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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華:揭露惡法之勞動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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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華(四川)

【新生3月25日訊】勞動教養,一個溫柔的稱呼――在勞動中對你進行教育和培養。如果你真的就這樣認為你就完全錯了,勞動教養實際上是"最高刑期為3年,沒有緩刑,無需訴訟,未經正當程序就成立"的《刑法》。

勞動教養主要由1957年8月1日《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和1982年1月21日即國務院確認的公安部頒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兩個玩意內容大致相當,現在都還有效,前一個雖然還未經任何合法途徑宣布廢止,但鑒於中國人喜新厭舊的習慣,現在通行使用的是後者,此"試行辦法"一試行到現在就試行了21年,其內容規定對勞教對象最長強制勞動期限可以達到3年,3年時間內勞教對象離開家人,脫離自己的社會關系,集中生活,統一食宿,統一接受國家的強制勞動安排,自己的名字取消代之以統一的數字編號,沒有社交活動,沒有探親訪友,沒有私生活,沒有性生活一切的個人自由都沒有,而且勞動教養的勞動強度絕對不比勞改低,並且肯定是不會實行按勞取酬。勞動教養3年,其實際上是就有期徒刑3年。《刑法》中規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裏都有機會判緩刑,但這個"試行"的準刑法是只有實刑沒有緩刑的,《刑法》的勞動改造在服刑期內你不接受改造、不認罪服法最多也就是不給你減刑,絕對不會加刑,熬滿了你終有自由,這叫罪刑相適應;但勞動教養不行,不認罪服法、不接受改造根據該"試行《刑法》"勞教期滿還可以延長勞教期一年,這叫繼續教育。

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都應當制定法律,也就是說必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但是《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僅僅是公安部頒發,國務院批準而已,21年來從未得到全國人大的通過,顯然是非法的。當然公安部也有理由,我只是"試行"――試著行使而已,當不得真。――對我不當真,對你卻絕對當真!

按理判處有期徒刑你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辯護,一審不行還有二審,總有一個說話的機會。但勞動教養這一切就欠奉。只要認為你"(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的。"就可以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徑行對你作出勞教決定,判你有期徒刑一到三年。

看了這些給人的感覺就是"莫須有"什麼叫反革命,什麼叫流氓,什麼叫尋釁滋事,什麼叫無理取鬧(沒有理誰會鬧)完全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

但這一切都不重要,因為對立的判決一切都秘密進行,看不到證據,不需要開庭,沒有質證過程,沒有辯護,沒有上訴,不需要講證據確實充分,只要認為有以上行為就行,至於"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分"就不應當受刑事處分,但你卻受到了相當於有期徒刑的1-3年的處分,理由何在,一切都欠奉。如果實在不服可以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是進去後再訴訟,被告就是勞動教養委員會,他的負責人是主管政法的副市長或政法委書記,此人就是管法院的,並且如果放了你以他為代表的勞教委員會就要對你進行國家賠償,他一定會殊死抵抗,你看官司打不打得贏?

還是算了吧,畢竟是對你進行"教育培養",一切都是為你好。

(《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