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回廊敬天重德修炼文化世界回眸再现辉煌
道德升华缘归大法病祛身轻佛光普照今日神话
史前文化生命探索浩瀚时空中外预言科学新见
迫害真相矢志不渝揭恶扬善曝光邪恶慈悲为怀
人生百态 社会乱象红朝谎言华夏浩劫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天怒人怨因缘启示
深思明鉴心明眼亮信仰漫谈杂谈随笔
上善若水省思感悟寓言启示诗文乐画
国际声援天地正气良知永存紧急救援
主页 > 正义之声

包谷: 镇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包谷

3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题目就是《“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通篇想解释的就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确实触犯了中国的法律。本来,镇压运动已经搞了一年半多,人大、高法、高检、公安部都忙上了,“李洪志一伙”触犯法律应该是铁定的。想想看,要是“李洪志一伙”没有触犯法律,这事情可怎么交代?可原来一向唱的高调是,和法轮功邪教的斗争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政治斗争,现在却要讲明,镇压的原因是“李洪志一伙”触犯了法律。这样的解释非常重要。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前者是党的语言,是意识形态的语言,这种语言一开口,您就甭想论理,这种语言是用枪杆子做后台的;后者是法治国家的语言,这语言一开口,说明大家至少承认,镇压运动是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合法。

搞了一年半多的镇压运动,现在还来谈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是不是不够及时?显然是晚了一点。可是比不谈好多了。我衷心地欢迎这篇文章,衷心地欢迎这个话题。我对这样文章的出现持正面的肯定。现在,我就来响应这篇文章的讨论,谈谈镇压法轮功到底合法不合法。

首先我想在这罗嗦解释一点:如果你认为法轮功是伪科学,所以就可以发动运动镇压;如果你认为法轮功信徒曾经包围报社示威,在某人家门口集会示威,在中南海大门口静坐示威,所以就可以取缔镇压;如果你实在讨厌法轮功这样愚昧的东西,而这样愚昧的东西还引得数百万人信仰追随,所以就可以镇压;如果你是持这样观点的朋友,请原谅我以后另外找时间和你们讨论,这必须从更基本的原理讲起。下面的讨论可能对你们不太好理解。我们另找时间,好吗?

现在,让我们从镇压运动的第一天讲起,1999年7月23日,人民日报宣布,中共中央作出了惩治邪教的决定。

1999年7月23日

在这个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法律吗?有!有刑法,有刑事诉讼法。针对所谓的“邪教”活动,有刑法第300条。刑法用来针对社会上的犯罪活动,作出起诉,判定罪责,是不是完备呢?

应该说,这个时候的刑法是够用的。我完全相信,在数百万或上千万的法轮功信徒中,有人“奸淫妇女、诈骗财物”,有人“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等等,刑法上有相应条款,足够对号入坐,相应定罪。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取证、法庭审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该时该刻是处理这样的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针对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什么国家机构来查,怎样查,怎样取证,怎样起诉,按照什么程序审判,什么样的人是犯罪主体,由谁来判定罪责,被告有什么权利,怎样为自己辩护,怎样按照程序上诉,等等,这些都有法律规定,都是这个国家所有人,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们,都必须遵守的。

法律讲的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罪,就起诉谁,就惩罚谁。犯罪主体不能随便扩大,不能一人犯罪,后面来个“一伙”就打击一大片。不能搞连坐,不能搞株连,不能在嫌犯外面迫使人人表态,搞精神迫害。如果确实有1400个人被害死了,就必须一个一个地调查取证,确定责任,按照程序起诉、审判。不能马马虎虎把数百万人都扣在一起。

可是中共中央的镇压法轮功的决定根本就没有往这上面想。决策者脑子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连一点影子也没有。仅仅只有那么几个老人,根本不顾任何合法程序,一拍板就剥夺数百万人的信仰和行动。没有比这更无法无天的了。

我不想在这儿谴责作出决策的那几个老人,我说过,我理解他们作为个人的局限。但这是一个教训。必须指出这个教训:作为任何一个领导人,完全可以赞成某学说,反对某信仰,可以喜欢某个人,讨厌另一些人,但是当你运用权力的时候,你必须有合法的概念,你必须服从法定的程序。这才叫以法治国。你就是欣赏以德治国,也不可以不讲法律的约束。

中共中央委员会没有合法资格作出侵犯数百万公民权利的决定,那个决定违背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是非法的。它不能作为1999年7月以后一段日子里镇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这个国家要以法治国,这是你们自己说的。

现在,退一步假设,1999年夏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付“邪教活动”的条款不足。那么,按照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修法。中共中央没有这个资格。而且,在新的法律法规产生以前,原有刑法不能涵盖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不能追溯立法以前的行为。

结论:1999年7月后一段日子里,全国按照中共中央的决定发动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没有合法依据,是非法的。

1999年10月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作出了惩治邪教的决定。很多好心的朋友认为,从此以后,镇压法轮功就有法律依据了,就合法了。

我们且不说这样的橡皮图章立法是多么可怜,且不说这种给镇压补课的做法是多么笨拙,让我们就事论事说说这个立法决定。

人大的决议,用作惩治犯罪,乃补充刑法之不足。无论是刑法,还是用于补充刑法的人大决定,都只能针对具体的犯罪活动,也就是说,规定什么样的行动是一种犯罪活动,规定这种犯罪活动的罪名,以便检察部门起诉,规定这种罪名的刑罚,以便法庭定罪量刑。刑法不能模糊地针对一类人,针对一类信仰,针对一类组织,也不能从一种活动就推而广之地扩大到一类人、一类信仰、或一类组织上。简单地说,成文法律不能认定“李洪志一伙”是罪犯。

人大的决定,似乎对此也有顾虑,虽然谁都知道这是针对法轮功等信众的,却不提具体的法轮功这一名称。但是,这个决定在操作上很难把握合法和滥法的界限。所以,同时搞了一个高法高检的解释。这样同时产生的人大立法决定和高法高检执法解释,实在是太可疑,太笨拙了。这只是说明,最高决策圈子想继续一棍子把法轮功打死,但是比起三个月前,知道有法律依据这个顾忌了。

可惜,操纵人大来把几百万人的信仰打成非法,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行得通的。这一代老人,连这一点都看不出。从法理上讲,人大决定的问题是,作为立法机构,它不能取司法而代之。它只能立法规定什么具体行为是非法的,而留待司法去判定有这种行为的人是不是有罪。事实上,10月30日的人大决定,再配上高法高检的解释,就成为以后限制法轮功信徒行动的根据。只要是法轮功信徒,就不能上天安门去,去了就是“利用邪教妨碍法律实施”,就是有罪。这是典型的立法机构行使司法功能,这是违宪的,是不合法的。

结论,1999年10月30日的九届人大惩治邪教的决定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此后镇压运动的法律依据。此后的镇压运动仍然是非法的。

现在退一步说,就算人大10月30日的决定是合法的,有法律效果的,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那么,请问你怎么解释从7月23日到10月30日的镇压运动。如果这一决定是合法的,有法律效果的,那就说明在此以前,刑法规定不足,那么7月到10月的镇压就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民众的迫害,这种迫害持续了三个月,盗用了全部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这样的做法是任何法治国家所绝对不能容忍的非法胡来。人大必须指令高法高检对党和政府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犯罪行为作出反应。如果7月到10月的镇压运动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说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足够完备,那么10月30日的人大决定就没有必要,这样的决定就是无事生非地危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儿的逻辑非常简单,7月到10月的镇压在先,10月30日的人大决定在后。如果人大的决定能够作为以后镇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的话,你就必须对7月至10月镇压运动的非法性作出一个交代!人大和高法高检回避不了这个问题。

请履行以法治国的承诺

中国人其实都知道,镇压法轮功是出于政治原因。但是我还是愿意就事论事,就法论法,正面地看待政府方面,中共方面出现的或将会出现的任何一点开明、宽容、和自我约束。

在镇压法轮功运动的决策、发动、宣传、操作上,最典型地反映了旧制度的痼疾。权力的高度集中和无所制约,党的政策支配国家的一切,封杀任何不同意见,一意孤行而失去自我纠错的机会,这些使得在法轮功问题上,党和政府犯错误成为必然。这种必然性是制度造成的。如果政治制度不改良,以后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下一次就不知会轮到谁了。

事实上,党和政府也知道,在法轮功问题上的权力运用,和它刚刚作出的以法治国的承诺是不相容的。可是,也是这个制度决定了,犯了错误的最高决策者没有纠正错误的机会。他一认错,这个制度天生的残酷内斗机制就会把他赶下台去,别人就会利用纠他的错而获取上台的合法性。他也明白,他手里的镇压机器只能保证他在任上的时候,这个错误不纠正,而这种明显的冤案,恰是他的下任的资源。他的下任“挖祖坟”的可能性就太大了。因此,只要有足够的时间,权力就会在家族内部传承,就象北朝鲜一样。这个制度和人的本能决定了这一点,从而奠定了我们这个国家劣胜优汰的基本架构。所以,这个制度到了这样的领导人交替的时候,特别地封闭、固执、迟缓而危机重重。正是这样的机制,使得我们这个国家永远屡屡犯错,迟迟徘徊,永远是一个落后的大国,而且在今天的世界上变得不可理喻。我们这个国家,再不在这方面改革,实在是太落后了。

我一再提法轮功问题,不仅因为镇压法轮功对于几百万底层法轮功信徒是极不公正的,这样的不公正是不能容忍的;不仅因为在法轮功问题上,中国官方对不同意见的封杀最严;更重要的是,镇压法轮功和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决策方式连在一起,镇压法轮功运动的法律问题,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一道“坎”。你不跨过这道“坎”,谈不上以法治国,谈不上政治改革,谈不上社会公正,也就谈不上社会的进步、开明、和人道,谈不上什么安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