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宗教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 兼談法輪功事件(下)
打印機版 | 【投稿/反饋】 ◎李立君3、邪教?──關於法輪功害人
許多人根據中共提供的資料認為法輪功控制人的精神並且害人,因為據說修習法輪功造成了1500名以上的學員得精神病並且因此而自殺或者殺害他人,這也是鎮壓法輪功獲得民間支持的主要依據。如果從一種社會群體生存處境和生活方式的社會學研究角度收集這些材料和數據,我個人認為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中共公布這些材料的動機和目的都不是公允的。法輪功作為一種強身健體的修煉法門,與其他任何氣功一樣,具有現代科學尚無法解釋的內容,這些修習內容在不同人身上出現不同結果,也許有人因為修習法輪功而導致精神病,但同時我也相信修習法輪功使不少人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健康和心靈安寧,作為氣功任何功法都同時存在著這兩種情況,可是中共完全無視信徒們獲得的良性修習效果,將法輪功一棍子打死。如果法輪功是個完全荒唐無用的東西,那麼它應當既不會產生好作用也不會產生壞作用,因為這畢竟是精神性的修習而不是物質性的毒藥,例如砒霜──甚至連砒霜也可藥用,因此中共為了打擊法輪功而公布的這些案例數據恰恰說明了他們的自相矛盾,也恰恰暴露了他們的指鹿為馬。中共估計全國的法輪功信徒大約有200萬,但據國外一些媒體認為全世界的法輪功追隨者大約有1億以上,即便以中共統計的數字為準的話,1500──2000人因為修習法輪功而出現精神病,在200萬這個數字中,也只占到0.7─1%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中共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所謂法輪功害人一說從總體上評價法輪功來說就是汙蔑和誹謗。
中共還煞有介事地通過一項法案,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就更加十惡不赦──且不說中共做法違背基本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說用“邪教”這樣的詞作為立法語言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立法者必須用描述性的詞匯敘述現象部分而不能用帶有褒貶含義的語詞,同時一個人違法甚至犯罪不能因為他/她屬於或者不屬於某個團體而法外用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被完全強奸。如果按照中共的邏輯來確定什麼是邪教的話,醫院的醫療事故難道不到1%,他們是不是邪教?該不該取締?教育部制定的高考制度每年導致不少青年學子自殺,算不算邪教?該不該取締?公安部門每年制造那麼多侵害公民權的罪惡勾當,超過1%的比例恐怕沒有什麼問題吧,為什麼不取締他們?司法機關每年制造那麼多冤假錯案,算不算邪教組織,為什麼到現在還不取締?中共目前遍地貪官,滿目惡吏,更為慘絕人寰的是,發神經的大躍進導致至少3千萬人在和平時期、在風調雨順的年份裏餓死,中共歷次政治運動導致成千上萬人(中共至今不敢拿出統計數字)自殺、被殺,甚至被吃人肉,6.4開槍屠殺自己的人民,難道還不是最大、最邪的邪教?難道還不該被取締?如果說這個社會裏有誰可以被定為邪教的話,中共無疑是最合格的,沒有哪個團體比它更具資格;如果說這個社會裏,誰有資格給別人定性為邪教的話,恰恰就是中共最沒有資格,哪個十惡不赦的罪犯都比中共更有資格給別人定性為邪教,更有發言權!
4、作為人權核心的宗教自由──一個個案分析
根據美國之音2001年7月19日報道:“一位法輪功學員陳纓1988年就來了美國,在父母和弟弟的影響下,開始練法輪功。她說,法輪功在國內遭到鎮壓後,他弟弟陳剛就經常沒有理由地遭到拘禁,還被送進集訓班:‘去年6月25號時候,半夜一點鐘,十七八個警察突然跑到我們家裏來,沒有一點前兆,就把我弟弟和我媽媽抓走了,開始說是傳訊,但是我媽媽被拘留了三十天,我弟弟後來被送到團河勞教所,在北京郊區,不讓寫信,不讓打電話,後來從別人那裏聽說,凡是不被洗腦的人,就不停被折磨,我弟弟曾不讓睡覺,連續十幾天,後來聽說今年四月份,他被七八個人毒打,先把他緊緊綁起來,把頭和腳綁在一起,整個人是折起來的,拳打腳踢,打完扔在床底下。’”這類案例在國外媒體報導中經常出現,說實在的,這樣的事情在歷次鎮壓或者中共制造的政治動亂中是司空見慣的,我甚至聽說過勞教所工作人員為了給絕食的法輪功信徒灌食,因為信徒的掙紮而將PC管插入肺部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如果是醫用管則絕無可能進入肺部,由此可見這些人的殘忍),作為個人,我完全相信這些可怕的慘劇,但是為了使得本文更具有說服力,下文將以一件更具普遍性可能的案例來說明問題。
2001年3月1日,我收到一封朋友轉發的法輪功信徒家屬(署名悟空)的求救信,信的全文如下:
“我急需法律援助我的家人因修煉法輪功,去年去了北京,到現在一直在北京呆了五個月了,近日被警方抓獲,昨天派出所所長把我叫了過去,把這個消息告訴我,一兩天後把他們押回濟南,讓我為他們準備交點錢,一人五千,三人共計一萬五千元,據說是警方偵破此案的費用,以及我的家人去上轉化班的費用。
我想問一下專家的意見:
1.這樣做合理嗎?
2.這樣做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3.我怎樣保護我的權利呢?
簡單介紹一下我自己,今年三十一歲,已婚,從事系統集成業務,認證網絡工程師,從事IT業有九年了,我有自己的愛好和興趣,我有自己的生活,我過的挺好的,我從來就不煉法輪功,我也一直在說服我的家人,讓他們別出去弘什麼法,更別去北京。
一九九八年七月間,他們去省委靜坐,結果引來抄家,我自己的計算機也被抄走了,至今不給,這我可以不要了!但這一萬五千元,我是真不打算給!我想堅決不給!單位也來過,若不是我業務、技術好,工作早沒了。現在,我不想謾罵,因為我還算理智;我也不想失去什麼,因為那是辛苦勞動所得;畢竟我沒有作過什麼,這一切難道是我的錯?
朋友們,有誰能幫我一下呢,我需要一篇有理有據的東西,告訴他們這錢我不該交。法律在這個時候能幫到我嗎?律師肯定是不摻和這事的,當然到最後我也只有說沒錢了!還是老百姓那句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對這起案件,本文分析如下:
(1)他們違法甚至犯罪了嗎?
政府對一個人做出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的時候必須是該當事人犯了罪或者有其他非犯罪的違法行為,並且這種合法侵害必須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院判決作出,如果屬於行政處罰,當事人還可以起訴。案例中的當事人僅僅到省委去靜坐,只要沒有打砸搶妨礙公務,就是合法的,這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表達權──一項基本的人權,從法輪功信徒的一貫做法以及他們當時沒有被拘留或者逮捕來看,三位信徒打砸搶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因此,我們基本上可以判斷他們沒有違法也沒有犯罪。
(2)為了信仰失去自己的財產,家裏其他人的財產也遭到搶劫並面臨失業危險在這起案件中,這位署名悟空的求救者簡單清晰地敘述了發生在他家裏的悲劇,根據敘述,他家有三個人信仰法輪功,三位信徒在1998年7月份就曾經因為去山東省委靜坐而被抄家,抄家時“我自己的計算機也被抄走了”,也就是說,抄家的時候就是連坐的,對於那些當值的警察而言,法輪功信徒的家可以隨便抄,而且那時還只是1998年,也就是中共大規模鎮壓法輪功的前一年,1999年7月22日以後是什麼狀態那就更加可想而知了,簡單說為了信仰他們首先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財產,與他們有親緣關系的人雖然不信仰法輪功也在連帶受迫害之列,他們的財產權也不受基本保護,“悟空”若不是技術好也早被辭退了。
(3)為了信仰失去人身自由
三位信徒信仰堅定,上北京以後,呆了5個月後被抓起來,要被強行送回濟南,而且強制上轉化班,繼喪失財產權之後,他們又失去了起碼的人身自由。
(4)政府搶劫被迫害者、敲詐其家人的財產來迫害財產的主人
濟南警方要將“悟空”的家人三個法輪功信徒押回濟南,這又成為警察敲詐的借口,他們所謂的破案費、轉化班學費(這都是中共特產)從法理上說就是警方非法獲得的財產。假設警方執行的法是正義的法,那麼他們的執行費用來自國庫,即來自納稅人的腰包,薪俸是從財政撥款中得到,也是從納稅人的口袋裏獲得,是他們應得的報酬。然而,鎮壓、迫害自己的同胞作為一個有基本良知的人是不屑於做的,因此,哪怕沒有任何報酬甚至自己倒貼去迫害無辜的人,這也是犯罪行為;再稍進一步講,如果他們僅僅按照上級的命令從國庫中開支迫害法輪功信徒,那也是拿著納稅人的錢,冠冕堂皇的犯罪;再進一步講,現在他們搶劫了被害人不算,還要受害人自己出錢害自己,不但如此還要受害人的家屬掏錢請政府迫害自己的親屬!這不但不是“免費害人”,也不是“奉黨害人”,而是最無恥、最猥瑣的“穿制服打家劫舍”,其卑劣程度遠遠高於被判刑甚至槍斃的劫匪。
(5)沒有救濟的權利
“悟空”不相信律師能夠幫助他,而求助於社會,實際上社會對他的救助能力遠不如他找一個律師為他寫一份抗辯文件有效。但是他深知法輪功在中共眼中的“地位”,因此他必然是四顧茫然,沒有任何救濟渠道,律師給他寫一個文件也無法幫助他在現實中獲得財產保護,如果公安局明著搶劫他,他去法院起訴可能贏得官司嗎?前面說過,整個國家機器都動起來了,在他們眼裏一個小小的“蟻民”算什麼!因此在法輪功信徒及其牽連者遭到迫害的案例中,任何人的權利遭到官方侵害都是沒有救濟的,他們已經在法律保護之外。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嚴酷的宗教迫害正在這片國土上展開,從50年代以來,非共產教信徒一直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歧視、欺壓乃至鎮壓,法輪功只是其中最具有反抗精神的一群信仰者,也因為他們不屈不撓地非暴力反抗,才使得他們的反抗顯得那麼光焰照人。宗教迫害之所以顯得極端殘酷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第一,迫害狂必須從堅定的信仰者那裏才能驗證自己的權力到底有多大和權威有多穩固──老虎只有跟獅子撕咬的時候才能顯出它的威猛,當權者成天修理奴才是不會有樂趣的,也無法確保自己的權力地位永久穩固,因此它必須選擇最具有獨立傾向、最具有自由精神的群體或者個體開刀,這樣從維護權力的角度看是最經濟的,因為最具有獨立傾向和自由精神的群體被鎮壓了,其他群體當然就望風披靡了;第二,宗教迫害的殘酷性還需要被迫害者的堅定來展現,只有真正擁有信仰的人才有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堅強不屈,因此迫害者常常以為借助物質力量就可以征服人心,實際上是最愚蠢不過的。宗教作為人類追求終極價值、追求人生終極意義的一種表達方式,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於信徒們來說,沒有了宗教信仰,人生就無法繼續下去,信仰是信徒們生存於世的全部依托。因此,當外界侵入到他們最重要的信仰的時候,他們無法漠然受欺──這是沒有信仰的麻木不仁者無法理解的,因此無論他們用什麼樣的手段──反抗必然是激烈的,這時迫害者就無法用一般性的方法能夠達到目的,只好全力以赴,而歷史與現實的事實表明,宗教迫害除了制造迫害者自身的恥辱,為信仰者贏得道義的支持之外,他們得不到任何好處。
一個人僅僅因為他的信仰,就被剝奪基本的財產權、人身自由,甚至連帶著家人的各種權利都遭到無端的侵害,有些人更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是怎樣悲壯和殘酷的時代?宗教自由一旦被取消,其他自由也就不復存在,對於一個人而言,被迫改變信仰,就是拋棄自己的靈魂,剩下的一切物質性享受對於他們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人畢竟是人,不是畜生(畜生未必就有人那麼壞,因此我沒有任何侮辱動物的意思,特此聲明),人生存的本質是唯心靈而不是唯物的。迫害者只有將信仰者的現有一切財富、人身自由、社會關系剿滅以後才有可能逼迫他們改宗,更何況即使信仰者被剝奪了一切也未必就改宗,因此說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就是指一方面,信仰自由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信徒們以信仰為生,也因信仰而死,宗教自由被認為是人權的核心觀念首先就包含這層意思,同時宗教自由一旦遭到侵害,其程度、持續的時間以及迫害的強度都是與其他迫害不同的,因為這是一場精神決戰,是一場人心的征服與反抗之間的對立,並且一方完全借助暴力作為後盾,為征服對方而動員一切力量,不惜任何代價要打掉對方的信仰,讓對方臣服於自己,因此在這樣的攻堅戰裏,迫害者有暴力做靠山為所欲為,為達到征服的目的無所不用其極,於是信仰者原本安全的一切權利就在頃刻間消失了,他/她的一切權利都無法得到救濟了。可以說,宗教自由是人權的基礎觀念,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十條《權利法案》實際上是宗教自由的必然延伸,作為人,沒有了宗教自由,還能有什麼?弗裏德裏希說:“一個人的尊嚴的核心是他的確信、他的信念、他的信仰。對於一種憲法秩序的安全和存續來說,確保這個最深處的自我比任何邊界或任何秘密都更生死攸關。”(《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三聯書店1997,110頁)中共政權通過立法程序制定惡法來限制人們的信仰,“《憲法》”規定給馬列主義賦予獨踞一尊的地位,是完全不合法的,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相矛盾,它否定了人民有其他信仰的自由,將他人的學說則定為“邪說”,不許人們信仰、討論,甚至發展到焚書抓人、殺人的地步,這樣的法律沒有自然法和良心上的合法性依據,是典型的惡法,對於這樣的法律,任何人沒有遵守的義務,不但沒有遵守它的義務,執行該法的人也都是罪犯,因為這種法律從產生的那一刻開始就是邪惡的謬種,它除了無理地贊成專制剝奪人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甚至生命之外,還毒化人們的心靈,助長愚昧無知,這樣的法律和論調是真正的“邪說”──不是邪說,而是邪惡、罪惡本身,因為它已經成為一種破壞人類安寧生活的非法行動,對於這樣的邪惡除了反抗沒有寬容的義務──因為寬容不是無限制地縱容罪惡,寬容的唯一敵人就是不寬容。
※結語:向為信仰而鬥爭的法輪功信徒致敬※
法輪功的興起是因為這個社會沒有信仰、沒有安全、沒有基本的福利、沒有從終極根源上批判現狀的心靈武器,同時因為這個社會從來不允許人們正常地信仰,正常地結社,正常地集會,法輪功的迅速崛起表明了這個社會的深層危機和人心渴望歸依的現實,是人們對抗中共將人民奴化現狀的一次潤物細無聲的反動,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也是因為高層政治神經中樞的脆弱──他們早已經風聲鶴唳,草木皆兵了,而且他們至今為止的鎮壓行動表明了他們鎮壓的失敗,中共根本不知宗教信仰為何物,所以他們在鎮壓之前完全低估了法輪功信徒的堅強,可是現在他們第一次遇到出乎意料的頑強抵抗,騎虎難下,處在最令人憎惡的角色裏左右為難,丟盡臉面沒得到預期結果。雖然中共打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科學的旗號,但是不管其借口如何動聽,如此慘無人道對待法輪功信徒則是完完全全的國家恐怖主義犯罪,與他們相比,一切黑社會都小巫見大巫,作為歷史和現行犯罪集團的中共再次犯下滔天罪行,極權主義到了回光返照的最後一刻。
1996(7?)年夏天我結識了一位修煉法輪功的同鄉,他在北京某高校當教師,是一個虔誠的法輪功信徒,當時他送給我三本書,即《轉法輪》第一、二卷和《法輪大法》,並且力勸我加入修煉法輪功,我一直對於加入任何組織沒有任何興趣,至今如此,因此當時就婉言謝絕了他的好意,回家後稍稍翻了一下這三本書,對於書中有些名詞甚至有反感,過幾天一個朋友來我家聊天的時候,他也翻看起來,我就順手轉送給他。
這種反感一直持續到1999年7月22日,當《人民日報》開始連篇累牘地所謂“揭露”法輪功罪惡以及緊接著出動政府警力對法輪功信徒進行暴力鎮壓和迫害之後,我對法輪功和李洪志的反感就完全被中共的暴行所沖淡,雖然我從未有過足夠的勇氣公開為法輪功鳴不平,但是在私人空間,我是完全站在法輪功信徒一邊(這並不代表我對法輪功理論的態度),並且隨著暴行的進一步縱深,對法輪功信徒們的同情和對倒行逆施的憎惡越來越強烈,同時,我作為一名學法律的人,在這些可敬的自由戰士遭到殘忍和無恥迫害的時候,別說為他們做點什麼,甚至連為他們說句公道話的勇氣都沒有,使我深為自己徹骨的怯懦感到恥辱。
現在,我已經無法再承受這種怯懦,於是我想大聲地說出來,讓自己的心靈釋去重負,也算是對自己的良心作一個交待。
向因為信仰而死難的同胞志哀!向因為信仰而曾經被關押以及依然在押的同胞們表達最衷心的同悲!向因為他人的信仰而被連坐迫害的同胞表達深切的同情!向為信仰而鬥爭的同胞們致以最誠摯的敬意!
發稿:2002年1月26日


