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雅县长周仲明遭恶报一审被判十年刑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四川洪雅县长周仲明充当江泽民流氓集团的走卒,1999年7月以来,滥用职权诽谤法轮功及其创始人,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据警察日报报道,近日,周仲明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四川省眉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眉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洪雅县许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据王乡杨姓学员诉说,她96年有幸修炼了“法轮功”,深受其益,99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进京说明真相,被定为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劳动教养1年,在四川省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劳教,在这期间,受尽折磨。楠木寺的狱卒白天体惩她,晚上干扰她不能睡觉,炼功就铐起来,口渴想喝水,狱卒就给她下了药,喝了之后才知道。有时她被白天黑夜的连续铐了几天,就连大小便都需要别人的帮助。现在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吃了东西都拉肚子,眼睛看东西就象有一层雾,看不清楚。
周仲明不仅指使公安警察迫害法轮功学员,还滥用职权牟取私利。1993年4月至7月,周仲明以到绵阳拆借资金需要为由,通知洪雅县财政局张某送来现金4.2万元并据为己有。1994年2月,周仲明将出差北京的票据在财政局企财股全额报销,从中套取原从该局支取的现金3万元。1995年3月,周仲明在县长基金中报销购空调费和修理费2万元。
1993年6月23日,周仲明写条子让洪雅县财政局张某将10万元转借给罗汉轧钢厂使用,致使该款至今未还。周仲明还在县政府常务会上擅自决定将该县轻化公司一辆价值6.93万元的旧本田小车抵该公司欠财政局的借款30万元。1998年3月,洪雅县轻化公司为冲减欠财政局的46.8万余元借款,欲将价值3492元的轧钢设备转让洪雅芒硝二厂并转移债务,周仲明在知道实情的情况下,指示县长助理郑某予以批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间,周仲明批准该县轻化公司向县政府办和财政局预算股分别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致使这些款至今无法收回。
周仲明罪又应得,紧跟江泽民的恶人一定会得到恶报。
发稿: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