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吊燈裏巨蟒陰影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和信息產業部前不久公布了將會從八月一日起施行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對於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各種形式(圖書、報刊、音象制品、電子出版物等)作品內容,嚴格加以規管。文件規定不得刊載的內容一方面是無所不包,另一方面是極端模糊,給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著名漢學家林培瑞所撰“中國:吊燈裏巨蟒”(見七月十七、十八和十九日本報)的比喻提供了最新的事例。
按照這一規定,互聯網不得載有的內容包括:“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的。”
用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觀念來看,這些規定之落伍和霸道極為明顯。首先.文件從傳統統治者的立場,規範和限制公民的言行,而其範圍無遠弗屆.舉凡中國當權者否定或不喜歡的任何言論都在禁制之列。其次,文件使用政治宣傳語匯而非可以明確界定的法律語,使當權者可以無限擴權隨意入罪 。什幺是“國家榮譽”呢?批評中國政府的政策是不是呢?身懷貪汙贓款吃喝嫖賭算不算呢?被醜聞纏身的美國總統指為站在歷史的錯誤一邊丟不丟人?什麼是“迷信”?信風水、信占蔔、信主、信神信佛是迷信嗎?至今仍把馬克思和列寧當作“老祖宗”膜拜算什幺?如何界定 “破壞社會穩定”和“危害社會公德”?第三,像中共和中國政府經常做的那樣,這一由出版總署和信產部發出的規定不但具有法律地位,它甚至比《憲法〉管得還寬,視全國人大及立法程序如無物。當然,實際上,這套規定來自太上政府的禁錮思想部口中共中央宣傳部。
由於文件涵蓋性廣,內容含糊,一方面是難於執行,另一方面是導致掌權者濫用權力。如果按照文件的規定嚴格執行,不要說香港除了新華社和《人民日報〉此類中共正宗宣傳機器刊登的內容才有可能百分之百符合黨國領導旨意,其它所有出版物,包括為了在香港社會立足不得不攙和些較為軟性內容的左報左刊.以及香港其它正常出版物內容,想不觸礁者幾稀(謝天謝地,有“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待遇,這套規定不適用於香港),即使在大陸,認真起來的話,互聯網上的許多內容也過不了關。
既然無法嚴格執行!為什麼中國當局要有此一網打盡的規定呢?林培瑞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法律對領導者非常有用,使他們得以“用一種準備好的、冠冕堂皇的籍口掩飾掌權者濫用職權”。只要掌權者看不順眼,他們便可根據這套規定,將他們要壓制或整肅的對象置於死地。
像林培瑞指出的,外國人和外國公司也受制於巨蟒的陰影。規管互聯網出版事務的文件出來之後,包括美國雅虎公司在內的一些外國公司畢恭畢敬聲明會遵守這一規定,表示會自律。中共宣傳部官員真可以為此而自我慶賀了。事實表明,中共享心理威嚇來管治知識人及知識文化產品的策略確有功效。
中國掌權者何止對海外中外學人采取吊燈裏巨蟒威而不怒的心戰策略,他們對回歸後的香港也采取同樣策略而且同樣見效,或者可以說,更為見效。打著愛國或有國家觀念旗號到內地投資謀利的商人自不待言,其出版物不但至今無法進入內地,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也無法進入內地的香港出版物東主和編輯、記者有多少已經在吊燈裏巨蟒陰影下“識做”起來,自我審查,在當權者不利國、不利民的專斷行為面前 噤若寒蟬?
(《信報》社評)
發稿:20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