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检控法轮功学员”案真相(二)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8月8日讯】事发过程
2002年3月14日早晨,这四名学员与12名香港本地学员在中联办正门前静静地开始了他们为期三天的绝食静坐。他们的请愿祥和平静,没有影响正常的秩序。
在请愿开始不久,中联办人员五次致电通知警方,要求警方出面阻止法轮功学员在正门的请愿。在压力下,警方到场要求法轮功学员从正门离开,法轮功学员声明在这里和平集会请愿是受香港法律保护的,因此拒绝离开。下午1时多,大批警察包围了请愿的法轮功学员,并强行将法轮功学员抬上车。
香港警方在逮捕这16名请愿法轮功学员之后,又于3月16日起诉请愿法轮功学员,法庭分别于3月22日、7月9日、7月16日、8月5日等开庭审理案件。香港警方起诉法轮功学员的主要‘罪状’为:阻街、阻差办公和袭警。
对欲加之‘罪’的分析
‘阻街’指控非常荒谬
警方指控法轮功学员请愿影响了交通,构成‘阻街’罪。但现场相片明显表明此一指控非常荒谬。请愿的法轮功学员在宽9.5米,长33米人行道上仅占用了宽2米、长3米的区域,为了不影响来往的行人,在他们的前后左右,都留出了超过2米的空地。
警方暴力拘捕不合法
警方指控请愿法轮功学员阻碍执行公务,构成‘阻差办公’罪。但警方首先没有出示任何正式的拘留书面文件(NTPIC),事后对此也没有任何解释和道歉。拘捕过程首先不具合法性。
其次,拘捕行为本身也违反了香港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27项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有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游行和示威自由;以及成立和加入工会和罢工的自由和权利。”第39项条款规定:“关于民事和政治权的国际合约规章适用于香港的依然有效,并应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
基本法第64项条款规定:“按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非香港居民享有在本章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此案中的集会很明显是表达观点,也仅是集会。示威横幅表达的观点是“江泽民,停止屠杀,撤消屠杀令”。这说明瑞士和香港法轮功学员的请愿活动是首先受到法律保护的。
‘袭警’之说无法圆
3月14日警方把法轮功学员抓走并关押在香港西区警署之后,安排5名警察到医院检查并宣称他们是被请愿的法轮功学员打伤的。在现场照片中,人们看到的是4-6个警察围住一个法轮功学员强行暴力拘捕。被警察大力掐穴位、痛苦而又被捂住嘴的法轮功学员表情痛苦,根本不可能“袭警”。
香港对法轮功限制步步升级
三年来,中国政府对法轮功在香港的限制在步步升级。今年初发生了香港立法局议员因受理法轮功投诉而被恐吓事件。2001年被称为“香港良心”的香港特区第二号人物陈方安生提前退休。据悉,是因为陈方安生当时根据法律同意给法轮功租用政府大会堂,惹恼北京。
今年七月一日香港回归庆典前夕,上百名法轮功学员被拒绝入境。68岁的美国公民、法轮功学员但碧汉女士6月22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拒绝入境,并被入境处十余名男女青壮官员强行塞进布袋,驱逐出境。
目前,关于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平审判正在进行,江泽民集团为达到在香港取缔法轮功的目的,不惜破坏香港司法系统;董建华为了个人的傀儡地位,配合江泽民,将香港置于社会涣散、法制失效的危险境地。
发稿:20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