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马强呼吁通过法律保护杨子立的公民自由和安全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马强杨子立,北京大学研究生,现从事软件编程开发业务。正象大多数人已经知 道的那样,杨子立已于三月十三日被北京市安全局逮捕,并且,其夫人亦遭羁押, 家中电脑等被抄走。杨子立作为一个有良知的知识青年,长期为中国的农民问题、 自由民主问题奔走呼告,其中《农民与农奴》《农民为民主而抗争》等文章在网 际网络上长期流传,并且,在真实的层面上,真实的反映了中国当代的农民问题。 可以说,在目前的中国,象杨子立这样理性、务实并且能够以研究问题为主的优 秀的异见人士是十分不多见的。所以,杨子立的被捕,我们感到非常的惋惜。
在杨子立事件中,可以很明显的感到,国安局(或者是公安局)方面是有明 显的违法倾向的。首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安局在执法、拘传、查抄 物品等行为中本应递交给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的文字性说明资料,一概没有, 在如此长时间的拘押过程中,也未给当事人家属出具拘留证等通知,而法律规定, 这些手续,必须在羁押时间开始不多于三天的时间内开始一一办理和通知的。在 一个月的最长拘留期限已经超过的今天,当局不但不释放杨子立,或宣示羁押理 由、逮捕证明,甚至连一纸通知都没有,这是无法让人接受的违法行为。按照全 国人大九六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64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 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59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 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 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 合取埃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章第103条规定: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06条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等等。总上所述,我认为国安(公安)部门在执行对杨子立的侦讯、调查过 程中,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本身带有违法现象,在中国的 法律法规建设和法制状况不断好转的今天,仍然出现如此明目张胆的执法部门违 法行为,让人感到非常的震惊。故此,我要求国安(公安)当局必须着手实行法 律程序,对杨子立的家属进行交待。并且,我倡议北京异议人士立即多方收集证 据,谋求在法律途径内,为杨子立争取柏要的法律和人道保护。
北京市市民:马强
2001年4月17日
发稿:2001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