這種統治方式並不是中共的發明創造。秦始皇時代,中國的統治者即知道借助法律推行行政,用中共的口號講,即開始實行“法制”或“依法治國”。
在中國歷史上,歷代王朝均制定種種法律以利其統治,並依法推行行政。所以,中國歷史便可以說是一部改朝換代的“法制”史。但這種“法制”或“依法治國”並不能避免“暴政”,因為統治者所謂“依法治國”或“法制”,既可以“依法”行“仁政”,也可以“依法”行“暴政”。歸根到底,所謂“依法治國”仍然仍然是“人治”或“黨治”,而不是“法治”。
中共現在所希望推行的,也正是這個意義上的“法制”或“依法治國”。公平地講,這種“法制”比無法無天要好一些,但卻與現代社會的“法治”建構差著十萬八千裏。在“法治”社會,法律不能單純變成政府推行行政的手段。相反,政府的行政必須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同樣,在“法治”社會,立法機構也無權通過限制公民基本自由的法律,因為立法機構的立法權也受到法律的制約。這才是“法治”的實義。
中共之推行“依法治國”或“法制”,與其一黨專政的理念和實踐並不矛盾。因為,這種“法制”完全可以為黨所用。比如,中共操縱下的立法機構通過“反邪教”法來限制宗教自由,也可以通過規範互聯網的法案來限制言論自由。而這些“惡法”一旦由立法機構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法制”或“依法治國”的一部份。中共可以在“法制”或“依法治國”的口號下,“依法”推行“暴政”,以法律的名義“依法”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才是中共所謂“依法治國”的實質。所以,在一黨專政下“依法治國”無異於“依法行暴政”。
職是之故,“依法治國”並不能導致中國實行憲政法治,卻能拖延中共反憲政、反法治的一黨專政局面。當然,在“依法治國”或“法制”之下,老百姓可以獲得一些喘息的機會,使日常生活成為常態,而不至於天天生活於非常狀態。原因在於,這種“法制”也能使某些人的胡作非為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只是,這種制約極為有限,至少不能超過法律作為統治工具這一限度。就此而言,中共所謂“依法治國”或“法制”,頂多無非是恢復中國歷史上的統治常態,即試圖借助“法律”來坐穩天下,完成由“造反”或“打天下”向“坐天下”的轉變。這是中國歷代統治者反復走過的老路,並沒有什麼新鮮東西。以“依法治國”或“法制”取代“法治”這種偷梁換柱的勾當,只能推遲中國從獨斷的“人治”向理性的“法治”的過渡。
發稿:200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