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對23條草案提10大質疑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新生3月12日訊】據星島日報記者朱麗儀報道-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吳靄儀大律師昨日就落實《基本法》廿三條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出十大質疑(見後),並指《基本法》廿三條的條文訂明,因國家安全理由被取締的組織可提出上訴,並指出會豁免提出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她質疑,文件未有進一步界定,協助組織上訴的律師,或捐錢協助他們上訴的人會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擔心「畀碗飯他們食」也會出事。* 恐上訴機制形同虛設
她表示,最令人關註的是禁制組織中的上訴基制,因為條文只說明協助有關機構的提出上訴及作出任何附帶行為者的刑事責任,卻沒有說明若進一步協助他們打官司、捐錢助組織上訴、「畀碗飯他們食」,或是「法援署批出法援協助他們,會不會也是犯了法呢?」她擔心,若以上問號,答案都是「對」的話,那上訴機制便形同虛設。
她並批評,未經授權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條文不清晰。她稱,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訂明,只有公務員及政府承辦商有可能犯上該條例,其他人士根本不容易觸犯,可是修訂後則所有未經授權而取得的資料,即使披露者並不是循非法途徑取得,也可能犯上泄密罪。
她又認為,根據藍紙草案,保安局局長不用向法庭申請已能禁制某組織,無形中是少了一度防線,而煽動叛亂罪中「煽惑」定義太闊,會造成以言入罪,加上顛覆和分裂國家中「嚴重犯罪手段」,說明即使不用暴力也能構成罪行,而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亦留下了一條令人憂慮的尾巴。
* 對《國安條例》草案的質疑
1.向被禁制組織成員提供任何形式援助,均屬違法。
2.未經授權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條文不清晰,產生寒蟬效應。
3.煽動叛亂罪中「煽惑」一詞定義太闊,會造成以言入罪。
4.顛覆、分裂國家、叛國的定義含糊。
5.顛覆和分裂國家中「嚴重犯罪手段」一詞的寫法,可令人不使用暴
力已犯罪。
6.除叛國外,中國公民以外的市民也能被定罪。
7.取消檢控時限。
8.新增警方調查權力。
9.保安局局長不用向法庭申請,已能禁制某組織。
10.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
(大參考)
發稿:2003年3月12日
更新: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