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幹在芬蘭被法輪功學員起訴“酷刑”和“群體滅絕罪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9月12日訊】芬蘭赫爾辛基消息,9月11日清晨代表芬蘭法輪功學員的著名人權律師爾可坎尼斯托先生向芬蘭赫爾辛基國家刑事檢察官辦公室和警察局同時遞交訴狀,狀告到訪的羅幹犯下“酷刑”和“群體滅絕”罪。此前羅幹9日在冰島訪問期間亦被法輪功以刑事起訴。羅幹此行本月7日離開北京,計劃的對冰島、芬蘭、以及其他兩個前蘇聯國家亞美尼亞和摩爾多瓦訪問。* 芬蘭檢察長證實收到訴狀
此訴訟案的原告包括芬蘭法輪大法修煉者協會、澳大利亞公民戴志珍和著名中國畫家章翠英。戴志珍的丈夫因不放棄修煉法輪功,被羅幹管轄下的公安監獄系統迫害致死。章翠英因為回中國向中央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非法逮捕關押八個月,後經澳大利亞政府援救出獄。
芬蘭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的公訴人芮嘉.特迪尼Ms. Raija Toidiainen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證實芬蘭警方收到法輪功學員對羅幹的訴狀。警察局正在緊密調查,由芬蘭警方最後作出決定,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拘捕羅幹,進行調查。她表示,目前警方還沒有做出決定。特迪尼女士也是芬蘭檢察院國際科的負責人。
特迪尼說,如果警方決定立案調查,將指定一位公訴人負責此案的調查階段。此公訴人將責成警方開展調查,並直接負責主要的聽證。 這位被指定負責的公訴人將根據最後的調查結果,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被告。
根據芬蘭法律,在立案調查期間,如果擔心涉案嫌疑人出逃,法院可以命令將疑犯拘留。在芬蘭,警方在立案調查期有很大的權限。只有當檢察官向法院正式提出起訴後,才在法院正式立案。
* 律師指依據國際刑事法規定羅幹不能獲得豁免權
向國家刑事檢察官辦公室和警察局遞交訴狀後,法輪功學員代表和爾可坎尼斯托先生一起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了這一消息,並向媒體揭露江羅集團利用全國性的“610”組織推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政策,殘酷地、系統地迫害法輪功的罪行。
發布會上,法輪功學員指出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犯有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人不能獲得豁免權。“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註的最嚴重的犯罪”。犯罪人必須承擔個人刑事責任,羅馬規約第二十七條“官方身份的無關性”明確規定,“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
律師爾可坎尼斯托先生認為給予羅幹這樣的罪犯豁免,在芬蘭和任何自由國家都是沒有法律根據和群眾基礎的。 上個月,起訴智利暴君皮諾切中的兩個律師之一,在比利時以“群體滅絕”、“酷刑”和“反人類罪”起訴了羅幹,江澤民等。
* 多國法輪功學員通過法律途徑討還公道
據悉,芬蘭國家刑事總檢察官辦公室和警察局官員對多國起訴羅幹的事實予以肯定。羅幹9月出訪歐洲以來,這是歐洲第二宗起訴羅幹的刑事訴訟案。上周,在羅幹到達冰島當日,9月9日星期二,著名冰島人權律師拉格那.阿道思廷(Ragnar Adalsteinsson)向冰島國家刑事檢查官波格.尼爾遜(Bogi Nilsson)遞交了一份訴訟狀,基於冰島1996年11月簽署的聯合國反酷刑條約,起訴中國最高警察及司法機構政法委主要
負責人羅幹。
在芬蘭對羅幹的訴訟是法輪功學員近兩年來在十個國家中對迫害法輪功的施暴者提出的第十三起訴訟,也是法輪功學員在國際上對羅幹和他掌管的專門鎮壓法輪功的蓋世太保式的恐怖機構“610”辦公室的第五項訴訟。
目前法輪功學員正廣泛地聯系各國律師,尋求世界所有在亞美尼亞和摩爾多瓦有執照的律師的幫助,準備在這兩個前蘇聯國家進一步起訴羅幹,布下法網。
發稿: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