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女嫖娼案”七大焦點:惡警察的逼供記錄竟作“證據”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3月23日訊】據報導,一、麻旦旦是被強制傳喚到派出所的嗎?2001年元月8日晚,涇陽縣蔣路鄉派出所民警王海濤(未穿警服)、該所聘用司機胡安定在沒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將19歲少女麻旦旦從其姐的美容店裏拉上面包車傳訊到派出所。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麻旦旦是被強制傳喚到派出所的,但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民警只有在當場發現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可“強制傳喚”違法當事人。原告方據此認為蔣路鄉派出所強制傳喚麻的行為違法。第二被告涇陽縣公安局認為,麻旦旦被帶到派出所後,民警王海濤向麻出示了一份制式傳喚證,麻本人也在上面簽了字。據此,第二被告承認帶麻到派出所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否認麻旦旦是被“強制傳喚”。
二、王、胡、彭有無對麻旦旦深夜獨審?
庭審舉證過程中,被告方出示了涇陽縣公安局紀檢部門對王海濤、胡安定及原蔣路鄉派出所所長彭亮的調查筆錄。該筆錄中,三人一口否認曾單獨訊問麻旦旦。但原告方認為,王海濤說自己睡著後醒來不見了麻,後發現麻被反銬在籃球桿上,一問才知是胡將麻銬起來的。那麼,假如王真是睡著了,在他睡著的那段時間,胡對麻的問話是否屬“獨審”?而且胡安定僅是聘用司機,並無辦案資格,即便他一直在場,王海濤對麻旦旦的訊問是否屬“獨審”?該三人都承認彭亮曾在淩晨4時許將麻單獨叫到辦公室裏間臥室“做思想工作”達30分鐘之久,那麼,這30分鐘裏,彭亮對麻旦旦做了些什麼?是“獨審”還是“做工作”?據此,原告方認為,王、胡、彭三人的筆錄矛盾百出。
三、麻旦旦在派出所遭到誰的非禮?
據麻旦旦精神較好時向記者反映,她被帶到派出所後,王、胡二人就用臟話辱罵她是“賣淫的”。在逼迫麻承認有“賣淫行為”的過程中,王、胡二人曾對麻毆打、扇耳光並動手動腳……淩晨4點鐘,所長彭亮將麻叫到辦公室後竟說: “你好好給哥說……”並向麻詳細講述了附近一起亂倫強奸案件的細節。隨後,彭又以辦公室太冷為由叫麻坐到其臥室的沙發上繼續“做思想工作”。原告方在法庭上反映的以上問題,被告方未作正面辯解。
四、胡安定為何能銬麻旦旦?
胡安定在同一部門的調查筆錄上承認,銬麻的手銬是他在王海濤辦公室的桌子上拿的。作為一名沒有辦案資格的司機,胡安定是從誰那裏得到的命令將麻銬起來的?
五、鹹陽市公安局侵權了嗎?
2月9日,鹹陽市公安局派員將麻帶到鹹陽,並委托該市第二人民醫院對麻做了“處檢”。醫院當日就作出了麻是“處女”的鑒定,但鹹陽市公安局一直拒絕將鑒定結果給麻本人看。在法庭上,被告方稱對麻做“處檢”是經麻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對麻的侵權。原告方認為,檢驗少女的隱私就是侵權,以是否處女證明少女有無嫖娼更是荒唐。
六、胡安定的責任由誰承擔?
司機胡安定在直接參與逼迫麻承認有“賣淫”行為的過程中,造成了對麻旦旦的侵權。原告方認為,該胡與涇陽縣公安局是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其民事侵權行為應該由縣公安局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方認為,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是行政法學界正在爭議的焦點,將胡的侵權責任劃到行政賠償部分更能顯示法律維護受害者的利益。
七、調查筆錄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案件披露後,涇陽縣公安局紀委組成了調查組,對涉案人員王、胡、彭作了調查筆錄。庭審中,被告據此認為王、胡、彭三人未對麻實施毆打、辱罵、非禮。此觀點當即遭到原告方的憤怒駁斥,原告方認為,此三份筆錄只能是“陳述” ,並不能作為該案的定案依據。原告代理人呂斌對記者說,若被告的調查作為證明其未對麻“刑訊逼供”的話,那就像兩人比賽,其中一人做裁判一樣可笑。(南方都市報
發稿:2001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