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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婉琪律师解疑 诉江案的执行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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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9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鹿青霜采访报道)对于芝加哥诉江案,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个案子进展不易──法庭判决江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名成立后,对一个独裁的政权的党魁,无法执行,没有管辖权,这样会影响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小组台湾发言人朱婉琪律师。

朱婉琪律师表示:“刚提到的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是一个执行力的问题,芝加哥案是民事诉讼,目前法轮功学员在全球对江泽民所提出诉江案:美洲有两个,美国跟加拿大,欧洲有三个,比利时、西班牙、德国,在亚洲有两个,台湾跟韩国,另外在中国大陆也曾对江泽民提出告诉过。”

她论证说:“在法律上来讲,不论是刑事案和民事案,都会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在刑事案上,如果给予被告一个有罪的判决,执行上的考虑,就是把他关起来,关到监狱里面去,民事的效果是民事的赔偿,如果今天江泽民在美国判处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话,所面临的执行问题,就是江泽民要在美国有财产,民事判决才能执行,可是翻遍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大陆法制还是英美法制,不会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统,因为不能够执行被告的财产或者不能把被告关起来,就会让这个法律系统的尊严受到影响。”

朱律师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在台湾犯了经济犯罪的人,可能他早就脱逃到了美国,在台湾他变得一文不名,如果经过台湾法院判决要求他民事赔偿,不会因为他在台湾没有财产,无法执行,所以台湾的法律系统就受到天大的侮辱,或台湾的判决就没有意义的,相反的,经过法律的判决对这样的犯罪可以起到威吓遏止的作用,也是维持法律保护财产法益的尊严。”

她认为“因判决无法执行而使法律不受尊重”的看法是一种谬论和误解。“当有人说,因为无法客观上无法执行判决,法律尊严会受到影响,比如说美国在判决江泽民应负起法律责任后,他在美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使得这个法律系统受到侮辱的话,这是一个谬论跟误解。更何况在美国的法律下,还有课以被告象征性赔偿一元的法律诉讼或是缺席判决,就是要行为人在司法公权力前得到应有的惩罚,换句话讲,不会去考虑因为执行力上的困难,就可以不必审了,不必判了,任由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相反的,一个法律系统能不能够客观公正的,经由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对他应该审判的被告,予以客观公正的调查与审判,才是重点。”

朱婉琪律师阐明,“不管是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普通法系的加拿大或在大陆法系像台湾日本和德国而言,真正使司法丧失尊严的是,司法体系能不能尊重法治,依照法律的程序予以审判与惩罚,这才是司法被尊重的的重点所在。”

朱婉琪律师小档案: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小组台湾发言人;全球反对23条立法联盟台湾代表;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美国亚洲研究中心法律研究员;国际纽约人寿法务协理;学历:美国长春藤宾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法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