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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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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申奇

國際人權公約就是聯合國人權公約,通常就是指1976年生效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政府於1997年簽署了這兩個公約,經過了3年多的反覆權衡,終於由9屆人大第20次會議在2月28日宣布正式批準通過其中的《經濟、文化、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當然是一件值得歡迎的事情。

在毛澤東時代,人權被貼上資產階級的標簽,只是批判的對象。在鄧小平時代,人權好不容易成了被少數專家學者研究的對象。而到了江澤民年代,人權成了借用的對象,終於對中共也有了使用價值。中共發布《人權白皮書》,宣稱自己如何尊重人權,如何在中國改善人權,還簽署了人權國際公約。

從中,人們可以看到歷史前進的腳步。但如果人們誤以為這是中共領導人的功勞,以為中共領導人茅塞頓開領悟了人權的價值、在為改善中國人的人權而努力,那就錯了。

有一句話叫做「大勢所趨」。在中共領導人眼裏,黨權是唯一重要的。一切的一切,都要看是否有利於鞏固中共一黨專政。人權在黨權面前是沒有任何地位的。但是,中共不能繼續把中國與世界隔開,因而不得不采取對世界開放的政策,從而也就不可避免地與世界接軌,受到世界潮流的影響和沖擊。面對世界的大趨勢,中共沒有走到潮流前面去的新思維,只是心不甘情不願地一步一步退讓。中共領導人在國際人權壓力下消極抵制的過程中,有一天突然感悟到與其被動否定,不如積極拿來,改頭換面加以利用。所以中共就把人權的旗幟抓到手裏,把它修改成生存權,把它修改得具有中國特色。在國際交往時,中共領導人開始大談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了。這就是事實的本來面目。

所以,中國對《公約》中的關鍵條款作了保留。《公約》第8條第1款對組織自由工會、組織工會全國聯合會、參加國際工會以及罷工權利分別作了4項規定。中共當局卻藉口《公約》中的規定與中國現行的憲法相沖突,而作了全面的保留。

就是在毛澤東時代,中國的憲法還是規定公民有罷工權利。文革中在擁護毛澤東的前提下,人們還真地行使過這種權利。但是,82年的憲法,卻把這個權利取消了。當年取消這個權利的理由真讓人哭笑不得。中共說,工人是國家的主人,也是企業的主人;主人不能向自己罷工,所以這權利就取消了。國營企業中的工人是不是主人,我們暫且不談。但外資企業和私人企業中的工人,中共也不能閉著眼睛說他們是企業的主人吧!那麼中共為什麼不讓他們有向老板罷工的權利呢?更何況罷工權利不單單屬於工人,各行各業的職工、職員都應包括在內。

前些日子,聯合國人權專員羅賓遜夫人在訪問中國時,試圖說服中國領導人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人權觀察》和《大赦國際》等國際人權組織,也呼籲中共不要回避《公約》,要按照《公約》來修改中國目前的法律。不過這一切暫時都不會奏效。

盡管如此,我認為中共在國際人權公約上簽字,並最後宣布生效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研究比不能研究好。承認比不承認好。盡管中共販賣的人權是假貨,但說明真貨是有價值的。這將會刺激對真貨的需求。

可以說,從今以後,國際人權公約對中國的影響將會越來越大。可以預料,在世界大潮流的沖擊下,在中國公民爭取自己基本權利的歷史進程中,中共只能一步一步地繼續退讓,最終,中國將真正尊重人權、自由、民主的普世價值。這是沒有疑問的,只是時間問題而已。那麼,中共是否有可能主動地順應歷史潮流、使事情簡單一點呢?那就取決於中共能否放下一黨專政的統治利益這個歷史的包袱了!

(2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