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主體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何懷宏【明心網】我們都知道孔融把大梨讓給他哥哥的故事,現在我想講另一個有關桔子的故事。
有一天,天氣很熱,有兩兄弟在草地上玩耍。他們覺得口渴了,便向父親要錢去買水果解渴. 弟弟拿著錢買來了兩只桔子,一只大一些,一只小一點,他把那只大的桔子留給了自己,把小的那只給了哥哥。
哥哥不高興了,說:“我每次去買吃的東西,都是挑大的給你,把小的留給自己。就這一次讓你去買,你就這樣做呀。”
弟弟說:“對呀,以前每次都是我得大的,你得小的,這次不是和以前一樣嗎,有什麼奇怪的呢?”弟弟很不以為然。
確實,從事實來看,這次分配的結果和以前完全一樣,但為什麼以前哥哥都高高興興,這一次他就不高興了呢?
唯一的不同,就是以前每次這樣的分配,都是由哥哥自己主動這樣做的,這次卻是由弟弟代他這樣做的,而且弟弟是受益者。
所以,我們可以想象:假如孔融不是自己要讓梨,而是他哥哥強迫他讓,那麼這件事的性質是不是會改變呢?孔融心裏又會如何感受呢?
我們還可以想象:假如是由他們的父母來分食物,假如父母每次都把好的、多的那一份分給孔融的哥哥,而把差的、少的一份分給孔融,孔融心裏又會怎麼想呢?
顯然,從父母這方面來說,他們應當盡量公平地對待他們的兒女,而不是偏愛其中的一個,這在某種意義上就類似於我們希望社會公正,希望社會平等地對待它的每一個成員。而且,要求社會公正比要求父母公平有著更強有力的理由。
而從兒女這方面來說,既然我們是兄弟姐妹,那麼除了公平,就還有一種親密的手足之情,不僅不應爭搶,還需要時常相讓,何況世界上也不可能總是有同樣大小的梨,因而不可能有絕對的公平。在社會上也是如此,我們雖然不是親兄弟姐妹,也還有一種作為同胞、同類的情份,也仍然需要相讓。
然而,旁人雖然可以教育、鼓勵、尤其是自己去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但這種相讓卻應當最終是由讓者本人自己自覺自願地去做出來。
因為,現在我們不是談我們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是談相讓,談放棄自己的一些利益給他人,這是一件好事,但這樣的好事必須真正是一個人自己做出的行為,他才會感到心安乃至愉快,如果這件好事是被別人強加的,即便這件事不是對強加者有利,也很可能是他所不情願或者不快活的。
所以,我們不能不強調:高尚的道德行為必須發自道德的主體,也就是行為者本人,即使是一件我們自己認為是非常好的事情,我們也不能強迫別人去做,因為強迫本身就是一件壞事。我們不能代替別人去做好事,因為,那樣的話,我們就侵犯了別人作為道德主體的權利。
發稿:2004年6月26日
更新:20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