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主体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何怀宏【明心网】我们都知道孔融把大梨让给他哥哥的故事,现在我想讲另一个有关桔子的故事。
有一天,天气很热,有两兄弟在草地上玩耍。他们觉得口渴了,便向父亲要钱去买水果解渴. 弟弟拿着钱买来了两只桔子,一只大一些,一只小一点,他把那只大的桔子留给了自己,把小的那只给了哥哥。
哥哥不高兴了,说:“我每次去买吃的东西,都是挑大的给你,把小的留给自己。就这一次让你去买,你就这样做呀。”
弟弟说:“对呀,以前每次都是我得大的,你得小的,这次不是和以前一样吗,有什么奇怪的呢?”弟弟很不以为然。
确实,从事实来看,这次分配的结果和以前完全一样,但为什么以前哥哥都高高兴兴,这一次他就不高兴了呢?
唯一的不同,就是以前每次这样的分配,都是由哥哥自己主动这样做的,这次却是由弟弟代他这样做的,而且弟弟是受益者。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假如孔融不是自己要让梨,而是他哥哥强迫他让,那么这件事的性质是不是会改变呢?孔融心里又会如何感受呢?
我们还可以想象:假如是由他们的父母来分食物,假如父母每次都把好的、多的那一份分给孔融的哥哥,而把差的、少的一份分给孔融,孔融心里又会怎么想呢?
显然,从父母这方面来说,他们应当尽量公平地对待他们的儿女,而不是偏爱其中的一个,这在某种意义上就类似于我们希望社会公正,希望社会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个成员。而且,要求社会公正比要求父母公平有着更强有力的理由。
而从儿女这方面来说,既然我们是兄弟姐妹,那么除了公平,就还有一种亲密的手足之情,不仅不应争抢,还需要时常相让,何况世界上也不可能总是有同样大小的梨,因而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在社会上也是如此,我们虽然不是亲兄弟姐妹,也还有一种作为同胞、同类的情份,也仍然需要相让。
然而,旁人虽然可以教育、鼓励、尤其是自己去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但这种相让却应当最终是由让者本人自己自觉自愿地去做出来。
因为,现在我们不是谈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谈相让,谈放弃自己的一些利益给他人,这是一件好事,但这样的好事必须真正是一个人自己做出的行为,他才会感到心安乃至愉快,如果这件好事是被别人强加的,即便这件事不是对强加者有利,也很可能是他所不情愿或者不快活的。
所以,我们不能不强调:高尚的道德行为必须发自道德的主体,也就是行为者本人,即使是一件我们自己认为是非常好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强迫别人去做,因为强迫本身就是一件坏事。我们不能代替别人去做好事,因为,那样的话,我们就侵犯了别人作为道德主体的权利。
发稿:2004年6月26日
更新:20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