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棉志:誰有權力封殺報刊?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王棉志(新加坡)【新生7月11日訊】我想中年和中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還會記憶猶新,當年上海〈世界經濟導報〉和北京的〈新觀察〉雜志,被封殺的情形,那是因為在所謂“動亂”中,這一報一刊,不過如實的反映了真實情況,和大多數人的普遍看法,而遭致了厄運。
就我自己來說,當時既憤慨又惋惜。憤慨的是,那些掌握輿論大權的大人物,太霸道了,居然一句話,就把它們“殺死”了;惋惜的是這一報一刊辦得很好,擁有不少讀者。後一點對我印象特深。早在五十年代初,我還是個中學生的時候就是〈新觀察〉的一個熱心讀者,一直到到八九年,幾乎期期不漏。〈世界經濟導報〉是一九八四年開始接觸的,那是我受邀輔導〈統計學原理〉,老師學生人手一份,受益匪淺,後來一直到被封,我也是每期都看。至今還沒有忘記的一篇論述分析私有制的文章,十幾年來證明了是完全正確的,然而正是這類觀點,被權勢者們誣稱為反對“四個堅持”。
如果說,封殺〈世界經濟導報〉和〈新觀察〉是在一個人人知道的不僅不講法不要法,還對手無寸鐵的學生鎮壓的情況下一個不太光采的“動作”,老百姓毫無辦法的話,那麼到了十四年後的現在還動輒下令封這個報殺那個刊,那麼萬千平民就有理由提出這樣的問題:誰有權力封殺報刊?
當然,我們不是憑空提出這樣的問題,是有事實根據的。在中國風行已經二十多年頗受歡迎的〈讀者〉雜志,今年十二期登載了一個寓言故事,諷刺獅子作為動物王假民主真報復的作風,官方“對號入座”認為矛頭指向他們,於是下令該期幾百萬冊全部收回。發行量十萬份的〈財經〉雜志六月一期,主要因為登了揭露上海首富周正毅和所謂“上海幫”有瓜葛的文章,當局也下令從報攤上全部收回。〈工人日報〉屬下的小報〈北京信報〉因為轉載了“七大惡心”文章,間接或直接批評了中國媒體和藝術界,以及某些政治領導人的不為大家歡迎的作風。這按說,在一個“人民是主人”,“言論自由”的社會主義國家裏,是極正常的,然而竟像摸了老虎屁股一樣,官老爺們大動肝火,小報就倒黴了。大概這個小報要和當年的〈世界經濟導報〉〈新觀察〉一樣,不會再見天日了,小編輯小記者們的飯碗也無疑砸了。
同時,據可靠消息,另有十來家報刊因為違法報道紀律受到了嚴厲警告,當然得立即改正,否則其下場是可想而知的。
本文作者不在這裏重點論述如〈北京新報〉等應該不應該封殺的問題,主要是探討“誰有權力封殺報刊?”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極簡單,如果這家報紙或雜志是一個法人單位,有獨立參加社會行為的法律權利,只要不違法,誰也無權幹涉,即使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你也沒有資格下令封殺。如果某家報紙或雜志,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憲法和法律所容許的範圍,應該按照法律程序,有相應法院判決,該封殺就封殺,不該封殺就不能封殺。
道理擺在那裏,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公民有出版的自由,言論的自由,批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自由,等等。至於批評的形式,完全由批評者自己決定,可以口頭,可以寫信,可以在報刊上發表文章,等等。只要不是憲法和法律不容許的有意捏造,惡意攻擊,即使錯了,也沒有什麼了不起的事,基本正確,話說過頭,更不算什麼樣了。
如果國家公務人員,特別是掌握黨政大權的領導人物,認為某家報紙或刊物對他們的批評嚴重歪曲了事實,構成了對他們本人和社會主義制度誣蔑和誹謗,甚至認為這一報紙或刊物,已經和事實上同國內外敵對勢力一個鼻子出氣,勾結在一起,鼓吹分裂祖國的殺人放火投毒等恐怖活動,威脅著國家和公民的安全,或者某種報紙或雜志大量散布黃色的東西,足以毒害青少年和全國人民,那完全是公安法院部門的事。即使涉及到某些大人物,他們也沒有權力直接出面封殺。前不久,香港的一種雜志,因登載某一著名女電影演員裸體照事件被查被封,出面的是警察局,特首董建華是沒有決定權的。如果不是這樣,而是董建華下令關閉該雜志,即使該雜志確實應取締,那董建華也是違法的。
和董建華的做法相反,我們社會主義中國的某些高官,特別是主管意識形態的部長書記們,他們不管憲法不憲法,法律不法律,和十幾年前封殺《世界經濟導報》和《新觀察》一樣,憑自己手中大權,嘴一動,筆一劃,就把幾種報刊封殺了。
他們的行為是犯法的,至少是違法的。即使這幾種雜志該封殺,該收回燒掉,你們也沒有權力這樣下令。事情很明顯,中國共產黨和由其領導的政府中的大權勢者們沒有起碼的法制觀念,他們的權是大於法的。他們何止在小小的幾種報刊問題上,就是像把法輪功定為X教,將“六四”打成反革命暴亂那樣天大的事,也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幾個人決定的。照一般常識,必需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方能有法律效力和作用。你政治局算什麼,難道這就叫黨的領導。其實這是越權霸道。就像當年毛澤東一句話,政治局撤掉劉少奇的國家主席一樣,憲法和法律被拋到九霄雲外了。
問題是現在,那些大大小小當官的,口口聲聲喊著,“以法治國”,然而實踐上卻反其道而行之。事實上,上面列舉的導致三種刊物厄運的所登載或轉載的文章和報道,一點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容許之外,是完全合法的,只是有幾個用辭激烈了點,但也沒有誣蔑攻擊言語。我想,如果官老爺們按照法律程序控上法庭的話,只要法官們忠於法律,《讀者》《財經》和《北京信報》也肯定不會怎麼樣。我們希望有這一天。
(《議報》)
發稿:20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