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異議人士致兩會的公開信:建議設立“鳴冤鼓”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3月8日訊】 向全國人大、政協兩會提交討論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和全國大中城市,設立“鳴冤鼓”的建議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國政協九屆四次會議:兩會的各位代表:你們好!
鑒於人大常委會在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時對其內容的第8條予以保留。
鑒於國內百姓趨於有冤無處申,申了也白申、有苦無處訴,訴了也敗訴的現實。
我們建議人大、政協兩會討論,在北京和全國大中城市,設立“鳴冤鼓”,為那些走投無路蒙冤絕望的人提供一個申冤的機會。
在我國封建專制年代,盡管社會專權腐敗,但畢竟公堂外懸掛著“鳴冤鼓”。百姓有冤,可擊鼓吶喊。膽大的百姓還可“攔轎喊冤”。
現如今,貧民百姓可操作的上訪形式只有去法院排隊。百姓有冤打官司,少則一年的時間,多則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那些逐級上告屢告屢敗,最後傾家蕩產、窮困絕望的百姓並非少數。
設立“鳴冤鼓”可以減緩那些,由於絕望而采取極端的做法,降低自殘、自焚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設立“鳴冤鼓”對冤民來講,其操作性最為實用,對制造冤屈的人來說,也是一種威懾。
我們三人為了生存權,多年來與迫害自己的地方官不斷抗爭。我們曾抱一線希望走法律程序解決,但由於我國的司法部門不能獨立執法,我們本應享受的法律的保護卻得不能兌現,司法部門在斷案時明顯地應偏袒一方。我們三人已把詳情寄給了全國人大,翹首等待著回音。
古人云:民不與官鬥;但現今的情況是,不是民與官鬥不鬥的問題,而是官讓不讓民活的嚴酷現狀。
當我們知道大常委會在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時對其內容的第8條予以保留時,我們對此非常的遺憾,因為建立在獨立基礎之上的工會組織要比一千個“鳴冤鼓”有用的多。
在貧民百姓無權政治選擇之前,我們只好期望後者了。
望兩會代表心系百姓之疾苦、勿忘良知與責任,認真討論我們的建議。
李大為、高玉祥、何德普
2001年3月5日
發稿:20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