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魁北克高等法院判决:「华侨时报」立即停止刊登诽谤法轮功的任何文章
打印机版 | 【投稿/反馈】 【新生12月13日讯】自11月3日以来,华侨时报连续大篇幅载文,不仅贩卖江泽民流氓政治集团恶毒诬蔑法轮功的谎言,并且以“加拿大法轮功习练者”(注:此人名叫何兵,加拿大法轮大法协会曾专门声明此人从来都不是法轮功学员)的名义,使用任何心理正常的人都不愿重复、最下流、最肮脏的语言,对法轮功、法轮功创始人及其家人、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无耻的人身攻击,有意欺骗公众,诋毁法轮功声誉。而中国大陆中新网则立即呼应,极尽一贯诬陷造谣之能事,以此愚弄欺骗世人。鉴于这种伤害的严重性,法轮功方面曾连续发出4封律师信给华侨时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刊登诽谤法轮功的任何文章,并挽回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然而,华侨时报不但毫不理会,居然无视加拿大法律,召开所谓的“法轮功批判会”,继续向公众散布对法轮功的仇恨。在这期间,何兵还无理殴打在街头照相的法轮功学员,并恶人先告状,叫来警察,造谣说该学员打了她。事后,华侨时报颠倒黑白,诬陷说“法轮功学员围攻报社”, 法轮功学员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12月6日向魁北克高等法院起诉,状告华侨时报、华侨时报业主和提供侮辱法轮功文章的作者何兵。当天,法院向原、被告各方送达了12月10日的开庭审理通知。
经魁北克高等法院12月10日开庭审理,法官判决:
被告华侨时报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来源于被告之一,何兵,所提供的原告申明的关于法轮功的任何文章或广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来自于其他人的具有类似性质的文章或广告;
被告何兵不准发表或传发原告在申诉书和提交的证据中所提出的材料或类似的材料;
判决被告遵守、服从本判决书,否则法律、法庭将给予惩罚或制裁;
给予原告安全保护;
法庭同时宣布,2002年1月7日将再次开庭,继续审理此案,追究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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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魁北克高等法院判决书
(1) 法庭已审理了原告的申诉书,宣誓书和正式提交的证据,法院也听取了原告的律师与被告Cresent Chau(华侨时报业主和出版人)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师的陈述;
(2) 阅读了原告律师与被告Cresent Chau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律师共同签署的保证条款的同意书。同意书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10日;
(3) 法庭判决如下:
(4) 签署于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书生效,并存档于法庭记录;
(5) 判决被告何兵不准发表或传发原告在申诉书和提交的证据中所提出的材料或类似的材料;
(6) 本判决书根据签署于2001年12月10日的同意书上关于被告Cresent Chau 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的条文;
(7) 本判决书对被告何兵在原告的申诉书的信头中所提的所在地生效;
(8) 判决被告遵守,服从本判决书,否则法律,法庭将给予惩罚或制裁;
(9) 给予原告安全保护;
(10)费用遵循法律诉讼。
法官签字
2001年12月10日
【附件二】
魁北克高等法院保证条款同意书
在对原告及被告的各项权利无损害的条件下,及在对原告、被告保留追索权的条件下,及无须任何一方认可申诉中提出的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及被告Crescent Chau 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达成如下保证条款同意书:
被告必须履行如下义务: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来源于被告之一,何兵,所提供的原告申明的关于法轮功的任何文章或广告。既不能接受也不能出版来自于其他人的具有类似性质的文章或广告。该保证条款被认为并未局限被告在加拿大法律及魁北克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下发表或刊登关于法轮功的合理、合法的文章或广告。
如果双方律师无法于2002年1月7日上午9时之前达成Echeancier的话,为了建立一项Echeancier,原告的申诉书应被延期至2002年1月7日上午9时。
本同意书所提出的保证条款应由法警对被告Chau和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在华侨时报(LE PRESSE CHINOISE EASTERN INC.)所在地实施。
直至2002年1月7日下午五时,本同意书都保持全力生效。此后,本同意书须要续签,或服从法庭裁决。
费用遵循法律诉讼。
律师签字
蒙特利尔
2001年12月10日
发稿:20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